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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配套规定,无论在专利申请阶段还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只能在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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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其授权后保护期限长,且因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的稳定性强而越来越多地受到专利申请人的青睐。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之间是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也是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实现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完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在实践中,有些申请人由于对专利法缺乏了解,不知道该如何答复,也不知如何修改申请文件,不恰当的答复和不正确的修改不仅给后续的审查工作带来障碍,还影响到申请人专利权的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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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初步审查阶段,允许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提交修改文件,并将该修改文件作为审查基础。而申请文件提交的时机、国际局公布文件时间的延迟等特殊情况,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能否作为审查基础。本文通过具体审查实践,对特殊情况下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第28条或第41条和第34条修改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对申请人提交修改文件的时机及策略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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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审审查中,申请文件存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申请人常采用补交附图对申请日重新确定的修改方式。与普通申请不同,对于同一日提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单独对其中一件申请进行上述修改会对另一件申请产生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例如新颖性的破坏、抵触申请的产生等,从而制约授权的前景。本文通过分析"同日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克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策略或修改策略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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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光学镜头领域的技术特点出发,介绍了在该领域的专利审查中与创造性和充分公开有关的争议情况,并尝试对这两个问题给出更加合理的审查标准建议。对于创造性而言,应当重点考虑本申请说明书中对技术效果的记载,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仿真/实验数据,并由此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对于充分公开而言,为了保证光学镜头领域专利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查资料法"的顺利实施,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原始说明书中提供完整的镜头参数表。没有提供的,至少应当在意见陈述中提交合理的镜头参数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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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如何进行检索,并且在不同的检索结果下,应当直接指出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还是评述创造性来使得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为合理的保护范围,目前是一个审查难点。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矛盾,二是上位概括。本文分别就这两种情况提出了明确的检索和审查的流程,尤其是当缺陷类型为由于上位概括导致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且按照预期的合理保护范围检索不到对比文件时,提出了两种参考处理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分析了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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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版《审查指南》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均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前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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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公开充分是对说明书撰写的最低要求,本文通过对《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解读,说明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三者的关系,通过实际案例分析,给出了在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中关于说明书撰写清楚、完整的考量。此外,结合具体案例就说明书充分公开和修改超范围的审查逻辑进行了说明,提供了说明书充分公开审查中的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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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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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以及第五部分事务处理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方便申请人的角度着眼,尽量简化程序;第二,从规范和统一审查标准角度考虑,尽量完善细化有关规定,并且对容易造成执行不统一的规定进行修改;第三,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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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专利申请人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走出国门的需求,国内越来越多专利申请人向国外提出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审查通常是一项费时费心的过程,对于国内申请,申请人目前可以要求加快审查,而对于中国专利申请人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申请,也有类似的途径。但是在上述国家和地区进行的加快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