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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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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法》保护的方法,包括有关药品或者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相同或者等同的方式使用了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则会构成侵权。在"礼来公司诉华生公司"一案中,原告就一种"奥氮平"药品的制造方法享有专利,而被告则制造和销售了相同的"奥氮平"药品。按照《专利法》的要求,被告应当证明自己尽管制造和销售了相同的药品,但是使用了不同的方法,因而没有侵犯原告的方法专利。这叫作"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案情,被告在制造"奥氮平"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同的化学还原物,以及不同的化学反应步骤。最高人民法院由此而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方法专利。  相似文献   

2.
虽然华为公司诉中兴通讯侵害方法发明专利权的纠纷,以最高法院驳回华为公司的再审请求而告终,但此案给如何对专利方法进行保护带来无尽的思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专利权的排他效力,其对"专利产品"采取"强保护",对"专利方法"采取"弱保护",在解释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时,不仅要考虑到何种被告能成为侵权的适格主体,在面对某种使用方法专利时,还要考虑使用环境是否会对权利保护的范围产生影响。本文从专利法对专利方法的"弱保护效力"为逻辑起点,认为在确定被告和判定侵权时,均应对没有"显现"于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因素进行重点考虑。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在著作权领域,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通知删除"的制度,《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针对网络上的民事侵权行为规定了"通知删除"的制度。在"嘉易烤公司诉金仕德公司和天猫公司"一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探讨了专利侵权领域中的"通知删除"问题,认为被告天猫公司在接到原告的他人侵犯自己专利权的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的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专利侵权的认定不同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络公司没有判定相关商品侵权与否的能力。与此相应,是否应当将"通知删除"制度延伸到专利侵权领域,就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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