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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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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凌 《福建体育科技》2023,(4):69-71+82
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首次大规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设立“体育仲裁”专章规定,填补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空白。文章采用文献资料、规范分析等方法,提出新生的体育仲裁制度存在受案的范围边界不清、特别程序适用条件不明和临时措施规范供给不足等争议,亟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发展。鉴于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应完善仲裁程序规则,在实践中厘清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并补充规范临时措施,从而发挥制度优势、推动体育善治。  相似文献   

2.
运用案例分析方法,研究《民法典》生效之后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体育伤害案件的基本样态和争议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路径。研究表明,一方面,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获得一体遵行,司法判例对自甘风险规则中的“文体活动”采用“大体育”概念,涵盖了所有体育活动,包括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另一方面,自甘风险规则在加害人主观过错、适用范围、组织者责任、减轻事由、公平责任条款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性误区。为此,应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路径进行优化:在适用上应坚持法教义学立场以确保依法裁判的规范效应,通过案例指导体系和类案检索制度来实现体育自甘风险规则的同案同判,在法律方法上构建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论证模式来进行说理论证。  相似文献   

3.
体育纪律处罚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勇 《体育科学》2007,27(4):84-94
采用调查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体育纪律处罚进行研究。通过分析体育的特点和体育组织的特点,指出在体育纪律处罚中要正视体育的特殊性与法律的一般要求。对体育纪律处罚的各要素和相互间关系加以分析,提炼出体育纪律处罚机制。提出在体育纪律处罚的规则创设、处罚实施和救济3个环节中既维护项目的健康发展,又保护相对人权利应采取的措施:利益各方要直接或间接参与规则制定,公平分配各方权利义务,规则严谨合法;处罚实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行使体育纪律处罚权;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对我国体育纪律处罚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指出我国体育纪律处罚存在下列问题:未形成良好的自治模式;未形成纪律处罚法制化的氛围;缺乏程序保障;自设内部程序最高效力而外部救济缺失。为了完善我国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应增加相对人对规则创设的参与;统一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实现“最低程度公正”;增加法律专业人士对处罚的参与,提高立法技术,改善执法素质,逐步完善规则;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是指相关纠纷是否可以交由体育仲裁机构管辖。因欠缺可操作性,CAS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重视。我国“阿尔滨案”和比利时“Seraing案”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忽视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现实争议和潜在问题。考虑到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为更好地保护弱势当事方的利益,促进世界范围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发展完善,实践中应以纠纷的可仲裁性为基础,将纠纷的体育专业性、体育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体育自治利益的相关性作为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认定要素,以完善CAS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可体育仲裁性”规则的适用。我国同样需要借鉴CAS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规则。  相似文献   

5.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袁但传统罪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评价袁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袁难以实现制裁遥通过立法在公共秩序犯罪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具有必要性袁符合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曳和相关法律的要求袁但操纵体育比赛在主体尧行为尧目的等方面具有复杂性袁在新罪构成和罪状表述界定上存在阻碍遥因此在操纵体育比赛罪名设立之前的过渡期袁从最直接受侵害的体育管理秩序出发袁以诈骗罪为切入点袁围绕体育诚信袁以体育诈骗罪定性操纵体育比赛行为袁能化解新罪设立面临的类型化难题袁实现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评价袁回应社会现实需求袁待立法成熟后再修改为操纵体育比赛罪遥  相似文献   

6.
临时停赛是反兴奋剂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管理手段,依托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建设,临时停赛规则整体上体现出了一致性和灵活性兼备的特点。但由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临时停赛条款关键内容的缺失,以及各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补充规定的不完善,临时停赛规则的一致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优势未能获得充分发挥,不利于运动员权利的保护,也影响了国际反兴奋剂工作公平协调地进行。完善临时停赛规则应当强调《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与各体育组织、反兴奋剂机构的反兴奋剂规则之间的“分工”,并重点关注临时停赛的适用标准、停止条件、违规后果、时长标准和赔偿规则等问题。我国的临时停赛规则存在实践适用较少、认定标准简单的问题,应当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助力我国反兴奋剂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了有“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简称“篡改”)违规的相关规定(简称“篡改”规定)。“篡改”规定本身具有规制范围广泛、认定标准不明确、违规处罚裁量范围小、补充性等特点,使得该规定在反兴奋剂实践中的适用存在问题。2015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瑞塔·吉普图案和卡尔·穆里案较为典型地反映出了“篡改”规定的适用问题,同时也为“篡改”条款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其他相关规定的完善提供了思路。本研究认为,今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订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篡改”违规的主客观要件,同时通过增加加重情节规定、加强反兴奋剂调查阶段运动员辩护权保护等方法,促进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西方国家,自甘风险的司法适用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一个变化过程,目前,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体育侵权案件.在体育侵权案件中,只有对危险性质、受害人的意思能力、危险发生时间、竞赛规则的重大违反、体育比赛的性质等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在审理体育侵权案件中正确适用自甘风险.同时,还应注意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相似文献   

9.
伍洁霞 《体育科研》2021,42(2):2-10
“孙杨案”是目前关于样本采集环节讨论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实践中,反兴奋剂领域对样本采集环节规则与程序的要求均有所忽视,就该案而言,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采样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有争议;采样机构的管理模式较为松散;运动员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样本采集阶段作为反兴奋剂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其严格性和规范性不仅关系到运动员权利保障,也影响到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更会对反兴奋剂体系多年构建的权威性造成冲击。对此,可从优化样本采集程序规则和完善样本采集程序运行体系入手,使得样本采集环节进一步规范化。  相似文献   

10.
于淼 《体育科研》2023,(5):69-77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作为全球反兴奋剂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世界反兴奋剂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运动员必须要遵守WADC,一旦违反相关条款,就会受到处罚。“令人信服的理由”作为一种完全抗辩,是运动员权利保护的重要规则依据,值得深入研究。从“孙杨案”入手,结合WADC第2.3条中的其他案例,发现“令人信服的理由”的认定标准存在概念不明、适用上过于严苛、仲裁员认定不一减损可预见性、运动员主观认识错误和价值衡量单一等问题,导致运动员权利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为进一步完善“令人信服的理由”的适用,在反兴奋剂领域逐步落实、扩张运动员权利,提出要在兴奋剂检查程序问题上适用“令人信服的理由”,在WADC第2.5条中增加“令人信服的理由”条款,在归责处罚上予以减轻,完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培训和拓宽价值衡量的因素(比例原则和严格责任)等。  相似文献   

11.
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明确设立了操纵公开竞赛罪以供各州参考。州层面,50个州中共有16个州制定了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成文立法,各州主要采取贿赂罪、欺诈罪和赌博罪进行罪名设定。研究认为,我国宜借鉴美国联邦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非法操纵公开竞赛罪,以此打击与操纵比赛相关的各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2.
杨楠 《体育科研》2021,42(2):11-22
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和国际泳联一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对《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第5.3.3条及相关条款的解释。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听证庭采用了严格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作出了有利于运动员的裁决。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采用了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认为样本采集人员资质符合规定。根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解释重要国际体育联盟的规则应当遵守对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因此对于反兴奋剂规则条款的解读应遵循“客观解释”,以理解文本的措辞为起点,辅之以其他解释方法。由于不同的规则解释方法之间没有严格的位阶顺序,仲裁员的价值观、法律背景,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力等将会影响仲裁员对规则解释方法的选择。解释学上的形式推理无法根除抽象规则适用时的不确定性,适用不同解释方法可能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这就要求仲裁员运用衡量法则权衡各方利益,提高规则解释的合理性和稳定性。面对反兴奋剂规则文本含糊不清的特殊情形,可以将不利解释规则作为补充适用的解释方法,但必须符合相应的适用条件,放宽对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议 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性 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治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14.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上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 议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 性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洽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15.
《体育与科学》2020,(1):1-12
孙杨拒检案经过国际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两次听证,成为国际反兴奋剂领域的经典案例。本文回顾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在国际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两次听证中运动员、国际泳联、国际泳联听证专家组、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运动员必须明确了解自己是被谁检查的,参加样本收集活动的每位官员都应经过样本收集机构适当培训、任命和授权。反兴奋剂规则不仅仅规范运动员,也规范体育组织,对运动员的严格要求同样适用于体育组织。兴奋剂处罚有类刑罚性,规则不够清晰导致争议的时候,应该仿照刑事处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立法不明导致解释不清的后果不应由运动员承担。虽然客观困难存在,但既然反对在体育中使用兴奋剂是奥林匹克大家庭的选择,那么体育组织就必须为此政策买单,外包兴奋剂检查并非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6.
我国职业体育腐败既有社会腐败在职业体育领域的反映,亦有职业体育起步和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裁判员恶意错判漏判、操纵比赛、使用兴奋剂;运动员资格造假;体育赌博等。而就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而言,无论是体育法律、行政法规,还是民事法、刑事法,在职业体育反腐败中的作用十分有限。通过修改《体育法》,制定《职业体育条例》和《体育竞赛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完善体育社会团体章程,在刑法中增设“操纵文体比赛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等,以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反腐败法律体系,强化对我国职业体育腐败的法律规制,逐步实现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探讨操纵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为相应的制度改革提供建议。结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具有深刻的经济动因,其生发机理可从博弈论、寻租俘获理论、市场理论等方面进行解读;现行刑法无论在罪刑设置还是在罪数判断上都需要深刻反思。建议:有必要依据法律经济学原理调整刑法的制度设计,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是:在犯罪问题上,增加操纵体育比赛罪,整合罪名体系;在法律后果问题上,扩充刑罚类型,完善刑事责任形式,实现政、刑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18.
反兴奋剂目标与纪律处罚措施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探讨统一反兴奋剂纪律处罚措施,为我国反兴奋剂立法提供理论支持。采用逻辑分析法等分析反兴奋剂的目标、纪律处罚措施。主要结论:反兴奋剂纪律处罚措施应服务于保护运动员健康和维护体育公平这两个基本目标;目前体育组织采用的反兴奋剂纪律处罚措施无法适应多种情况下有效实现反兴奋剂目标的需求。建议:建立多元化的纪律处罚规则,区别适用条件,做到罚行相适应:与保护运动员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处罚措施是过错责任及相应的资格罚、申戒罚和严格责任及相应的资格罚;与维护体育公平目标相适应的处罚措施除以上两种外,还应有无过错责任及与之相适应的资格罚。  相似文献   

19.
以国际足联为例证,通过对国际体育组织罚则的规范实证分析,结合具体的处罚案例,分析了国际体育组织处罚权的行使程序及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国际体育组织行使处罚权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议和决定程序,还包括临时措施、紧急程序以及扩大处罚效力至全球范围等特殊程序。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向内部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内部权利救济和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的外部权利救济。国际体育组织在其处罚的程序设置上,借鉴了国家行政处罚和诉讼的一般程序设计,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应了解并遵守国际体育组织的处罚规则,充分利用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借鉴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程序机制的有益经验,完善罚则,设置公平、合理的处罚程序,注重对处罚相对人的权利保障,确立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20.
“黑哨”行为是指裁判员在体育比赛执法过程中故意不遵行竞赛规则、规程和裁判法、违背体育精神和执业道德,违反体育法律法规条例章程的规定而作出不公正判罚的行为。导致“黑哨”行为的原因多样,但其与受贿不存在必然联系,与“受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黑哨”行为是一种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比赛各直接利益相关方均产生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破坏了国家公平公正的裁判员制度;损害了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不同程度,“黑哨”行为应当受到行业内部纪律处罚或体育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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