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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出现了一些纰漏:个人信息被外泄,被随意用于商业交换,甚至被用于欺诈,等等,这对公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然而我国目前在个人信息的横向保护立法上基本处于空白,为了填补这一空白,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个人信息权在现实和法律中确定的必要性,建议在我国的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从而满足加强公民个人的权利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自由流通,使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 相似文献
2.
李林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113-118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3.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愈发频繁,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层出不穷。这不但侵害了公民个人权利,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风险。对刑法、民法等领域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是全方位的,相关的成果也非常丰富;但就宪法领域而言,我国学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对个人信息宪法保护路径进行探索,应充分借鉴美、德两国的立法经验,从厘清个人信息宪法保护与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入手,明确宪法范畴下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概念和范围,并设立个人信息专门保护机构。 相似文献
4.
郑毓枫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66-68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行实名制后,一些久存不决的行业问题得到迎刃而解。但是,实名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尚有待完善。为了更有效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首先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予以界定,对其新型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从而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6.
郑毓枫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行实名制后,一些久存不决的行业问题得到迎刃而解。但是,实名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信息人格已严重影响到现实人格。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从其人格权、财产权以及个人信息权中寻找到相应的法理基础。个人信息所体现的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而不是特殊人格权。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人格权与财产权相融合的新型权利,其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8.
江薇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4(3):28-29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化的普及,个人信息可以轻易地在网络上被获取。而中国的许多公民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在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中,往往缺乏自我信息的保护意识,导致不法分子在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对公民信息权进行侵害。文章就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在日常生活中被侵害现状进行阐述,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9.
10.
杨钢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41-49
在《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权益层级问题与个人信息权的民法属性问题亟待解决。基于“权利人”理论所奉行的自主性内在理由,以及民事权利在制度层面上的“权利独立性”检验标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权利,在实质上、形式上都能够得到证成。人格权理论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实现,也可以解决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的问题,将个人信息权认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最为合适。司法解释与实践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向精细化迈进,构建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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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培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127-13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时刻处于泄漏的边缘。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征和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建议尽早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收集的原则、个人信息权,设立监督机构,以实现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13.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14.
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政策协议虽然形式上满足了知情同意规则的要求,但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影响个人信息控制权的行使,损害了用户的合法利益。行为法律经济学基于对用户理性选择的研究,描述了授权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基础、核心内容阐释为“决定权”与“删除权”,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相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应然义务,构建了知情同意的运作框架。根据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权利内容分析,立法应围绕明确控制权适用范围、规范选择框架、完善信息信义义务、明确个人信息用益权等方面,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优化的路径与制度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5.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等不法侵害屡有发生。我国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所欠缺,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不到位,公民维权困难。此外,由于个人信息权属界定不明,个人信息热点问题在立法上回应较为模糊,以及现行相关法律的救济手段尚不足以完全解决纠纷,影响了实践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为此我国迫切需要细化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并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全过程的监管,进而构建具有多样化的救济渠道,为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6.
付霞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2):109-111
随着云计算时代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信息资料的商品化问题不可避免。传统隐私权在保护个人信息资料问题上存在不足,我国应借鉴德国、香港等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构建规制个人信息资料商品化的法律制度时,除了在立法上应确立“个人信息资料权”这一新的权利,充分尊重并保护个人对自己信息资料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在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互联网行业自律、技术发展、个人保护意识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7.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22,(3):49-51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信息技术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安全问题,导致人们的隐私受到威胁。对此我们要尽快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准确界定,并增设新的规定范围,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让公民权益得到有力维护。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概述,然后分析了刑法保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最后总结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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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武大伟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流动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十分常见的现象。然而,现代社会中各类信息的流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着巨大的威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漏和出售等各类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行为入罪化,加强和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当前我国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然后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0.
张鸣春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4,(1):99-102
在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一种可商品化的事物,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成为一个新生行业.不法分子以此牟利生财,致使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严重侵害,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分析信息时代公民所面临的个人信息危机、厘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府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担负的具体责任,有利于企业行业、公民、政府协同起来共同有效遏制公民个人信息的被侵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