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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责自负”与“文责共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文责”应该“自负”还是应该“共负” ?这一问题在编辑出版界曾经有过争论。《“文责自负”质疑》一文 (见《中国出版》 1995年第 12期 )的作者主张“文责”应该“共负”,我读后感到作者提出的观点有新意,颇能引发人作进一步的思考。 该文阐述道:“‘文责’到底谁负 ?文章发表后,一旦产生负面效应,文责问题就相伴而生。要追究责任,出版社编辑部自然首当其冲。显然,‘文责’首先要由出版者负。当然,作为文章的创作者,对文章的内容是要负责的。因此,文稿一旦发表,就拥有了社会属性,作者和出版者之间就构成了命运共同体,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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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责自负"还是"文责共负"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文责自负”是出版业的一句行话。笔者从“编辑”一词的特定含义,从编辑最重要的特征——选择,从编辑重要的职能——组构活动这3个切入点试作分析,认为“文责共负”较之“文责自负”更有说服力,需要强调的是“文责共负”还需各有所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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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分析了出版者的权力、责任和义务,认为在现时国情下,对于出版者来说,强调“文责自负”已是自欺欺人,要想“文责共负”也无多少实际意义;明确提出出版物文责应由出版者来负,即“文责我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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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杂志的首页有这样的声明“本刊作者文责自负,对于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的文字、图片稿件,本刊概不承担连带责任”。报刊社对此的解释是:面对大量的自由来稿,我们不可能再去一一核对,因此投稿者必须对文章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不管是好的后果,还是坏的后果。那么,这种文责自负声明的法律效力如何,一旦发生文章侵权,报刊社能够因此而开脱吗?从法律的角度看,文责自负的声明无法实现报刊社免除侵权责任的愿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新闻单位对所刊发的报道负审查核实责任,但并未明确这种审查核实的标准是什么。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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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不少人持有“文责自负”的观点,甚至有些杂志在目录页上标示:“本刊作者文责自负,对于侵犯他人权益造成诉讼者,本刊概不负连带责任。”“文责能“自负”吗?近年来,新闻单位频频因新闻侵权被告上法庭。有时稿件是通讯员提供的,盖有其单位公章证明属实,稿件失实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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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报刊在刊登通讯员来稿时往往声明,宣称来稿责自负。当通讯员来稿引发侵权诉讼时,报刊社也往往以此作为抗辩事由。那么,通讯员来稿造成新闻侵权,报刊社能推脱责任吗?通讯员能“责自负”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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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的理解,所谓“编辑把关”主要是指出版社对书稿进行政治审定的一种责任编辑制度,这个制度是同我国出版社的社会主义性质相联系的,也是由出版社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地位决定的,因而是无可非议的。而按照通常的认识,所谓“文责自负”是指著作人对其作品负政治上、道义上和社会效果的一切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讲,它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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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给新闻界的同人敲响了一记警钟,人们对许多似是而非的问题在进行深沉的思考。对“文责自负”这种提法,新闻界也有重新认识的必要。所谓“文责自负”,是指作者对所著文章内容的正确性及产生的社会效果应负的责任。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总编要求记者把所报道的事实找有关方面核对一下,记者常常以“文责自负”为由推三阻四。对重大题材和批评报道,送有关领导部门审阅,这本来是应遵循的宣传纪律,可有的记者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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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过往的20多年,中国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以下简称"娱乐节目")的发展脉络清晰可见。从最初以《综艺大观》为代表的综艺表演阶段,到以《快乐大本营》、《欢乐总动员》为代表的参与、娱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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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部图书从创作到出版的过程中,作者和编辑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没有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图书无从谈起;而没有编辑对书稿的加工处理,书稿也难以成为合格的出版物。“文责自负”和“编辑把关”是确定作者和编辑在图书生产过程中职责和权利的两条基本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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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报纸、刊物上的差错,真令读者、编者、作者均感伤心痛肺。什么“无错不成报”、“无错不成刊”、“无错不成书”之类的话,流传广泛。这话又似乎成了某些报社编辑们特别是老总们的“挡箭牌”,人家一提“贵报的差错不少”时,总是拿这句话来“挡”一阵子:“老兄,错字误句,谁都不愿出现。但是,在所难免。防不胜防啊!”言下之意,报刊上出现差错,谁来也没办法治。真的是“防不胜防”,还是没有着力去防呢?一般来说,出了文字差错责任在校对。校对工作重要这不是套话而是实情。这是项细致而艰苦的工作,手眼耳并用,一个个字地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