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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数字信息时代,体育赛事活动数据已经成为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引擎,日益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体育赛事活动数据资源具有特殊性,既包括赛事举办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数据,也包括各种无形资产数据。从法理学看,体育赛事活动数据权利属于民事权益范畴,具有私权利和公权利双重属性。基于独特的体育赛事活动数据资源,能够形成不同的产品,并衍生出了多样的权利形态。近年来,随着体育赛事数据侵权纠纷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家高度重视体育赛事活动数据的保护,将其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不断加强法制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数据权利呈现出“权利束”,涉及利益诉求多样,需要从权利归属、边界、内容和运行维度进行确权,这也是规范赛事活动数据市场,保障各类主体权益的基础。当前,针对体育赛事活动数据的迅猛发展,急需在充分解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权利保护制度,明确数据权属关系,保障多方主体权益。  相似文献   

2.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可以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提供间接的民法保护,但合同法的保护方式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显得力不从心.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在法理上无法确定,它不能作为一项绝对权利被我国民法涵盖和吸收,故得不到直接的民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种正当的财产利益,已经获得了广泛地社会认同,具备了权利法律化的条件,我国《体育法》可以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做出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从而给予其周延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随着体育赛事的商业化,体育赛事转播权成为体育产业商业开发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虽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属性有所争议,但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项待确定的权利或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则普遍认同。通过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从法律视域探索世界各国在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方面的经验,并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认定、电视播放者的邻接权保护、对新型传播技术的规制及对赛事转播权合理使用的界限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为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5.
体育赛事组织者是指组织、策划体育赛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体育赛事的观众规模迅速扩大,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让体育赛事组织者面临权利保护的难题。鉴于我国当前无明确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法律,以往的相关判决中常用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证明体育赛事组织者对其体育赛事享有传播权。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赛事传播权属于绝对性权利,而体育赛事组织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其章程规定不能作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赛事传播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比他国采取的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可在《体育法》《著作权法》上明确对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保护,同时权利人还可借助《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6.
大型体育赛事赞助合同排他性权利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赛事的商业化离不开赞助商的赞助,为吸引赞助商则需要保护赞助商的利益.在大型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中约定适用排他性原则,可保障赞助商在赛事市场开发中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在对大型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赞助、体育赛事赞助合同进行分析之后,对大型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中排他性进行解释,继而对大型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中排他性权利的含义和特点进行研究.按照权利的构成要素,对体育赛事赞助排他性权利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分析.最后,在研究排他性权利的法源、排他性权利状态和排他性权利效力的基础上,提出排他性权利的保护策略,以保护赞助商权益,推进体育赞助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胡巧璐 《体育科研》2018,(5):65-72,85
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网络同步转播纠纷日益频繁,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为应对此类纠纷面临的司法困境,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所有权利的起源,司法实践应当摒弃将其认定为契约利益的做法,改采特别立法模式创设专有财产权利。针对独创性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不应过度强调“创作高度”概念,而应采取从宽而非从严的认定标准。在体现“表现”效果的情况下,本文建议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同时整合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创设“向公众传播权”用以填补无法规制网络同步转播的权利空白。赛事节目广播组织对赛事信号享有广播组织者权,但其中的“转播权”应当从立法层面扩张至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8.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9.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0.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11.
《体育与科学》2019,(3):94-101
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分析了欧盟法律和欧盟成员国法律中针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所适用的一些法律工具。研究表明,即使在没有专门针对体育赛事的欧盟协调的情况下,目前的法律框架也能够很好地为体育产业这一领域的投资提供保护。基于传统和新形式的产权、知识产权和同源权利仍然可以为体育组织者提供充分的保护。体育赛事在专门的场馆举行,体育组织者可以要求独家使用权,然后再出具有条件的准入协议。体育赛事的录制和播出可能会牵扯到各种知识产权的问题,特别是在版权及相关权利领域。国家层面采取的特殊形式的保护措施,为体育活动组织者的权利提供了一层额外保护。  相似文献   

12.
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为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创设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在内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客体为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主体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俱乐部等信息提供者,内容包含了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5项子权利。“营利目的”属于权利的限制性要素。在外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属于《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目前,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在规范表述上存在较高的原则性和不确定性,为避免其产生适用上的分歧而沦为体育产业发展背景下的“应景之作”,对于该条文须加以完善,包括调整权利的体系归属、正面界定权利内容、细化权利类型、对目的性要素进行改造以及引入权利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体育赛事赞助的商业权利及其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应华 《浙江体育科学》2003,25(4):33-34,39
通过对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商业权利及其保护措施的分析,阐述了赛事商业权利保护的内容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了如何保护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5.
桂沁 《体育科研》2019,(4):75-81
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从而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为赛事组织者创设“赛事利用权”这一可自由流转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制播机构能够基于这一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6.
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研究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为开发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无形资产,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中外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及“电视转播权的营销”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国际上,电视转播体育赛事和营销转播权经历了萌芽、争议犹豫、初步探索和繁荣发展4个历史阶段;当今世界营销转播权有多种模式;国际上各体育组织营销转播权多得到一定法规条例的保护;我国体育组织对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刚萌芽,需要加快立法,加速体制改革,创造条件,繁荣体育赛事电视转播营销市场。  相似文献   

17.
对新近发生的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同法院对事实基本相同的该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一是不同法官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存有争议,二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下的保护遇到了法律适用困境。鉴于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协调和“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系下的内部协调,以及根据“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法律推理原则,研究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扩张解释和完善广播组织者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更为合理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8.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19.
1 高校学生体育赛事市场的含义 高校体育赛事是中国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学生体育赛事的主管机构,通过对高校学生体育赛事的策划和推广,根据市场营销规律,对高校学生体育赛事、赛事的相关产品和赛事的无形资产进行营销活动,使高校学生体育赛事的观赏价值和商业媒介价值通过市场实现其产品价值的过程.  相似文献   

20.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高,观看体育赛事逐渐由“奢侈品”转为生活常需品。民族民间体育赛事以其独特魅力吸引众多爱好者,成为民族传统体育、体育管理、体育旅游等领域的研究热点。本研究基于PEST框架,对我国民族民间体育赛事所处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等宏观环境进行分析,为其健康发展提供可操作性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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