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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使得胎儿利益的保护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各国关于胎儿保护立法模式的分析借鉴,认为应当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并对我国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母亲在怀孕时受到侵害,危及到胎儿的健康和身体的完整时,胎儿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法制发达国家)均陆续发生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诉讼案,原告基于胎儿期内遭受的不法侵害事实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我国近年来也多有此类案件发生并引起众多法律、道德上的讨论,但是尚未形成定论。本文将以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切入点对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3.
因侵犯孕妇身体而导致胎儿遭致不同程度损害的纠纷频发,使得从身体权角度对胎儿性质进行探讨显得尤为重要,胎儿能否成为身体权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上述侵权行为的定性乃至对孕妇和胎儿利益的保护。通过对法学界关于胎儿法律性质各种学说的梳理、辨析,认为胎儿是一种特殊的身体权客体。  相似文献   

4.
《聊斋志异》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意识,特别是强烈的生命权意识——即重视人的生命权,尊重人的生命的存在,崇尚生命的地位与价值。小说描述险恶的生存环境对人的摧残与蹂躏,叙写抗暴行为和仁民爱物举动,以表现和彰显生命权意识。这种生命权意识在今天仍有重要意义,它启示人们更好地珍惜和维护人的生命,并警醒人们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日益增多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思考。在探讨我国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对胎儿利益应采总括保护主义,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和侵害胎儿利益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定代理人(主要是父母)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等建议。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使胎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为了确保胎儿的法律地位,就应当在民法中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对胎儿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及法律保护加以明规定。  相似文献   

7.
张宇星 《华章》2007,(4):102-102
生命是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正因为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权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法律严厉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剥夺他人的生命,但个人自己能不能放弃自己的生命呢?生命权到底归谁?  相似文献   

8.
对胎儿权利损害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增多。《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有限度地承认了胎儿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当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尚未体系化。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并在《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当前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胎儿应受保护的权利范畴,完善胎儿权利行使机制,同时重视胎儿民事权利保护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是充分实现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生命权为最高的民事权利,当它受到侵犯时理应民法给予最为充分的救济.但是从侵权行为法一般理论出发,去解释生命权受到侵犯后的民法后果时,却发现生命权的救济是一个逻辑与现实有诸多矛盾的问题.文章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的我国现行立法做了检讨,希望引起同行对这一民法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10.
论生命权及其宪法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命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享有的不受非法剥夺或威胁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的天赋的权利;生命权具有普遍性,母体性,目的性和不可转让性。  相似文献   

11.
由于胎儿未能成为各国民法上的“人”,给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带来极其巨大的阻碍。这一不足之处与当今尊重、保护人权的思想是不相适应的。胎儿人身利益的保护的立法规定,可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的民法典,尽可能对胎儿权益保护作出规范、系统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2.
论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兼与胡宇鹏先生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鉴于生育权具有其特定的涵义、内容和实现标准,伤害胎儿不是对生育权而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因受诸多适用条件的限制,请求权继受理论不足以对胎儿予以充分保护。依据总括保护主义,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胎儿的保护,亦得以对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发展完善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3.
由于胎儿未能成为各国民法上的“人”,给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带来极其巨大的阻碍。这一不足之处与当今尊重、保护人权的思想是不相适应的。胎儿人身利益的保护的立法规定,可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的民法典,尽可能对胎儿权益保护作出规范、系统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胎儿权利的规定仅在继承法中有所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都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务款。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未出生胎儿作为被法律遗忘的弱势群体,有必要重新确认其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就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定位、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以及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15.
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通过考察历史上典型市民社会中个人人格(即自然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认为民法中的自然人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其次是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胎儿作为不同于母体的独立生命体,已具备了自然人人格的物质要素,同时,现代各国民法都不约而同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所以,本认为胎儿在民法中应处于自然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16.
17.
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是一个有着多个受害人的多种损害的体系,对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应从体系化的角度来予以研究,才能真正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这一研究体系包括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主体、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和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8.
世界上包括一些非洲国家在内的100多个国家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而我国在这方面却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对于动物,生命权应如何保护呢,本文介绍了以下内容:法律的使命即在于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宰杀动物时,应以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为之,并遵行相关规定;不得虐杀动物;虐待动物会导致诱发虐待人本身;违反规定的罚则。杜甫有这样的诗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那么,让我们祈愿所有的生命,都享有免于匮乏和恐惧的平安。  相似文献   

19.
20.
生命权的新概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生命权属于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体系,目的在于抵制国家专断剥夺个人生命,新的生命权概念在保持传统属性的同时又注入了新的内涵,一些社会权被赋予自由权属性从而获得司法保护,诸如住所权、医疗健康权、劳动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因与生命质量相关联而被重新解释。这是各国法院努力的结果。该进程于客观上改写了生命权概念,使生命权保护责任由国家扩及私人组织,产生了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社会权借助自由权外壳获得了司法上的承认。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中国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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