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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宗泽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1)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 ,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该采纳是制定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 ,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 ,从而得出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试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通过对“优越论”观点的冷静分析发现,这两者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固然可以与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互补关系;但在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不管在形式合理性还是在实质合理性上,善意取得制度均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何宗泽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1):30-32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物权法中极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该采纳是制定物权法不中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学者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主张由善意取得制度代替的理论予以反驳,从而得出物权行为无因笥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在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上,繁者其繁,简者其简,本文从两者的沿革,理论基础,价值分析,特征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展开探讨,得出我国应当确立物权行为及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5.
姜安 《川北教育学院学报》2010,(1):19-21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6.
姜安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0(1):19-21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7.
程宗璋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27-32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虽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和债权行为中的约定,但仍是与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独立的意思表示,故而物权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够也不应该单纯人逻辑上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然推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主张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考察,当事人有效的物以合意应受到尊重,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同时,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也是法律价值判断、当事人利益衡量之立法技术的结果,进而主张采购无因性理论,并将其作为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从公示时起发生变动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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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物的价值必须通过物权的变动才能充分实现。但物权在变动过程中并不是尽善尽美,那么当物权在变动中出现瑕疵时,其效力如何?各国大都承认着重保护交易中的动态即在有条件保护受让人的权益,使物权变动发生效力,这就是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本文旨在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深入探讨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两者之间的共性,并进而论证其两者之间效力的同一性。 相似文献
10.
李越阳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7,16(2):27-30
随着物权法的制定出台,物权行为再次成为是学者们关注的问题,本文仅就物权行为的渊源、本体论内容及目前我国学者的理论观点作综合梳理。 相似文献
11.
杨涛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3):91-93
本文从物权行为理论本体的漏洞和弊端入手,分析了其运行价值(社会实用功能)的诸多劣势和缺陷,进而揭露了其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冲突和不协调。鉴于此,我国物权法立法中不应采纳该理论,应坚决予以摒弃。 相似文献
12.
赖丽华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27(5):13-15,24
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具有基石的不可动摇的地位,物权立法应当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并在各具体制度中体现。物权法草案关于社会公众查阅权、可抵押动产范围和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都存在未能彻底地贯彻公示公信原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13.
刘静 《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7,7(1):149-150
所谓物权行为究竟是指什么?自德国学者萨维尼于创立物权行为理论以来,这个问题就一直是学者们不断争论的问题。通过分析物权行为基本原则,界定物权行为概念内涵,可以论证我国应当在物权立法中认可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4.
物权行为理论自其诞生起就褒贬不一,在我国,对该理论本身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对法律行为的成立,立法应采自由主义,所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物权行为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独立而存在是客观事实,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并无必然联系,虽然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缺陷并不存在,可是否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一国立法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存在一些共识性的根本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私权制度发展的前提性障碍。但最近的立法表明,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问题被认为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而被放弃;理论研究也形成淡化主体的趋势。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制度历史演变揭示出的规律、法律构造的一般逻辑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社会基础的中国特性都表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物权主体在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私权构造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16.
17.
洪学军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2(3):100-105
文章从哲学视角探讨了物权行为概念、独立性和无因性问题。作者从概念界定的主体价值倾向性入手,深入分析了从内在结构视角界定物权行为概念的意思表示说和意思表示与形式结合说,提出债权行为主义变动模式、物权行为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和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文章认为物权行为之“因”有内因和外因之别,物权行为是否有因是一个立法政策选择问题,立法者可在內在有因,外在有因;内在无因,外在无因;內在有因,外在无因;内在无因,外在有因的各种结合形态中基于价值衡量,而予不同选择。 相似文献
18.
唐琴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通过追溯物权行为理论起源,梳理物权变动理论模式及应考虑的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应建立以物权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的确认物权变动的理论模式。 相似文献
19.
马宝宝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4):26-27
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被普遍认为对增进财富、提高效率、促进物尽其用、减少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对物权的消极影响不可小觑,破坏了《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现有物权请求权并不能有效补正添附行为对物权造成的消极影响,故应对相关理论及适用规则予以甄别和补正,以体现对物权人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20.
吴志林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2(4):52-53,65
物权立法是世界民法典的立法潮流,我国必须借鉴世界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研究我国物权立法的现状,完善我国物权立法。在完善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必须结合我国实际,确立我国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物权立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