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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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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论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2001年修改后《婚姻法》在探望权主体制度方面有着三个明显的立法缺陷:一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小,二是探望权主体范围过于模糊,三是探望权主体的规定违背立法宗旨,因而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而亟待完善。在探讨探望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一是子女理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二是各类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应予以完善,三是明确(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地位,四是明确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4.
针对探望权制度在司法实践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例如近年来见诸媒体的爷爷们无权探望孙子案,从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论证了应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观点,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婚姻法虽增补了探望权的内容,但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构建探望权的立论基础和设立探望权的宗旨为立足点,应明确如下几个关系:探望权制度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探望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明确探望权与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探望权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设的一项权利。但我国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主体范围过窄、内容过于简单、中止规定不明确、强制执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救济措施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针对这些不足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探望权之性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父母子女而言,探望权是人类基于亲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探望权不仅是亲属法上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也是生物社会赋予父母的自然权利,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是法律基于父母子女之间亲缘关系所设计的夫妻权利上的制度平衡.实际上,探望权就是父或母未直接抚养子女时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交往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关于探望权主体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中新增设的探望权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在保护子女利益方面还需完善,本文提出在坚持以保护子女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应赋予子女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对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子女有权拒绝父母的探望,而父母却不能自动抛弃其探望权。  相似文献   

9.
王景龙  春兰  驳非 《家长》2008,(1):31-31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看望孩子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不能取消,只能中止。中止探望权要有一定的法定事由,且不能由某个人决定。  相似文献   

10.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人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该条款对探望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这既违背了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又不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11.
隔代抚养是我国当今家庭重要的抚养模式之一。幼儿期是儿童良好社会性行为形成的奠基时期。隔代抚养人的重视、发挥幼儿园的专业优势、构建社区机构立体网络等,是促进隔代抚养幼儿社会性发展的有效策略。  相似文献   

12.
杨达  肖艳 《教育与教学研究》2012,26(10):126-129
隔代教育是当前中国家庭教育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教育形态。由于受年龄、教育背景、文化层次、教育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祖辈和父辈两类主要教养人在不同学历层次上的分布的差剐对幼儿早期阅读能力的培养具有显著差异。隔代教育给幼儿早期阅读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缺乏对幼儿发展规律的尊重,缺乏开放性和灵活性,教育方式单一,缺乏多样性。解决对策为:在不完全隔代教育的家庭中提倡亲子分享阅读,在完全隔代教育的家庭中构建隔代家长的科学阅读观,加强家园共读。  相似文献   

13.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的家长参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调家长参与是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和重要原则之一。文章立足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理论思考的需要,回顾了美国特殊教育立法过程中家长参与的缘起及具体经过,分析美国特殊儿童的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立法的原因,重点介绍了在美国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立法所取得了的成效,集中体现在对家长的选择权、知情权、评估参与权、“个别化教育计划”制订过程参与权等的权利规定或保障。最后,作者结合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实际情况,从国家层面、学校层面、家长及“残联”层面提出了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4.
现在,儿童的家庭抚养形式日趋多元化.基于幼儿家庭抚养形式对幼儿的同伴关系与师生关系进行比较,结果表明:幼儿的家庭抚养形式中,父母抚养仍为最主要的抚养形式,隔代抚养次之,共同抚养与其他抚养所占比例较小;幼儿的家庭抚养形式不存在男女性别差异,但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幼儿的同伴接纳与教师接纳不存在抚养形式的差异.  相似文献   

15.
家庭教育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水平不仅影响孩子的未来,也与家庭生活的幸福感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家庭教育具有一些与社会经济、文化相联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隔代教养、父教缺失、亲子交流时间少、"乖"孩子情结、攀比心理、性教育缺乏、家长缺乏学习与反思意识等方面,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亲需要齐心协力,共同承担教养责任,提升实施家庭教育的水平。  相似文献   

16.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规定看似明确,但在付诸实施时却存在颇多障碍。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税收立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特质关注不足,民办教育立法对“同等税收优惠”缺乏清晰界定,教育法体系与税法体系对教育收费公益性存在认知偏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关键在于弥合税收立法与民办教育立法在价值理念上的鸿沟,不仅要摒除身份歧视,凸显主体目的公益性在享受同等待遇中的主导地位,还要关注主体行为的公益属性,强化目的事业在享受同等待遇中的核心作用。为此,既可通过税收立法赋予非营利组织目的事业收入免税待遇,也可在民办教育立法中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事业收费免税待遇,还可通过部门联合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明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范围。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对于防止证据材料的损坏灭失,保护和固定证据的证明价值,促成裁判外纷争解决以及权利人的诉讼胜败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审查标准模糊、保全方法混乱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亟需加以立法的规范和完善,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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