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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用的最多的条款,审查员发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审查意见时有时也是与申请人进行交流的一个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行简单有效的答复,针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核心区别,说明该区别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仅采用长篇大论的方式进行冗长的意见陈述,并不能改变该申请走向被驳回的结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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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1)
审查员在选取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通常针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较大,导致所选取的对比文件即使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相关,但却和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对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修改往往会导致审查员不得不重新检索,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还有一种现象是,审查员采用一篇对比文件评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寻找相同领域公开了相同技术特征的另一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评述,而忽略了两篇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针对上述种种问题,笔者结合案例分析,讨论如何选择更合适的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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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其授权后保护期限长,且因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的稳定性强而越来越多地受到专利申请人的青睐。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之间是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也是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实现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完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在实践中,有些申请人由于对专利法缺乏了解,不知道该如何答复,也不知如何修改申请文件,不恰当的答复和不正确的修改不仅给后续的审查工作带来障碍,还影响到申请人专利权的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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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专利实践中近来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是有关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该问题起因於专利局审查员在审查申请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对於《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严格执行。这种争议不仅存在於申请人、代理人与审查员之间,也常出现在不同的审查部门、审查员之间,以及不同的法院、法官之间。严格执行该条款常被诟病为缺乏合理性和灵活性,影响对发明创造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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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实践中,因专利审查三步法内在局限性及审查员个人原因等多种因素,导致问题专利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控制。肇始于美国专利法的发明构思方法在专利审查中有其独特功效,对增加审查客观性有积极作用。为有效控制及扼制问题专利,基于发明构思的方法和视角,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体现发明构思,讲好自己的发明故事;审查员在阅读完申请文件后应遵循发明构思原则,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性判断,并以此为基点确定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技术效果,以推动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性,从源头上遏制问题专利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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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S领域存在大量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申请,而常规的以追求XY类的对比文件作为终止检索的时机,有时会导致审查员加长检索时间,而对案件的审查质量没有实质性的作用。根据该领域的特点,本文给出了该领域中如何确定检索终止的时机,从而有利于提高该领域审查员的审查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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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明专利审查有关创造性评述的三步法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就是第三步,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尽管审查指南中给出了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三种情况,但在实际案件的审查中这仍然会成为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审查员、代理人或申请人对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往往会产生分歧,经常会出现将某个独立特征的功能作为创造性判断中对整体技术方案的启示,而探讨产生上述观点分歧的原因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通过实际审查中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对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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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后,专利局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对与专利申请案有关的现有技术进行一定范围的检索。在检索的基础上,审查员将会向专和申请人发出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实质审查意见最知书中,审查员结合已经检索到的与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对该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作出恰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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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修订的新审查指南中确立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审查基准一词沿用了旧审查指南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说法,将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与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放在同样的高度上。该审查基准的确立的目的,就是拨开笼罩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上空挥之不去的智力活动规则的疑云,明确什么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可以进入到后续的评价新颖性、判断性的审查阶段。也就是给公众、申请人、审查员、代理人对某个发明是否应当申请专利、能否被授予专利权以更加明确的心理预期。为实现此目的,新审查指南开出的“药方”就是两步三类判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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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12)
当前,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与审查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有限审查资源情况下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和质量,确保审查业务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是《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及优化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是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的重要内容。笔者基于十余年来的审查经验,就如何以"互联网+"思维改变现有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在相关法规和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纸化审查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申请文件中说明书及附图撰写的形式规则及其系统实现的可行性,提出一些建议,以达到提高审查效率、降低审查员劳动强度以及方便申请人和代理人更加便捷地展示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等方面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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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和申请人在公知常识的举证材料上存在一些困惑。本文参考了欧洲、美国、日本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归纳了通信领域中公开技术信息的典型载体,总结了我国部分审查员和申请人关于公知常识举证的探索实践,在此基础上对通信领域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材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