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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人主张的其发明创造所应当包括的范围.使用权利要求来界定专利发明,是现代专利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现在各国专利法的通行做法.
权利要求作为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意义之一在于区别发明与其他物,为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划定边界;之二在于向第三人公示专利权范围,社会公众通过说明书了解发明,通过权利要求认识专利权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之三在于其是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在侵权判断过程中,先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才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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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所能覆盖的保护范围.我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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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或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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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撰写好坏不仅会影响该专利申请的审批进度,还会影响该专利申请是否能得到专利权保护。如果申请文件撰写得好,将会加快审查进度,并使发明创造得到充分保护,反之不仅会减慢审批进度,甚至会由于申请文件撰写不当而被驳回,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笔者在多年专利审查工作中发现,由于申请人的撰写水平有限,可能会导致由于撰写不当而引起的申请文件被驳回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的情况,这对于一些具有新颖性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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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在方式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所决定的,而权利要求中所列举的方式则是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说明。在"诺基亚诉华勤"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因而难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及其应当覆盖的方式或者手段。同时,基于范围不清楚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无法确定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权利范围。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论述,对于同类技术发明的专利审查和侵权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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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权专利(范围、新创性等)与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标准之间的"模糊空间"是导致专利权不稳定的根源。由于专利制度内在的"不确定性",使得专利申请人有动机通过采取策略性的专利申请行为影响专利审查过程,从而制造或者扩大这种"模糊空间"。本文选取我国经历过无效审查的发明专利作为研究对象,分别提取专利公开延迟、实质审查请求延迟、审查时间、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及技术复杂度作为策略性专利申请行为的代理变量,无效审查的结果作为专利权稳定性的代理变量,实证检验策略性专利申请行为与专利权稳定性的关系。实证研究表明,策略性专利申请行为普遍存在,并与专利权的稳定性存在显著相关性。策略性的延迟行为与专利权稳定性显著负相关,专利撰写方式(权利要求数)与专利权稳定性显著正相关。该研究为识别专利申请及审查过程中的"模糊空间",优化审查过程及提高审查质量提供一定的实证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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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法律文件,高质量的申请文件能够帮助申请人恰当地保护其专利权。在专利申请阶段,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基础是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技术交底书的内容和质量对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有直接影响,而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本文从实务的角度讨论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如何对技术交底书进行整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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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而且专利权人也会用两个以上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分别以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为权利基础,来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涉及运用专利法原理来解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本文从两则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现,我国法院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作用还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读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重要关联,这说明我国法院在运用专利法原理来处理这类案子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