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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第十条将习惯确认为民法法源,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大进步。但并未对法理作出规定,致使法理并未成为我国民法之法源,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理作为民法法源之典型裁判。本文即针对这一情况,对《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展开反思,从比较法的视野结合案例论证法理能否成为民法之法源、如果法理可以作为法源又如何具体适用、民法法源中缺失法理会带来哪些影响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民法总则》第70条首次在民商事一般法的层面上规定了法人解散之清算义务人及其清算责任。在《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至第20条在实质意义上规定了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却与《民法总则》第70条不一致,有违反上位法之嫌。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提出清算义务人概念,其所谓清算义务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并非全部依据清算义务人之法理而做出,可以继续有效适用,亦可迎合《民法总则》第70条的规定而进行适当修改后继续适用。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次审议稿第96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民法总则》第187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时的处理确立了"互不影响"原则。然而,民刑交错中的精神损害与普通民事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在事实基础、法律功能和法律后果上存在诸多差异,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民刑交错领域,因此民刑交错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细节问题,尤其是主体、受保护权益、行为、严重性等问题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4.
《宜宾学院学报》2017,(11):54-62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共同确立了我国规制善意救助行为的制度体系。得益于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验,《民法总则》从善意救助者请求权体系、紧急救助者责任豁免两个层面建构了我国善意救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以此回应近年来频发的救助他人反被讹、路人见危不救等现象所引发的"社会诚信"与"社会道德"问题。在初步建立起善意救助制度的条件下,当前仍须从严格适用紧急救助者的责任豁免规则、确定非紧急救助者有限制的责任豁免、明确善意救助者侵权责任承担三个路径,完善我国的善意救助制度,在保障善意救助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受助人的利益,发挥善意救助制度的预期效用。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现《民法典》)第185条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有关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多数规定已成为我国审理涉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纠纷的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结合若干相关案例,对这些规定在民事司法适用中的要点进行梳理时发现,这些规定中还存在“英雄烈士”的含义不明,禁止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不周延,未明确英雄烈士近亲属的范围和顺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适用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淡化和相关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今后在修订已有规定或出台新相关规定时,应针对这些问题和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来完善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依据、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并对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7.
《嘉应学院学报》2019,(2):69-71
《民法总则》对委托代理中作为自然人的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做了规定,但失之简单,难以完全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委托代理中作为非自然人的被代理人终止后,以及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或终止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不同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死亡或终止后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效力也不尽相同,不能简单适用《民法总则》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审议,审议结果进行了公示,以让公民对其提出建议或意见。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五章的"民事权利"中对债权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对目前使用的债权规定进行了一些改进,但是随之而来的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首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放置的位置不是很恰当;同时在对债权的相关内容上存在不合理的设置,条文规定的债因也不够具体,基于此问题的基础,本文分析了《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民事权利中债权的相关规定和条文内容,提出了关于债权的修改建议和方案,为进一步的完善《民法总则(草案)》中民事权利有关债权内容的相关规定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9.
古玩交易乃典型商事纠纷,司法实践强调商事惯例优先适用于重大误解、合同解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民事一般法之规定。《民法总则》第十条之法律适用规定,显著存在商化思维不足。借民法典后期分则法律汇编之契机,应建构民事强制性规定、商事法律、商事习惯、民事法律、行政法规、民事习惯、民法基本原则适用效力依次递减的法律适用逻辑。  相似文献   

10.
随着互联网在全世界的普及,网民数量逐年攀升。因网络虚拟账号继承所引发的问题也日渐增多。《民法总则》第127条关于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制定,将其法律属性界定为物权属性加以保护。笔者试图对现有的继承规则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并适用《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加以规范,在发生网络虚拟账号继承事件后由继承人申请,经网络运营商审核后,根据该账号所蕴含的利益情况区别对待,便于解决网络虚拟账号纠纷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添附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取得方式。《中华人民公和国民法典》第322条规定了添附制度,但该条文仅仅原则性规定了添附制度的一般规则,在具体的适用层面存在难题。故而,应当首先探析添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而对《中华人民公和国民法典》第322条进行解构,检视条文本身之不足。经检视,可知条文主要的问题有:“有约从约”“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无过错方”等措辞语义模糊、指向不明;“补偿或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适用上的问题。因此,须从明确添附各制度的法律效果和明定请求权基础两个层面对添附制度进行完善,以契合时代之因应。  相似文献   

12.
我国当前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适用民法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但是,事实证明民法规范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的缺陷。而出现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见义勇为在本质上是公法性质的,只有通过行政法对其进行保护,才能达到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充分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13.
《大连大学学报》2019,(2):87-93
国外的民法(典)鲜有民事责任的专章规定。我国《民法总则》在第八章以专章形式规定"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特色,是对《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章规定的延续和发展,是适应时代发展的时代创新,是中国法律智慧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贡献。从应然性角度,我国《民法总则》"民事责任"章在"民事责任形态""责任竞合""归责方式"等方面仍有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源自德国法,它是以德国法为基础而诞生的一项民法制度,其在平衡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与交易之动的安全方面可谓民法上的一个创举。在我国《物权法》业已颁布的契机下,在社会交易日趋活跃频繁的今天,如何来维护交易之动的安全显得尤为迫切,因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然而,我国民法在善意取得的适用上,《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存在一定不足,《物权法》也未能充分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5.
对胎儿权利损害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增多。《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有限度地承认了胎儿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当前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尚未体系化。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并在《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当前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胎儿应受保护的权利范畴,完善胎儿权利行使机制,同时重视胎儿民事权利保护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是充分实现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对转租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第224条。《合同法》第224条确立了我国民法在转租行为效力上不彻底的限制主义模式。该模式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存在缺陷,有变革的必要。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但其没有理清侵权人、受益人、见义勇为者三方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而受益人对救助者的补偿并非基于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责任,因此不应在《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应考虑适用无因管理制度以及行政责任共同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  相似文献   

18.
笔者以办案实践中"农村自建房中房主是否对雇员损害承担责任"的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例为视角,发现审判实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已取代解释第11条之规定,原解释第11条不能再适用,农村自建房中房主对雇员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连带责任原则,从而真正实现法律适用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19.
黄洪兰 《高校教育管理》2021,15(1):69-76,86
随着《慈善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法总则》的颁布与修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和法人地位逐步得到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但可以定位为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实施法人治理,而且可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在实践中,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出现了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范与《民法总则》法人属性相冲突、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捐助法人内容不全面以及学校法人与举办者法律人格相混淆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改革基础上,加快法律法规修订,保持法律法规内容的协调统一;推进捐助法人立法,构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捐助法人制度;规范法人章程的"立法"程序,规制举办者管理权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学校法人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20.
黄洪兰 《高校教育管理》2021,15(1):69-76,86
随着《慈善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法总则》的颁布与修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和法人地位逐步得到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但可以定位为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实施法人治理,而且可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在实践中,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出现了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范与《民法总则》法人属性相冲突、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捐助法人内容不全面以及学校法人与举办者法律人格相混淆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制度改革基础上,加快法律法规修订,保持法律法规内容的协调统一;推进捐助法人立法,构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捐助法人制度;规范法人章程的"立法"程序,规制举办者管理权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学校法人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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