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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理财方式变化得更趋独立,财产约定公证更多的出现在了人们的生活中。部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此认识模糊。在此,笔者对财产约定公证谈认识。 一、财产约定的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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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青山:刘老师,您好!我们都知道您是研究古代文学的专家,尤其是在汉魏六朝文学与中国古典文献学相关领域建树颇丰。《永明文学研究》《中古文学文献学》《玉台新咏研究》等一系列著作的出版,奠定了您在中古文学研究方面的学术地位,也让更多的读者了解了您的学术成就。据我所知,您最初从事古代文学研究时是在八十年代初,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个年轻人从一开始就决定扎根相对枯燥的古代文学研究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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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百主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33)
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仅是以是否有财产来决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确立了一种财产能力.这种责任分担方式有过分保护受害人之嫌,也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应当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同时规定有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致害时,由致害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辅之以公平责任,对32条第2款中的“有财产”作严格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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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宇宁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管子》是一部治国理财的经典著作,里面蕴含着丰富的财产思想,其中有许多财产思想非常先进和合理,对我们这个时代都不乏借鉴意义,值得探究。《管子》对财产进行了分类,主要有土地、各种生产生活资料以及货币。这些财产的来源是人的劳动,包括生产劳动和商业经营。财产维系着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对财产的占有欲望是人的天性。《管子》主张对社会财产要合理分配,要“藏富于民”,民富国才强。财产不仅是物质资料,它还有一定的伦理向度,和人的道德伦理密切相关,是道德的物质基础和保证,财产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人的生存以及人的更好的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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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2006,(1)
我和朱某系夫妻,2002年6月开始分居。最近,我购买足球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20余万元。朱某听说后即要求离婚并均等分割足彩奖金。请问:分居期间所中足彩奖金如何分割?《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居期间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间一方获得的足彩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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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之友》2013,(Z1):122
亲爱的班主任朋友,2012已成为过去,时光一如既往地前行,2013已欣然地来了。《班主任之友》一直陪伴在您的身边,关注着您的喜怒哀乐,思考着您的所思所想。新的一年里,让我们一起继续将目光聚焦。在此,我们筛选出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深感困惑的几个话题,将全方位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及教育智慧,以专题策划的形式,呈现精彩,期待您的参与!参与对象:所有活跃在一线的班主任或老师,所有对班级管理研究感兴趣的读者或作者,一切喜欢和支持《班主任之友》的朋友们,皆可参加。参与方式:选择您喜欢的话题,讲出您的班级故事,发表您的独特见解,分享您不一样的方法策略,少则七八百字,多则三四千字,均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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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朝勇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2,14(3):8-10,20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极为广泛;1980年《婚姻法》排除了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婚前财产共同制;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及其后的三个司法解释逐步完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的价值转向。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倚重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也体现了司法实践的诉求,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景有着特殊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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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月刊(中学下旬版)》2014,(3)
<正>富豪只比你多3000元有一位新加坡富豪去理发,理发师问他:"先生,听说您很有钱!"富豪听到心里非常得意,马上回答:"没错,富可敌国了!"理发师接着说:"我想,您的财富加起来,应该也只比我多3000新元。"富豪一听非常生气,大声说:"怎么可能?我现在口袋里的现钞都比你的所有财产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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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玉泉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4)
1998年4月24日《姑苏晚报》第10版刊出一则“律师答疑”短文。所涉案情是,张某在与王某的离婚诉讼中,由于王某之父去世时遗有10万元存款尚未处理,张某提出要求将王某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王某却表示放弃继承。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律师的回答是,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系无效行为。其理由主要有,根据《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一旦发生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不论继承人是否已实际占有遗产,被继承人所遗财产或债权,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按法律顺序转属其继承人享有。其次,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从继承人对遗产享有权利时起,继承人的配偶对其夫或妻的应继承份额即享有共同权利。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