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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志刚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1(3):59-6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理论界、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本文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研究、司法实践的抉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肯定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应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在适当条件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补充。同时,就该原则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实务中如何具体适用提出了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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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灿灿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4,(4):158-162
作为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惩罚性赔偿被引入私法领域,是对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一次重大突破。正因如此,在适用此种带有突破性质的制度时就必须持有周密谨慎的态度,要注意该制度与本土实践的衔接,不能直接套用。知识产权应充分体现其作为私权的特点,平等的概念应贯穿于权利行使的过程之中。惩罚性赔偿作为弥补知识产权损害的救济手段,理应以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为价值指向。因此,应当在“预防”目的的引导与约束之下,秉持审慎谦抑、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审慎适用,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可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判断,以期实现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之间的协调运用。 相似文献
3.
刘善连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4):64-65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非常重要的一类,是对人们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著作权人获得权利救济的最重要方式,也是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存在诸多分歧的疑难问题;通过对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剖析,从而在实务上落实侵权赔偿方式及赔偿额的确定,有利完善我国著作权的立法及著作权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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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计量标准予以明确规定,以致在审判实务中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对法制统一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在实务中,无论是权利主体标准、侵权主体标准,还是行为标准、产品标准,都有缺陷存在。而法律最终要保护的就是权利人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应还原法律追求价值的本来面目,以权利作为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的计量标准。 相似文献
7.
郭闻君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3,(10):168-172
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导致其侵权主体不易识别、侵权事实难以认定、侵权行为地难以认定。目前,我国对涉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用的仍是以被请求保护地法为基础的法律适用制度,不仅滞后于现代冲突法的灵活化、弹性化发展趋势,对于涉网知识产权案件而言也缺乏针对性。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我国可根据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加快推进网络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完善涉外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等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8.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的,会产生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赔偿如何适用的问题,当前主要有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四种适用模式。我国在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适用模式选择上,要综合考虑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不同性质和功能,不仅使工伤者得到救济,而且要使侵权法的惩罚功能得以实现,同时,要避免双重赔偿,以节省社会保险基金。重复赔偿抵扣的兼得模式能较好的达到上述目标,应成为我国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将物权包含的内容用债的方法进行保护不尽合理,物上请求权应是我国民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此相对应,在知识产权领域,亦应建立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知识产权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手求法律保护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其性质和功用不同。必须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知识产权侵害领域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0.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蒋宏辉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21(5):51-53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它有损害填补与威慑预防功能。对于是否扩大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法律界人士存在着激烈的争议。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现有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然后提出我国应在产品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民事侵权、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意犯罪附带民事赔偿等领域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后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曹泽玲 《教育前沿(综合版)》2015,(2)
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商标法存在的不足,试图从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四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高校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和被侵权方舟武汉交通科技大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越来越起到重要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间开展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我国从1983年第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商标法》实施至今,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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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TRIPs 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加入WTO 以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侵权的归责原则、即发侵权理论引入立法, 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等方面。通过对这些影响进行分析,并对其中在理论届争议很大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 并就TRIPs 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14.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我国企业增强自我实力并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但是,面临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而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下,往往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发和拓展;同时,在受到第三人的侵权情形下,许多企业由于经济和时间等维权成本的考量会消极维权,甚至放弃维权。引入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以分散权利人以及侵权人的风险,为企业的业务开展和市场开拓提供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15.
程书强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21):43-47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知识性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于私人利益的过度追逐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使研发者不能通过发明从市场交易中获利,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创造企业与侵权企业会进行一系列的博弈。探寻如何根据博弈均衡的结果寻找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减少侵权的社会成本,抑制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 相似文献
16.
王云武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1):18-20,47
在侵权法领域,知识产权侵权作为当今社会最具时代特征的冲突形式,已成为社会规范着重控制的对象。对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即发侵权理论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可以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与TRIPS相关规定必须协调与对接。 相似文献
17.
殷鑫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6,(4):100-104
生态损害赔偿的目的是阻止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使受损生态得以恢复。侵权责任法同时具备预防与填补损害的功能,其预防作用体现在对预防损害的发生与扩大的费用的赔偿。填补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使损害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费用的赔偿。可见侵权责任法的作用极其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的目的。以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为依据,可将阻止与减少损害的赔偿转换为预防费用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其填补功能为依据可将损害恢复的赔偿转换为评估费用及主要与补偿恢复费用。 相似文献
18.
杜文艳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49-52
对于环境侵权的责任追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性、归责原则及其承担责任方式的分析,认为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应当坚持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通过区分过错的形态,将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在补偿性的赔偿措施和惩罚性赔偿措施共同作用的基础上,以期实现对人类生存环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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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已经开始探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亟需立法文件或者司法解释细化此制度。文章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要件进行解释,指出故意与重大过失的主观二分法确定赔偿金额适用倍数可以达到实践需求与立法谨慎的平衡,从而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填补、惩治与激励功能,实现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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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和民事侵权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都完全不同.但是在实践中,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的案件却时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责任的分担,法律甚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际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本文以一个典型的案例为出发点,拟从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的特点、归责原则等方面来阐述作者对这类案件赔偿责任如何分担的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