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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自侦案件因其案件的特殊性,使得律师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也有着区别于其他案件的鲜明特点.检察机关独揽自侦案件的侦查、立案、起诉、监督和受理司法救济等诸多权利,导致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无门.从保障律师权利的法理依据出发,分析了自侦案件中律师权利实现与保障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重大贿赂案件中律师权利实现与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初步探究构建了律师权利实现机制的方案.  相似文献   

2.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设定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一种规范体式的文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其必要性在于社会生活实践发展和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确立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受理审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3.
在检察环节,辩护律师主要处于职务犯罪侦查和刑事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由于侦查、批捕、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在这个阶段保障律师权利,对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强化检察环节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以求使刑事辩护制度的积极作用在检察环节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相似文献   

4.
农民工权利保障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和宪政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但是,当前农民工的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之间存在差距,有的权利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所限制。确保农民工应然宪法权利的真正实现,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理念;重构宪法权利体系;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附带审查制度在2015年5月1日才被新《行政诉讼法》正式确定下来,而英美法系的国家,特别是美国,在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附带审查监督所表现出来的经验和教训,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美国的模式也称普通法院审查制度或分散、具体的审查制度,这套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传统,所衍生出的司法附带审查制度形成了独特的表现形式,但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困境。通过对美国法律制度中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受理范围、审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各因素的比较分析,能够对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照。  相似文献   

6.
律师职业是沟通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重要环节。它联系着作为国家权力的司法活动和市民社会,使得律师执业能够依据法律维护市民社会的合法利益,制约司法活动,从而实现人权司法保障的目标。因此,完善律师执业能力很有必要。为此,可考虑从理性构建律师执业权利、严格规范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回应律师权利的义务、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修改具有明显针对性的削弱律师执行能力的不适当规定出发,找到完善律师执业能力的途径。  相似文献   

7.
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具体化而得以保障.但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时及当宪法权利没有被具体化而公权力作出的具体行为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时,就需要通过宪法救济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我国现有的宪法救济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高校教师权益救济程序的弊端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程序存在许多弊端,亟待完善。明确校内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其程序,解决其效力问题,将校外申诉制度与行政复议合一;拓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被受理对象和审查事项范围,完善其具体受案范围;完善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可行之道。  相似文献   

9.
权利救济对于保障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有教育行政申诉、人事争议仲裁、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等,在实践中教师权利救济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应从构建二级教师申诉制度、界定各类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受理范围、实现各类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衔接互补以及健全教师权利救济监督体系等方面来完善我国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0.
民事审判程序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民事审判程序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从审判人员表面违法行为转移至深层次违法行为,有助于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功效,实现其设立初衷。在对民事审判程序审判人员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明确后,针对线索发现难、案件办理难等问题,归纳总结线索发现途径、监督路径及监督方式,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完善相关机制建设,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  相似文献   

11.
高校教师权益救济是依法治教的重要表现,是维护教师队伍稳定和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国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维度。当前教师权益救济制度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二者由于处理范畴、执行基础不同,处于明显的割裂状态,使高校教师权益救济制度本身产生了桎梏。由于教师地位和权利结构不明确,高校教师与学校权益关系复杂,且以申诉制度为代表的行政救济制度在程序上、受理范围、时限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申诉制度效力不强。由于教师权利结构不明确,再加上高校属于学术自治的范畴,在没有具体程序法法理依据时候,司法救济难以对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权益纠纷产生效力。可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创新权益救济机制、建立一体化的权益救济制度体系推进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制度融合,切实保障高校教师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权利公平原则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我国现行法卒规范中虽有体现权利公平的若干制度,但更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缺乏权利公平原则为此,有必要根据基于宪法精神的权利公平原则,审查违宪违法的立法,制定、修改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申诉、行政信访等制度中构建符合权利公平原则精神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职务行为的技术规范,促使权利公平原则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高校师生权利救济缺陷及其制度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有的高校师生权利救济途径狭窄,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师生的许多切身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私力救济现象越来越普遍,高校冲突日益凸现。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校师生权利救济制度,应从权利救济机构、纠纷处理程序以及纠纷调处手段的法定化和规范化入手。  相似文献   

14.
新刑诉法第73至77条首次引入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但在司法实务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漏洞颇多,检察机关如果不能依法全面行使法律规定的监督权,脱管漏管、变相羁押现象难免时有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充分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同时应赋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控告申诉的诉讼权利和确立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以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救济权力。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有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只享有法律监督这一职能。从监督职能行使的目的、动机来看,民事检察监督有救济性监督和督察性监督两种类型。救济性监督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为主,以监督为辅,因而在处理与当事人诉权关系时,应坚持尊重和保障诉权以及救济的补充性和适度性原则;督察性监督以监督审判权为主,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为辅,在处理与当事人诉权关系时,应坚持监督的优先性和职权强制性原则。  相似文献   

16.
由于立法对于检察机关的民行案件抗诉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行使对民行案件的抗诉监督权利?文章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论证了应当给予申诉人和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利、对于不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抗诉书应当建议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和抗诉案件审结后的监督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诉讼救济的有限性与非讼救济的非中立、程序规范的缺乏及纠纷解决效力的不确定性等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教师权利救济的困境,故对我国教师权利救济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完善。从宏观层面上看,完善我国教师权利救济机制时应予遵循或考虑:确保救济机构的中立性、程序性规范的完善、处理决定效力的确定性及借鉴当前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完善教师权利的诉讼救济等。  相似文献   

18.
《大学.研究与评价》2013,(7):80-85,74
该课题运用比较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法从行政法律关系视角对大学教师的权利救济进行了研究。研究认为,大学教师具有"人""公民""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三种身份,其权利体系主要包括消极地位的自由权、积极地位的请求权和主动地位的参与权三大方面。申诉作为救济教师权利的制度,性质上属于行政救济,包括校内申诉与校外申诉两个方面。目前我国大学校内申诉制度还存在实体内容不明确、程序规范不健全以及申诉后的救济渠道未拓展等三方面的不足。对此,应明确申诉主体,界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明确申诉受理部门;厘清申诉范围,规定具体而有重点的申诉范围。校外申诉制度方面,要建立无偏私的教师申诉机构和科学、合理的听证制度。司法救济制度方面,尽管大学自治并不能排除司法救济教师的学术自由权,但行使时要在充分保障教师学术自由权的同时,又不至于侵害了大学自治权,对此,一要拓宽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二要将校内申诉作为司法审查的前置程序,三要合理界定司法审查的限度。  相似文献   

19.
检察建议无疑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检察建议自身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法律效力不强、法律程序不明等现实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如何立足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最大限度的发挥检察建议的效力,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20.
纠正意见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现实规则中纠正意见的落实方式具有协商性和建议性特征,使得实践中纠正意见的实效程度堪忧,有强化纠正意见实效性的必要。强制性是检察监督权力属性的应有之意,纠正意见的程序效力是诉讼行为规律之必然反映,增强纠正意见的实效性是提高检察监督实效性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明确法律地位,规范适用程序、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提高纠正意见检察监督方式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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