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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认为目前我国学位立法中存在使高校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缺乏明确具体的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学位审查授予主体职能不清以及程序规定不健全和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在学位立法修改过程中,应确立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的原则,确立并实行统一的国家学位最低授予标准,厘清学位委员会与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能,完善程序性规定,加强对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我国学位授予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管理的权限有限、学位委员会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因素、学位委员会成员的水平有待提高、学位授予单位相关授予审核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以及论文答辩和评议阶段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因此,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适当下放权力;成立临时学位委员会,完善评价与审议机制;以学科为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完善法律法规;规制学位论文审核与管理的基本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等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3.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作出学位授予终局决定的主体,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评价学位申请人专业能力的主体,二者的职权由于存在交叉而引发分配困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属性不明,产生了职权不当扩张的风险;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效力缺乏保障,存在职权受到架空的可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定位模糊,引发了存废之争。未来《学位法》应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综合性学位管理机构,兼具行政管理职能与学术权力,对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作出综合性评定;答辩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论文评阅机构,负责对学位论文质量展开专业判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学位资格的预先审查机构。并且,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之间应是平行关系,后者的决议是前者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的基础,前者应对后者作出的建议性决议予以尊让,仅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作形式审查。当二者决议产生冲突时,应设立切实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高等教育法》确认了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学术评价职权后,学位标准的设定主体摇摆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多重因素加剧了学位授予标准设定主体不定的局面,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之间模糊的法律关系以及多元评价标准对设定主体的多元性亦提出要求,由此带来一系列设定主体与权力属性、学位授予标准性质、校级授权工作等不相适应的负面效应。《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是对设定主体提出的新要求,需要大学章程及校内法对设定主体进行更为精细化的规范。为此,体系的完善将学位标准划分为政治标准、道德法纪标准、主观专业标准、客观专业标准、学业标准五类,以标准属性与主体权责对应为原则,分别对应党政机关工作序列、“具有学术决策权的最高学术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工作序列、“兼具行政性和学术性的最权威机构”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序列,架构而成“五类标准,三条工作序列”的学位设定主体的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6.
认为学术权力以学术成就、学术经验、学术修养等为衡量指数,其合理性主要来源于专业背景、学术能力和学术道德.高校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专业背景的非一致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院(系)分委员会以及答辩委员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缺位与错位,颠覆了学术权力的合理性基础.强调学术性组织成员的专业一致性和学术审查的公开透明化是维护高校学术权力合理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7.
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学位授予标准,不同主体也有不同的学位授予审查内容。从法律文本、制度实践和理论解读出发,学位授予标准至少存在四个面向:主体面向、内容面向、效力面向和形式面向。从适用逻辑上看,不同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又有时间逻辑、重新审查逻辑、层级逻辑和功能逻辑。主体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时间逻辑和重新审查逻辑,内容面向和形式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层级逻辑和功能逻辑,效力面向的学位授予标准适用时间逻辑(程序推进型的效力面向)和重新审查逻辑(实体决定型的效力面向)。  相似文献   

8.
学位授予是学术资源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学位授予权的本质是学术权力,但同时具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其各自行使边界。学术权力的行使主要存在于答辩的过程及院级学位委员会对其学术评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而行政权力则是在申请人资格审查及校级、院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进行程序性审查时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权力失范的现象。规范权力的行使需要完善学位制度设计,公开学术评价内容。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学位条例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组织评审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达一总的要求,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院学位论文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对学位论文评审工作进行了改革。现将我们的一些想法和做法介绍如下。一、学位论文评审中的几个问题学位论文通常是在指导教师审查后聘请同行专家评阅并写出学术评语,然后由答辩委员会进行较全面的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过几年的实践,在掌握学术论文的水平方面,各学科、专业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以前答辩委员会进行表  相似文献   

10.
研究生学位授予关涉学位申请人的重大利益,对学位论文的不当学术评价而引发的不利,应当为申请人从制度上提供救济措施。如果申请人对论文评阅人的否定性结论持有异议,可以申请组建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品质所做出的评价为终局决定,申请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在审核时,不得因学位论文的质量问题而拒绝授予学位。学位论文学术评价权的归属,成为界定相关主体行为边界的主要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11.
"学位法"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学位管理权力如何配置,具体争议集中在学位授予标准、评定程序、评定主体权限、权利救济途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等五个方面。基于法的继承、局限性和内在保守性的考虑,"学位法"修订应基于实际情况,采取渐进式变革路径,围绕"权力配置"这一核心展开思考和提出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一) 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中最后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控制环节。一般说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就意味着,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已通过了以学位条例为标准的形式审查。但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不能据此即对申请人是否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作出有效的判断。这是因为,第一,申请材料中的课程学习及其成绩只能说明学位申请人的学习经历和具备了“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可能性,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决定时所依据的是这种现实性,这在书面材料中无法得到反映;第二,由于  相似文献   

13.
英国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是一九六四年成立的一个自治的学位授予团体。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全国大学以外的高等教育机构所开设的各种课程,它可以授予人文学科、社会学科以及科学技术学科的各种学位,其中包括文学士、理学士、文理和哲学硕士、哲学博士等学位。这些学位适用于全日制、部分时间制、工读交  相似文献   

14.
本刊讯 由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为加强对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以更科学有效地指导研究生教育实践,东南大学在研究生院专门设置了副处级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办公室。 该办公室除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决议,负责全校硕士、博士学位的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工作外,主要致力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为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趋势,该办公室将逐步建立一支由专、兼职研究人员组成的研究队伍;负责组织和协调东南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调查、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学位与…  相似文献   

15.
博士生撰写学位论文是培养过程的基本训练,论文质量充分体现培养质量。一般而言,博士生学位论文从开题、预答辩到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正式答辩,再到学科分委会(学部)、校学位会,至少经过6个审查环节。针对目前博士生学位论文在各审查环节发现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的管理弊端,提出“贯通”管理的思路,即基于各个审查环节不同的专家组成,构建学位论文主要审查环节前后贯通、责任相互制约的体系,通过加大专业审查和责任担当的力度,确保学位论文在审查过程各节点的质量提升,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高校学术规范普遍欠缺阶段性程序规定。应借鉴美国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建立我国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举报、受理、质询、调查和处罚阶段性程序。这是实现主体权限划分和权力相互制约、审查程序和决定程序互相分离的基础。建构学术机构和行政机构、学术权与行政权基本分开的体制机制,详细设计由秘书长、质询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和科研处副处长、科研处处长、副校长和校长做出决定的分离程序,具体描绘保护被举报人和举报人程序权利的路径。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学位授予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双阶层”方式,即在“资格审核”前提下的“法律授权”,由此使得学位授予权兼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的双重属性。要求行使学位授予权既要秉承法律保留原则,又要能充分体现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保障。学位授予权行使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但因学位授予参与主体和环节的多样性而又呈现一定的差异性。面对不断增多的学位授予诉讼以及存在的认识争议,应针对学位授予过程的不同环节作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区分且以程序审查为限度。当前亟待以学位授予权性质界定为基础,加快修订《学位条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学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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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学位授予纠纷客观存在着两种典型类型,即以“田永案”为代表的违规类学位授予纠纷和以“何小强案”为代表的学术类学位授予纠纷。通过近距离的精细考察可以发现,司法介入不同类型的学位授予纠纷遵循着不同的司法审查模式:全面审查模式与司法节制模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两种不同的学位授予纠纷的司法审查模式,以寻求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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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横滨市立大学医学院曝出收钱卖博士学位丑闻。大学学位审查对策委员会调查后,表示又查出3名医学院教授曾受贿,包括1名负责研究生学位审查的教授,令涉事总人数增至19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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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华盛顿大学为例,对其研究生课程审查的内涵、组织部门及实施过程进行了系统分析,总结其研究生课程审查的主要特点,即专业化的审查机构、严格的审查过程、多元的审查主体、翔实的审查材料、持续的审查活动。华盛顿大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研究生课程审查制度,对研究生学位项目及其课程体系实施系统、持续的评估与审查,对我国高校研究生课程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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