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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鑫 《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68-71
航班延误一直是民航运输业发展的顽疾,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是整治航班延误的重要途径。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只认可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主体身份,否认机场的契约责任。实际上,机场和旅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旅客须知”和“服务事项”构成机场发出的要约,旅客经由进入机场的行为完成承诺。确定机场对旅客的违约责任应摒弃一般性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转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纳入狭隘的直接因果关系规则。机场承担独立的契约责任.并不是航空承运人的并列或补充连带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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