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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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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定罪,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空抛物刑法规范体系中的定位发生转变。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存在误用情形,危及作为底线正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双重因素的推动下,高空抛物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更加审慎,对公共安全的法益应作限缩解释,并藉此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类型进行限定,同时坚持具体危险的个案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
高空抛物是城市治理中的一大顽疾,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和谐社会构建。为及时回应群众保护头顶安全的呼声,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目前,认定高空抛物罪时遇到的主要难题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竞合关系等。高空抛物罪认定的难题可从以下几方面突破: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3.
高空抛物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需要对"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等要素进行准确认定,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同时,需要区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在该罪与其他罪名发生想象竞合之后,应择一重罪处罚,以处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关系.当前在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中面临直接证据少、调查取证量大等难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科技手段投入力度等方式,纾解司法认定难题,进而准确认定与适用该罪.  相似文献   

4.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危害公共安全”进行明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是否构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较大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从选择性罪名的内涵角度看,目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是否构罪应该参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罪标准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5.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明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本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因此对于上述行为不能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对社会潜在危险作出提前预防,高空抛物罪就是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天然具有潜在的扩张风险,一旦扩张将会引发泛刑化问题,无形中还会虚化民法的力量,激化社会矛盾,造成非良性循环。为应对高空抛物罪潜在扩张风险,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向探索限制高空抛物罪扩张新路径:一是程序法方向的“高空抛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实体法方向的“民刑行分层共治模式”。  相似文献   

8.
防控艾滋病是国家的重要法律政策。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规制主要是适用刑法第360条,课以传播性病罪的刑罚。这种路径失于法益的精细考察,而转向解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失于构成要件的圆满。基于艾滋病防控的需要,刑法可新增"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并可就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违法阻却事由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虚假诉讼罪法益的内容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既遂形态等方面的认定。对于虚假诉讼罪法益的内容,理论界存在单一法益说、多重法益说以及选择性保护法益说等观点。鉴于单一法益说的片面性和多重法益说对于虚假诉讼罪所侵害的两种法益之间的关系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等不足,上述两种学说均不可取。而选择性保护法益说由于具有符合刑法目的、有利于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和有利于司法实践等优点,因此,虚假诉讼罪采用选择性保护法益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孙伟铭的连续撞车行为更符合间接故意的放任,而绝非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孙伟铭醉酒驾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立法根据,又有实践中的类似做法。对孙伟铭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因为其"第一次行为"尚不足以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1.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由于不需要行为人有特别的主观目的,在行为符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同时又符合其他关联罪名构成要件时,司法实践中定性不同,量刑悬殊。此类行为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以银行名义与客户签约为标准,分为吸收客户资金后又挪用该资金和"飞单"售卖其他理财产品两种情形。在排除一些定性方面的疑虑后,前者可以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公款(资金)罪,宜择一重处断;后者无论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无法予以充分评价,从事实上看其行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观方面,但由于主体条件不符合而不能适用。鉴于金融类背信行为的广泛严重危害性和相应刑法规制的缺失,增补金融类背信行为的犯罪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当性,但未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质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从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对象限制、时间限制、具体行为种类及行为程度等方面进行。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衔接;对本罪关涉的程序、证据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相似文献   

14.
报复陷害罪是刑法分则中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罪名,虽然极为典型且处于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少有适用;究其原因,该罪名在保护的法益、基本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厘清的问题。因此,本研究从罪名保护的法益、基本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几个方面着手梳理报复陷害罪的犯罪构成,以期为该罪名的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参考。  相似文献   

15.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发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设“传播传染病罪”就是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将非典型肺炎病人破窗逃到公共场所的行为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够准确,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欠妥当,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够科学。设立“传播传染病罪”,严惩像李松那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将有利于打赢抗击非典的人民战争。  相似文献   

1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暴动越狱罪与脱逃罪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方面与客观方面。尽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脱逃罪两罪存在吸收关系,但却不宜按吸收犯处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应予否定;共同构成窝藏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  相似文献   

17.
准确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理解和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前提,但目前理论界对公共安全的性质及内容尚缺乏足够的和必要的关注。传统公共安全的定义并不能完全涵盖公共安全的内涵,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为解决长期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有关问题,应当将公共安全界定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众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安全。  相似文献   

18.
人肉搜索行为不管从哪个角度而言,对法益的侵犯性都没有达到非常严重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并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的程度;并不是适用其他制裁方法不足以抑制这种行为,不足以保护法益;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将会导致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的禁止,会使国民行使监督权的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很难对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并不能获得预防或抑制该行为的效果。因此,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一些犯罪的帮助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确立了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趋势。其中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就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为帮助犯设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就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是否实施实行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达到正犯的程度,以正犯的标准处罚,合情合理,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恐怖活动罪,符合我国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要求,有利于遏制、威慑相关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2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中是作为具体危险犯而存在的,但法条原文对该罪犯罪构成语焉不详,以致在适用中颇具“口袋罪”的性质,故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便准确适用。该罪在“危险方法”方面应当与放火罪等四罪具有相当性,“危害”指形成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罪等四罪在行为特征方面的相当性,无论发生在何处、盗窃数量多少,均不会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造成持续且不特定的扩大性危害。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盗窃、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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