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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中的法律是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搜索功能的日渐强大,"人肉搜索"或称"网络通缉"现象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隐含的法律是非,也因为一起起网络事件而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2008年8月26日,我国刑法第七次修改草案提交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中新增一个条款,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人将其称之为"非法泄露窃取个人信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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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据此,建议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澎湃新闻网,10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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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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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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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档案馆信息开放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该认真研究《条例》的施行对档案信息开放产生的影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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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列》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为公共图书馆拓展业务领域、体现公共职能、树立职业形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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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两年多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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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对档案信息服务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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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是新时期政府赋予档案部门的一项新职能,是档案利用的前移,也是档案工作服务机制的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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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个规定,对档案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是要求,也是责任,将对传统的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利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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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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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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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由此,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职责得以确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档案馆只有主动调整自身的定位、观念和工作方式,才能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牵引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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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共档案馆为构建和谐社会搭建基础平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档案馆”已成为档案学界的热词,传统档案馆向公共档案馆转型已被越来越多的档案工作者所认同。今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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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4月30日,宁波市档案馆举行了“宁波市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中心”揭牌仪式,正式向社会提供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查询服务。这是继“宁波市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后,宁波市档案馆建立的又一个政务信息公开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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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