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为就物求偿。关于取回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应承认取回权的效力可追及至添附物以及买受人擅自处分标的物所得,取回权具体实行中的回赎和再出卖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 ,当买受人不依约支付价款或对标的物擅自进行处分时 ,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出卖人应先通知买受人交回标的物 ,买受人拒不交回时可申请法院强制取回。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契约的救济方法。但若第三人的权利存在于标的物上 ,将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3.
所有权保留买卖在我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本文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理论和立法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认为出卖人取回权的性质取决于对所有权保留性质的认识,因为出卖人保留的是完整的所有权,所以取回权是所有权的权能。在此基础上,区分取回权和取回,取回的法律性质应当是附法定条件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4.
俞勍姝 《华章》2007,3(6):103-104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从不安抗辩权概念入手,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几点措施与建议.  相似文献   

5.
出租人基于租赁物所有权登记享有的形式担保权与实质取回权使当事人双方及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格局失衡:承租人破产时,对取回权应绝对否定,出租人只能主张破产别除权,因为当事人所有权归属合意使承租人破产财产最大化不能实现,侵害了破产人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出租人破产时,双方均无过错,若对取回权行使不加限制,会造成承租人赔了夫人(租赁物所有权这一期待权利)又折兵(租赁物使用权受法院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影响)的状况,应依民法公平、诚信原则分担损失,以“退还承租人已付租金中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使用价值之差额的一半”为行使取回权的成就条件。  相似文献   

6.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文章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界定、发生条件、以及合理性等重要问题作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而我国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虽然民法理论界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并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但直到1999年的《合同法》才正式在立法上明确确立了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使民法理论与立法结合起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因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的严重情况,因此,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立法中确立,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使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辩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但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切实注意其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9.
文章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内容、适用条件、合理性、不足及其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等重要问题作一探讨,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在既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又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其规范存在很多歧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研究。不安抗辩权具有暂时性,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其抗辩事由具有法定性,其行使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不安事由"的举证程度以及中止履行的范围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机制 ,避免了适用全面履行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的结果 ,真正体现了法律公平的原则。但是《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行使主体、举证责任和法律效力方面仍然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引入了功能主义担保观,所有权保留基于其“担保功能”的特性可被纳入非典型担保中,但是仍具有形式主义色彩。学界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有诸多争论,体现到破产程序中,便是赋予出卖人取回权或别除权的问题。在当前《民法典》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单纯偏重所有权性质或担保权性质,不能完整地概括其本质。《企业破产法》基于以往的形式主义观念对所有权保留出卖人赋予取回权的模式遇到了诸多问题,别除权模式具有取回权模式所没有的优势,但是完全基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权利的担保权属性,在破产程序中赋予其别除权,同样会导致形式主义担保观下片面侧重某一特性而忽略另一特性的问题。因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所有权保留中哪一特性起决定作用。德国的取回权与别除权二分模式有可借鉴之处,不妨将所有权保留类型化处理,对简单的所有权保留采取取回权模式,对担保属性更强的延伸的所有权保留采取别除权模式。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举证要求过严,法条用词模糊等不足.应进一步对适当担保、担保期限、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加以明确界定,使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更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论及不安抗辩权在商事活动中施行的必要性,以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及对其滥用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取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及预期违约制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这两项制度,但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矛盾与混乱。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删除不安抗辩权,保留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对保留下来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分析比较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处理情况进行评析,进而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旨在完善我国<合同法>,以期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合同法>出现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存的现象.本文针对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以及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之间的适用关系作了解释,并对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提出了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8.
19.
所有权保留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经济交往尤其是国际贸易中地位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对所有权保留在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尚不明确。这不但对买卖方不利,而且对二者各自的债权人不利。所有权保留的地位应结合其性质及破产程序的宗旨决定。在买方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决定不履行合同的,所有权保留应作为别除权对待;在卖方破产程序中,应优先保护买方的期待权,但买方不应享有别除权。  相似文献   

20.
不安抗辩权是为防范先履行义务人的交易风险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抗辩权的本质是拒绝权,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正确理解不安抗辩权,有利于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和不必要的诉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