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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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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新信访制度的构建成为焦点。本文从信访制度的概念、新信访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新《信访条例》五大亮点以及对新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构建的设想四个方面对我国新信访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2.
行政信访的体制结构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专职信访机构的设置,以政府专职信访机构为中心形成的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以及行政信访与党委信访、人大信访、司法信访、政协信访等形成的外部结构。行政信访体制的整体结构近似于一种点状梯形结构,其核心问题在于,功能赋予超过了体制结构的负荷能力,体制结构的设置缺乏相应的权力配置,纵横向信访机构之间缺乏强有力的联结纽带。行政信访体制结构的改革必须使功能定位、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相互适配,并且以各级政府专职信访机构为中心,以具有实质约束力的督办权等为主线,将纵横向信访机构连接成一个整体网络。  相似文献   

3.
信访现象的勃发,在制度上源于信访者利益表达困境,在观念上源于对最高权力的迷信,以及个案有效性支持下的路径依赖。信访问责考核机制构成了地方政府接访、压访的动因,加之信访机构职能的虚化导致的信访积压,更激发了上访者的动力,强化了上访群体的认同感,形成了信访的新样态,导致一轮又一轮上访潮。地方政府基于中央维稳考核的压力下,信访机构数量膨胀,反而让信访反官僚主义功能日益被自身的官僚化所取代,由此形成了信访制度自身强化的悖论,信访现象内卷化的循环。  相似文献   

4.
《邢台学院学报》2014,(3):47-49
近年来持续的"信访洪峰"引起人们对信访制度的广泛关注,人民更是把信访制度看成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信访制度出现了严重困境,理论界就信访制度的存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通过对信访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信访制度的主要问题,针对信访制度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将信访制度纳入法制的轨道,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存权利救济体系薄弱导致农民上访无序,信访机构权责错位现象严重,农民信访消耗成本高且效率低等种种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民在维权的道路上步履维艰。本文阐述了农民信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即农民传统维权思想根深蒂固、农民信访制度体系存在缺陷、农民寻求司法救济成本压力重。为解决农民信访问题应当构建科学且规范的农民信访体系作为制度保障,建立统一的信访管理机构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发展与完善信访代理制度来有效保障农民的信访权利,同时对农民进行理性信访的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来解决农民信访存在的问题,使得农民信访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6.
国务院2005年颁布并实施的《信访条例》,为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接待信访实践中,不少信访干部不会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就新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提出并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内涵及法律特性、把握的法律环节、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7.
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我国的涉诉信访形势严峻,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困境.例如,涉诉信访冲击了司法独立、消解了司法权威、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措施面临两难等.造成涉诉信访制度困境的原因主要有法院的原因、当事人的原因、司法体制的原因和诉讼制度的原因.为摆脱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应当从完善司法独立和诉讼程序制度以及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8.
目前对信访制度的定位,已经脱离了正常的运行轨道,原本作为补充性救济的途径,如今成为了群众发泄不满、谋求个人利益的主要渠道。在信访法治化已经成为不可逆的趋势下,只有明确信访的功能,把握好信访制度的定位,才可以为信访制度走向法治化而发挥"指挥棒"式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9.
2007年以来,我们坚持把实施信访监督作为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环节来抓,不断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增强了干部的自律意识,教育、保护和挽救了干部,同时也解决了大量信访问题,为集团公司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我们的主要做法是加大信访监督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相似文献   

10.
信访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属于缺乏消费弹性的刚性产品。信访的免费性激励当事人进行信访,但作为信访消费者的纠纷当事人,往往会沉溺于纠纷解决"沉没成本"的心理效应,而导致对于穷尽一切纠纷解决方式的信访兜底路径依赖,从而扩大了对信访公共产品的需求。作为信访产品提供者的国家,虽可以通过信访机制获得对代理人地方治理的绩效考评,改善中央对地方的治理委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不过,这种改善的前提在于需要配套足够的上级信访受案容量,以免造成信访者为获得信访纠纷解决而产生的过频过度放大纠纷强度的逆向激励。但是,这种前提却存在着逻辑悖论,即为了满足信访的供应量而实现的放量信访纠纷解决公共产品供应,只会分流其他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反过来加剧信访本身的拥堵,进而使得信访制度这一公共产品劣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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