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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版权,也称著作权。按照民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即版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权,二是财产权,也可以称为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作者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受尊重权、修改权、收回权、起诉权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作者的财产权是指作者依法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相似文献   

2.
字体库软件的版权双重性指字体库软件本身享有的版权及附在其上的字体作品版权。版权双重性既体现两种版权的相互联系,又在权利客体、权利归属和权利范围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字体库单字的独创性判定应该与其他书法作品采用一致的标准,字体库软件的权利用尽仅就软件本身,不延及附在其上的字体作品。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即版权,指著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意识作为高校教师意识集合体的一个方面,它的强弱必然影响版权保护和限制的效力。我国著作权法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实施,必将激发广大知识分子的创  相似文献   

4.
1.著作权的概念及内容"著作权"在英语国家称为"版权"(Copyright),含有复制或抄录作品的权利的意思.而"版权"一词在我国被作为法律用语.所以,在我国法律文件中的版权与著作权往往混用或相互代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著作权作如下表述: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而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相似文献   

5.
试论版权的许可使用与许可使用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版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除版权法允许的某些特定情况外,其他任何人不经版权人许可,都不能随意使用版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版权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对作品的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译、注释、编辑等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可以由版权人自己行使,并由此获得报酬。严格说,版权的许可使用,是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并以一定方式利用其作品的一种法律行为。而被许可人取得的使用权是基于原已存在的版权权利。这进一步表明,许可方只能是版权的所有人。即只有版权人才能行使…  相似文献   

6.
版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除版权法允许的某些特定情况外 ,其他任何人不经版权人许可 ,都不能随意使用版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版权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对作品的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可以由版权人自己行使 ,可以授权出版、演出、广播电视等单位和个人行使 ,并由此获得报酬。严格来说 ,版权的许可使用 ,是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并以一定方式利用其作品的一种法律行为。而被许可人取得的使用权是基于原已存在的版权权利。这进一步表明 ,许可…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著作权法早于1991年6月1日起颁布施行。它的实施,对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作者的创造力和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于完善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发展对外科学文化交流,繁荣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就是版权,是广大作者对其创作的文艺作品、科技作品依法享有的出版或作别种处置的专有权利。版权意识,作为广大作者意识集合体的一个方面,必将影响  相似文献   

8.
版权保护的若干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其创造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由于著作者的权利是通过出版或复制与传播者发生一定的联系后才得以体现的,因此版权保护的主体是著作者个人的权利以及与传播者有关的权利。世界各国都依据现代版权的理论,通过一定的立法形式来施行版权保护,基本目的都是为了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数字图书馆和数字版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数字图书馆在现行版权体系中举步维艰,解决问题的出路是调整版权制度,使之因应于作品创作、传播、利用的新的技术背景、满足数字时代权利分配与利益调和的需要,要重新界定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畴,赋予 图书馆必要的法定许可,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0.
在著作权领域,因权利的归属原则自相矛盾,引发了现实生活中许多的著作权纠纷,廓清著作权权利归属原则,便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以德法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一直奉行“创作人为作者原则”,不承认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体现了人格价值观;而以英美为代表的“版权体系”,例外规定了“视为作者原则”,承认雇佣作品,体现了商业价值观;而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其价值取向不明,权利归属原则自相矛盾;我国应该取法“作者权体系”,严格确立“创作人为作者原则”,取消有关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规定,同时创制“雇佣作品法定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为了提高中学生版权保护意识,普及版权法律知识,教育学生“保护版权,使用正版,拒绝盗版”,中宣部、国家版权局、教育部、团中央4部委从2005年4月至12月,联合开展“拒绝盗版,从我做起——中学生版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版权,又名著作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后来又加以修正。著作权法所称的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公之于众的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独创性作品,包含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九大类。为了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也把计算机软件列…  相似文献   

12.
数字化权是数字版权保护法律环境中版权人和邻接权的享有的一种专有权,电子出版物制作中对版权作品的利用受到该权利的制约,对此可以依据拟使用作品的不同版权状态采用不同的数字化权管理方法。  相似文献   

13.
1992年10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对中国生效。从那时起,对于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一切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作品,要想翻译成中文发表,均会遇到版权问题。中国的国家版权局从履行公约义务出发,已经向国内所有出版单位发过通知:凡以翻译作品投稿的,投稿人均须同时附有原作品版权人的授权书(也称翻译权许可证,或翻译出版许可合同),否则不得接受。 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包括相当广泛的内容,诸如复制权、改编权等等。翻译权也是版权中的一项。翻译他人作品而未取得原作品版权人的许可,既违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也违反我国1991年开始实施的  相似文献   

14.
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得无论何种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利益极易被侵犯,而当今各国版权法还不够完善,不能提供令版权人满意的保护,因此,版权人纷纷寻求自我保护。技术手段为版权人的自我保护提供了可能。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采取的权利保护措施,将其纳入版权保护体系是版权法在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但是技术保护措施并未如人所愿,很简单的就纳入版权法中,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却将其偏离出了版权法的概念范畴,与其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相矛盾,甚至以特别法的方式出现。技术措施在有效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却超越了版权法的范围,大大压缩了社会公众的权利空间。  相似文献   

15.
胡子阳 《学子》2014,(4):47-47
正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为了保障作者因创作作品获得正  相似文献   

16.
如何对数据库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重视。各国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主要是通过版权、数据库特殊权利等进行保护,这几种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陷。而我国相关立法相对滞后,现行《著作权法》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力度上都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采用多轨制,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分剐适用版权、数据库特殊权利及邻接权,以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库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数字时代作品传播速度加快,海量作品涌入导致版权经济秩序混乱,大规模版权诉讼异化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浪费司法资源。而传统集体管理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现有问题,应当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同时,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先进经验,通过明确延伸管理的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非会员权利保障机制,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设计方面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8.
版权,亦称作权,是指作对其创作的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作权法》的规定,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它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其保护期限为公民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该作品作权归单位所有,则保护期限为作品发表后50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财产保护期在各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TPP协议官方文本概要中将自然人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至70年,美国在版权产业发达的基础上将“70年”作为TPP协议中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实现其版权扩张战略。根据对中国版权产业的数据研究,我国还不是知识产权强国,保留必要的公共领域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我国不必急于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相似文献   

20.
当人工智能成功介入人类传统文学艺术领域,且能“创作”出满足版权法要求的作品时,其带给版权制度的冲击不可谓不强。从版权客体角度看,由人工智能“创作”产生的作品具有可版权性,值得版权法保护,而从版权主体角度看,如何为该作品确立一个正当的版权归属者才是版权制度所面临的真正挑战。人工智能可以成为版权制度上的创作者仅仅只是一个事实判断,人工智能能否成为版权主体却是一个具有哲学意义的价值判断。于当下,人工智能尚且不具备成为版权主体的资格与条件,而在人工智能具备主体性之前,就只能依版权法的规定为其创作作品确立一个正当的版权归属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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