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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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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贯穿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地撰写、审查以及专利权存续阶段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撰写和审查阶段,申请人提出希望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审查员则对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否合适(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在专利权存续阶段,专利权人享有由保护范围所确定的专利权。  相似文献   

2.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按照撰写方式以及保护范围的大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然而,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孰重孰轻,从属权利要求又对独立权利要求有什么样的潜在影响呢?  相似文献   

3.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人主张的其发明创造所应当包括的范围.使用权利要求来界定专利发明,是现代专利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现在各国专利法的通行做法. 权利要求作为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意义之一在于区别发明与其他物,为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划定边界;之二在于向第三人公示专利权范围,社会公众通过说明书了解发明,通过权利要求认识专利权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之三在于其是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在侵权判断过程中,先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才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4.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发明人能否获得专利权以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针对权利要求书撰写的重要性,笔者从审查的角度,分析了现有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缺陷,并指出了如何克服这种缺陷,从而使得独立权利要求既能体现主要的发明点,又获得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同时使得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合理,以期给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一些借鉴和指导。  相似文献   

5.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用以记载、披露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的表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据此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大多数专利侵权诉讼最终仍以权利要求为双方的主要争论点,但是权利要求的撰写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份优质的权利要求书,不仅利于快速的获得专利授权,更利于专利权的稳定性。权利要求撰写的"十六字方针",旨在帮助专利申请人快速撰写一份规范的权利要求书,并通过"朗科U盘发明专利"对其可行性加以检验。  相似文献   

6.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主体部分,是记载一项发明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首先需要确定其主题名称,来说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在中药行业,对中药复方产品通常采用"中药"、  相似文献   

7.
说明书是否清楚,关系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发明目的。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极为重要。本文提到的案例中虽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了商品名称,但申请人通过举证证明该商品在申请日之前已构成现有技术,则应当认为该商品名称在申请日之前具有已知的确切技术含义,不会造成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用词含义不清楚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文件本身决定,而与被诉技术方案无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以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共同决定;每个单独的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包括"自主保护范围"和"附随保护范围";当出现技术方案或者技术特征的放弃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和专利授权、专利确权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共同决定;含有功能性技术特征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共同决定;具有"隐含"技术特征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共同决定。  相似文献   

9.
在专利申请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所能覆盖的保护范围.我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10.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其权利要求进行界定。虽然专利法第59条没有提及专利审查档案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无论在确权还是在侵权程序中,专利审查档案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专利审查档案在确权、侵权程序中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从而得出专利审查档案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有何具体的影响,其在确权和授权程序中有何不同,以及专利权人应当如果利用专利审查档案更好地实现专利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世界发明》2003,26(5):19-20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一些新涉足专利申请的朋友往往对权利要求的撰写掌握不准,存在着权利要求“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以下对这两种现象分别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2.
权利要求即请求保护的权利。权利要求不是从来就有的。产生权利要求的初心是废除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旧制度,建立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请求为原则的新制度。专利制度本质上是以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换取权利要求中请求的垄断范围。作为公平交换的基本原则,垄断的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是权利要求的根本。在解释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应当秉承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请求为原则的初心、把握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根本。在确定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时,不应止步于说明书文字本身,而应透过文字深入考察相关的技术逻辑。  相似文献   

13.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法官一般先通过原告提交的专利法律文件,确定涉讼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方能确定侵权指控是否成立。针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主要的专利法律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在司法实践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其附图之间,就其相互关系,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表现在,说明书及其附图对于解释权利要求究竟起到何种作用?说明书及其附图能否对确定权利保护范围产生影响?这个问题的厘清,将直接影响到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并进而影响到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14.
在专利审查或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  相似文献   

15.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撰写好坏不仅会影响该专利申请的审批进度,还会影响该专利申请是否能得到专利权保护。如果申请文件撰写得好,将会加快审查进度,并使发明创造得到充分保护,反之不仅会减慢审批进度,甚至会由于申请文件撰写不当而被驳回,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笔者在多年专利审查工作中发现,由于申请人的撰写水平有限,可能会导致由于撰写不当而引起的申请文件被驳回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的情况,这对于一些具有新颖性和  相似文献   

16.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在方式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所决定的,而权利要求中所列举的方式则是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说明。在"诺基亚诉华勤"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因而难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及其应当覆盖的方式或者手段。同时,基于范围不清楚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无法确定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权利范围。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论述,对于同类技术发明的专利审查和侵权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7.
邓洁  崔利刚  苏平 《科学学研究》2019,37(7):1193-1202
已授权专利(范围、新创性等)与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标准之间的"模糊空间"是导致专利权不稳定的根源。由于专利制度内在的"不确定性",使得专利申请人有动机通过采取策略性的专利申请行为影响专利审查过程,从而制造或者扩大这种"模糊空间"。本文选取我国经历过无效审查的发明专利作为研究对象,分别提取专利公开延迟、实质审查请求延迟、审查时间、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及技术复杂度作为策略性专利申请行为的代理变量,无效审查的结果作为专利权稳定性的代理变量,实证检验策略性专利申请行为与专利权稳定性的关系。实证研究表明,策略性专利申请行为普遍存在,并与专利权的稳定性存在显著相关性。策略性的延迟行为与专利权稳定性显著负相关,专利撰写方式(权利要求数)与专利权稳定性显著正相关。该研究为识别专利申请及审查过程中的"模糊空间",优化审查过程及提高审查质量提供一定的实证借鉴。  相似文献   

18.
专利申请文件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法律文件,高质量的申请文件能够帮助申请人恰当地保护其专利权。在专利申请阶段,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基础是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技术交底书的内容和质量对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有直接影响,而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本文从实务的角度讨论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如何对技术交底书进行整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本文针对中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下~1,是否落入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的特殊性,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识别认定,与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的判定,以及是否落入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判定,对相关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应用,结合相关实际案例进行经验分享。  相似文献   

20.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而且专利权人也会用两个以上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分别以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为权利基础,来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涉及运用专利法原理来解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本文从两则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现,我国法院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作用还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读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重要关联,这说明我国法院在运用专利法原理来处理这类案子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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