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2.
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之间存在区分,“敏感性”需要客观的法律标准予以认定,“私密性”是主观认识。场景理论的引入将缓和敏感个人信息界定的僵化。敏感个人信息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对隐私权的侵害、诱发下游犯罪以及引起不必要的歧视。这些损失发生需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性损害赔进行弥补。其中,损失可以通过缓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延伸“差额说”、信息主体获得利益等规则立体确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是事前防御性规则,处理敏感信息时违反该规定将被认为有过错。《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与《民法典》中的过错原则并不存在实质冲突,而是协调统一的。  相似文献   

3.
同意原则是互联网平台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它直接制约着用户数据隐私的保障限度。《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需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对冲突利益的平衡,以基础法的形式阐明和确立了以用户为中心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意原则反映了信息主体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自我治理,体现了主体对自身道德权利的享有和个人自治的实施。它不仅包括对一般个人信息处理默示授权的弱同意,而且包含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明示授权的强同意。此外,同意原则在网络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适用还受到公共利益、“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和信息公开等因素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利益的静态区分保护造成了人格与财产、私人与公共利益的失衡。鉴于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一体两面性及动态勾连性,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保护的路径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因与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相契合,动态区分原则也不乏本土适应性。依据处理行为对用户的影响程度,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信息性处理与数据性处理行为。此动态区分原则的引入能够明确划定私权边界,避免片面人格利益的保障而过度牺牲其财产利益,兼顾严格人格利益至上与推动数据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保护路径的规则可以从三个方面得以实现,即调整知情同意规则、引入信义义务、建立第三方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5.
试论商业秘密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青 《天中学刊》2004,19(6):25-28
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具体就商业秘密法而言,它体现为保护商业秘密与维护商业道德、倡导诚实经营、鼓励革新和促进知识与信息传播的公共利益目的。实现商业秘密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业秘密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商业秘密法通过权利限制等制度设计与安排,建立了这种机制,从而使其能够实现其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予以规定,其将知情同意原则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其他无需信息主体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其本身具有的紧迫性以及涉及到的重大公共利益,在此期间限制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存在必要性与合理性。然而因公共利益的非至上性以及处理个人信息需具有明确目的之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完全否定知情同意原则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适用,而是强调在必需情形下方可限制。为充分保障知情权,处理个人信息时保留知情规则;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明确限制知情同意原则时需遵循合理目的标准与最小损害标准。  相似文献   

7.
公司瑕疵决议撤销制度,可以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却也容易损害信赖该决议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利益。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效率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司决议存在瑕疵导致被撤销的,在其溯及力问题上应注意保护股东利益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协调,在尽量尊重已发生的事实关系并注意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决议涉及的对内和对外关系而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8.
本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受益第三人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进行考察,提出受益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其对被赋予的利益有拒绝权、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同时,依特定情形,第三人也可负担一定义务,因此,受益第三人应享有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不仅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有明确包含“个人信息”条款的规范近300部,这些规范主要围绕对信息处理者施加义务、为自然人信息主体赋权两项内容展开,蕴含着自然人信息主体是理性经济人、能够对个人信息进行自我控制的信息自决理念,构建了事前信息主体自我保护、事后司法救济与行政处罚并举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在实践中我国自然人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上呈现出言行不一、后知后觉、不以为然等非理性经济人形象。此种供需错位导致我国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有沦为个人信息保护乌托邦的危险,使得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感并未随着频繁制定与修改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而增强。以前瞻性思维模式为指导,增加政府前置式监管的保护手段可解决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具有重要价值的。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就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问进行平衡。立基于此,论文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立法衔接和政府信息在公众公开查询中的防范机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上承载着人格利益,同时也具有信息流通的功能,因此,《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人格法益进行保护,未对其进行赋权。过于绝对化个人信息权益会使其丧失信息流通属性,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与数据,个人信息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将其置于公法还是私法之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最为关键。从属性上看,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信息流通功能,是带有公法性质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以私法保护为主、公法保护作为兜底方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保持人格利益保护与信息流通功能之间的平衡,在保护重要民事权益优先的同时,采取去标识化处理和合理使用的方式防止权利滥用;置于《民法典》中“人格权禁令”则架起了公法与私法保护之间的桥梁。  相似文献   

12.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涉他合同的一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间产生特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可依合同向约定人请求履行义务,受约人也可请求约定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但约定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向谁承担违 约责任存在不同意见。约定人应依约履行合同,地由于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13.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争议一直不断,个人信息权立足于信息自然人主体,具有人身附属性,无法评价大数据背景下批量信息的社会属性;公共性法益的抽象性模糊了法益的处罚边界,丧失了法益解释机能的作用。面对批量信息在市场经济秩序中流转和共享的自由和安全,需要重新解读个人信息权,将数据控制者信息权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从而化解自由与安全、个人法益与公共性法益之间的矛盾冲突。  相似文献   

1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个人法益,乃至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保护都有重要意义。理论界主要围绕同意能否成为该罪名的违法阻却事由展开讨论,存在极端说和违法阻却事由机能说的争论。其中,极端说包括违法阻却事由不能说和完全的违法阻却事由说。相较而言,违法阻却事由机能说最为合理,据此,同意虽然能够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为了限制同意阻却违法性的刑法效果,还需要在刑法中将个人信息进一步分类,即分为核心领域信息、次核心领域信息及一般领域信息。由此,同意阻却违法性的刑法效果按照核心领域信息、次核心领域信息、一般领域信息的顺序依次削弱。  相似文献   

15.
量刑权作为判断权需要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以保证其逻辑正确性,量刑权的行使应通过角色分派将权力分解以最终完成决策。量刑程序须兼具两个功能,即:在量刑信息方面充分保障量刑信息的来源,并使信息能有效地在各方之间传递;在量刑权行使方面,以量刑程序为平台,使各利益群体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相互角力与说服,最终完成决策。对量刑程序中的信息来源及交换整合路径进行分析,从而充分发掘量刑信息,打破量刑程序中信息交换阻塞,促使量刑程序中各利益群体兼容互动,实现直观正义,无疑具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基。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在赋予育种者以知识产权,调动育种者培育及研制植物新品种的积极性,激发其创造力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并尽力使育种者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持适当的平衡。为此,应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对象、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各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创建适合我国需要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在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实践上,对基于信息主体的个人权益保护逐渐减弱,甚至不断挤压其生存空间,而代之以信息处理者所倾向的“公益”。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的价值,且二者并非完全对立。因此,适度调整当前在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中过分关注公共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甚至忽视个人利益的观念十分有必要。这样才能在充分尊重信息主体的已公开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前提下,用符合人格尊严的方式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并平衡其蕴含的公共利益价值与个人权益,维护信息主体的尊严。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厘清该类信息的保护地位,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内在价值属性与保护策略存在的弊端出发,揭示调整保护视角的必要性,将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理念从过度偏于保护公共利益往保护个人利益方向适当拨正,为我国已公开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功能发挥及目标实现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8.
我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判定标准存在着"定量不明确"之缺陷,造成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过于宽泛,著作权人利益由此受到冲击。应当重新认定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判定标准,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以便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作者的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私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滨州学院学报》2022,(5):74-78
企业需要获取大量的个人信息,以此作为其自身运营的基础。然而企业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存在没有获取个人同意的情形或者虽然获取了个人同意,但个人对其同意的内容、范围等有着一定的认识错误。探究个人同意的含义和分类有利于进一步了解个人同意,引入个人同意的构成要素作为认定同意的标准,能够为企业提供获取个人信息的标准,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使企业合规发展。  相似文献   

20.
论利益教育     
黄静婧 《中国德育》2007,2(9):30-33
利益教育就是要给人们指明争取利益、谋求利益、维护利益、享受利益的正确方向,使人们能够合法谋利、理性维利、共赢创利、合理享利,使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当前在我国进行利益教育是迫切而重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利益教育的助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