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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违约金制度,由于性质不明确、规定混乱,不利于对违约方的惩罚,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约金制度:首先,必须明确违约金的性质;其次,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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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冬梅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5-26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就其性质而言,是对特定违约形态下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为担保合同的成立、生效或者履行,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违约金与定金从概念上看,它们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本文试图通过对它们各自内容的阐述,以说明它们之间存有的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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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霜慧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3):30-33
违约金是现代民、商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合同救济方式之一,然而各国法律对违约金制度的规定却有很大的差别,而中外学界对违约金性质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通过介绍两大法系对违约金制度的不同规定和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识,阐释了我国法学界对新《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在认识上产生明显分歧的根源乃在于法律本身规定的模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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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如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享有特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为特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以服务期作为设置违约金的条件,实际上是选择了以较为上层的员工作为适用违约金制度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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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 《职业技能培训教学》2007,(8S):30-31
近几年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违约金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认可违约金条款,有的国家则在法律上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如日本的劳动标准法、韩国的劳动基准法等。[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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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桂莲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1):52-53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合同的解除及违约金的赔偿,本人结合在工作、生活中的实践经验,对其作一定的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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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关于违约金概念的比较,提出界定我国违约金概念的建议。同时指出,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我国违约金属赔偿性违约金。实践中,调整赔偿性违约金数额应有所节制,但对惩罚性违约金却应从立法上对其最高数额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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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是在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的现象,因此对违约金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探讨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条款限制是否合理对理性地规范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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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大学生就业难背景下,由于很多大学生初次所找的工作并不理想,故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违约的现象屡屡发生。为防止大学生随意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就业协议中事先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已成学界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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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声波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4,(7):105-108
违约金的规范是合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分析现行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介绍美国法院进行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规则,通过借鉴美国法院的可预期损失标准,针对实践中片面适用实际损失标准对合同自由原则和契约精神的损害,提出违约金规范中的诚信标准,并分析其三个主要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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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立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1998,(4):32-34
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法律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二者要领不清,关系不顺,显失公平,违反“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等,论述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相互分离,各司其职,建立科学的“违约金-赔偿金”关系模式的必要性,提出了赔偿金的新概念及其人适用条件,以求做到当罚则罚,当赔则赔,罚赔分明,使违约金和赔偿金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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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太文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2(2):71-76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一定的金额。根据合同正义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应该受到司法调整。至于司法调整的程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有区别。笔者在综述违约金司法调整的研究观点,以及列举出当前司法实践调整违约金的问题基础上,就违约金的司法调整问题阐述新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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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合同违约情况日趋严重,故意违约甚至恶意违约的行为随处可见。这与合同法中的规定的补偿性违约金制度有很大关系。在合同法中建立单一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把补偿性违约金的功能交由违约损害赔偿制度解决,应当是诚信履约、提高守约率的一种重要制度选择,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本文仅就在合同法中摒弃补偿性违约金制度,建立单一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的相关问题谈点初步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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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被公司送到国外培训,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梁先生在培训结束后服务期不满五年即离开公司,需按比例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在接受培训一年半后,他有了一个更好的工作机会,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表示同意梁先生辞职,但是由于事先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梁先生必须赔偿3.5万元培训费,并支付2万元违约金才能离开公司。梁先生早知道公司会拿出这个杀手铜,梁先生举出他搜集到的资料,想要证明公司不能同时要他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是公司也振振有辞:违约金和赔偿金是我们双方同意的条款,既然当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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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 《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4(3):64-67
依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官只能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统一。有鉴于此,文章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