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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望道先生的《修辞学发凡》一书奠定了现代修辞学的基础,这是一部影响深远的力作,他在书中把修辞格分为三十八种,其中就有"仿拟"这种修辞格.陈望道先生说"为了讽刺嘲弄而故意仿拟特种既成形式的,名叫仿拟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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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4):36-39
含蓄是言语交际中的一个重要现象.该文试从语言"含蓄"本身的特点出发,探讨其在语言运用上是如何通过对言语信息的故意偏离以及对某些语言运用规则的故意违反来表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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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文摘>上看过一篇文章.作者说,他第一次坐车上高速公路时,心里特别敞亮.心想:这么宽阔平直的大道,一定很顺利,很安全.可是,当走过一段笔直平坦的道路后,前面出现了起伏很大的弯道.他颇感遗憾,说:"要是没有这样的弯道多好."司机冲他一笑:"你不懂,这弯道可是故意设计的."见他茫然,司机接着说:"适当设一些弯道,能使开车的人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避免由于惯性造成视觉上的误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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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织云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9,(9)
朱同学喜欢在课上发问,以致对教师授课造成很大影响,针对这样"故意"捣乱的学生,该怎么办呢?
改变不良习惯.可以讲述这样一个故事给朱同学听:迈克尔·特里,原是奥地利一名调皮捣蛋的学生,喜欢在课堂上捉弄教师与学生,而中学毕业后他就失业了,流落街头.后来在一位牧师的指点下,他翻然悔悟,改掉了在大众场合滔滔不绝、巧舌如簧、故意发问、戏谑别人的毛病,奋发图强,钻研电脑知识,后来成为知名电脑专家.也可以讲述爱迪生等科学家的经历给他听.之所以讲述这样的故事,是为了让朱同学能够从活生生的实例中吸取教训,从而促使朱同学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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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坚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2):23-26
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罪中独立于"故意"的特殊主观构成要件,这种观念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通说.但近年来,一部分学者对该通说提出了质疑,甚至进而否认了刑法的目的犯理论.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适用范围并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故应当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且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本文拟通过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理论的探讨,达到为通说辩护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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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故意的分类有事前故意和事后故意之说.文中结合案例,以这种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切入点,进而对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两个概念从法理上展开分析,论证了这一学理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本身存在逻辑错误,从而否定了这种分类的科学性以及事后敌意概念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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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中的秦可卿形象十分复杂,学界向来争论不休.实际上作者对她的形象塑造大多用"幻",借幻说法,幻实相参.所谓描写"纰漏"问题,乃是作者故意为之,因为他拟意中的小说传本定是带有脂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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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筱芳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7,(6):37-39
[活动理念]
芭芭拉·克罗鲁索(Barbara Coloroso)认为,"受到有意识、故意和好斗的意愿驱使,通过攻击和伤害他人,制造恐慌使他人产生畏惧的行为叫欺凌".校园欺凌现象会因为学生年龄和性别的差异而不同.小学高年级学生的欺凌主要表现为肢体、语言和心理上伤害他人的直接欺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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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希望是"问题学生"去除"问题"的良药 "问题学生"之所以成为"问题学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情况下是学生在学业失败后,看不到自己的前途和希望,只看到反馈回来的挫折和失败,使他们感受不到安全、归属、爱和被爱,以及尊重与成功.因而缺乏自信,感到挫折和紧张,所以在各个方面自暴自弃;有时为了寻求注意和地位,故意制造事端,使得学校教师难以管理或是拒绝教师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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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教师故意读错"霾"的读音,并以稍作停顿、思索状引发学生的注意,让学生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最后通过查阅工具书求证,得出正确的答案.从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来看,这种教学方式属于教学"钝感"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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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教学"糊涂"艺术是指教师在清楚明白的心境下,遵循化学教学艺术的特点,用一种艺术化的方式,故意装"糊涂",引导学生对问题的探究,获得问题解决的教学艺术.它有多重价值,其具体策略有:创设悖论,巧装"糊涂";故引"歧途",澄清糊涂;巧妙埋伏,感悟"糊涂";捕捉时机,意外"糊涂",并遵循相应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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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基"民本思想"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基的"民本思想"是他的政治思想和经济思想的核心.他提出"利民为忠"和"大同"的新概念,以"曲取论"为中心的经济理论为外延,以"民本思想"为中心的民法思想为政治外延,并通过生产实践和一生的亲民行动为表率.他的民本思想离不开个人、环境、家庭、社会的综合影响,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但对现实依然有着指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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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犯罪,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为前提,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二)"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第一次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死的人;(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