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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下称新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可见,在新《专利法》实施後,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已经成为申请外观设计的必要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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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功能性设计不能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但是笔者认为,外观设计所排除的其实是整个外观设计的设计都是由功能决定的功能性部件的外观设计,同时包括功能性设计与装饰性设计的外观设计仍然属於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其中的功能性设计仍然属於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在判定功能性设计时,可以对“唯一限定原则”进行适当的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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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如果所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存在缺陷时,就不能如实地反映出需要表示的产品,申请人就会接到专利局发出的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这样,不但增加了申请人的工作负担,而且导致整个审查过程延长,从而滞后了权利的取得。在新申请提交阶段便准备好一份能确实反映要保护的产品外观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不但减少了申请人后续的工作量,而且还有利于尽快地获得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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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由于工作原因,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时的保护范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色彩保护缩小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提出在专利审查以及侵权判断中应像对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从属权利要求的性质来看待;同时提出了与《审查指南》规定相反的观点,即认为指南中所谓的“产品的色彩”可以“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希望能得到业界学者的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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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件美术作品用于商标、装潢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时,则会产生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商标、装演、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因美术作品通常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装演、外观设计则分别受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的保护,因此,就出现了“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此情形下,对商标权、专利权而言,著作权就是所谓的“在先权利”,商标权、专利权等则为“在后权利”。通常,对“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由各部门法分别保护应无疑议,但在二者重叠与交叉时,应如何保护这两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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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图片或照片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文件,在对外观设计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的判断中,主要采用专家加群众等对外观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进行主观评判的方法。本文在基于内容的图像研究上,描述了引入相关反馈技术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图像资源检索流程,并依此流程提出了一个基于形状特征提取图像资源的检索算法,从而实现外观设计专利图像查询、检索自动化,提高外观设计相近似性评判的检索速度和查准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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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图库的建设能够有效解决工业设计专业图书资料馆藏不足等问题,文章介绍了如何利用方正德赛制作和发布系统建立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图片数据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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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20年《专利法》修改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地位,但是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与我国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基本方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存在一定矛盾,有必要就“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做出适当调整。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相对成熟的域外国家的经验,应对“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进行观念上的调整,将整体比对的重心回归外观设计本身;与产品相关的因素仍然应予考量,但是应当根据局部外观设计与所应用产品之间的关系(特定性或通用性)对产品相关因素的权重做出不同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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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既可以作为现有设计,也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图片作为现有技术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将可以从图片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认定为图片所公开的内容。对于需要主观推测得到的,不能唯一确定的内容,不能认定为图片公开的内容。对于尺寸特征,如果图片上没有明确的刻度,从图片上测量得到的尺寸特征,不能作为图片公开的内容。本案为涉及用外观设计及附图作为现有技术破坏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案件,经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院裁定,具有探讨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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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在审查实践中的分歧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对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性的判断,对于其判断主体,1993年《审查指南》规定为“一般购买者”,2001年《审查指南》修改规定为“一般消费者”,并在2006年《审查指南》中得到沿袭。具体规定是: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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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说,酒香不怕巷子深。过去强调的是内在实力,但在同质化日趋严重的今天,良好的内在品质也亟需外观设计的强势辅助。在外观设计专利大赛颁奖典礼上,我们有幸将100余件获奖的外观设计专利“一网打尽”,见识了内外兼修的“创新高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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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设计的图或照片通常出现在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中或工业品外形设计的专业出版物上。粗一看,它与实用新型专利不会有什么太多联系。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是没有联系,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联系甚至还非常紧密。本文将结合工作中的实例对这些联系进行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重叠 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对于工业品外形设计来说,人们通常会想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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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分类很重要,因为它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外观设计相同、实质相同和不具明显区别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5.1.1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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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万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A)”的外观设计专利,关于2002年8月6日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染色机(N)”的外观设计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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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在日文中称为“意匠”,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至今已有110年的历史。早在1888年12月,日本就颁布了外观设计法案,并于1889年开始实施。1899年正式颁布外观设计法,称之为《意匠法》。此后历经1909年、1921年、1959年和1999年多次修改。现今执行的是1999年的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外观设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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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以培养地方师范院校英语专业学生“看”的能力为中心,对内江师范学院英语专业学生进行访问调查,对学生看英语的图片、图表、视频、符号、新闻、外刊、周刊时事等的能力进行评估,基于中国英语能力等级量表为划分标准,对其能力进行划分,并根据量表中的等级提出培养学生“看”的能力的具体建议,培养并提高英语专业学生“看”的能力,由此从整体上提高英语专业学生的综合语言能力及形成良好的学科素养。在新媒体时代,学生在英语学习和教学中“看”英语的能力逐渐增强。因此,为了尊重新媒体时代的发展趋势,与时俱进,教育部在《高中英语课程标准》(2018年版)中提出了对语言专业学生“看”能力发展和培养的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英语能力量表,“看”的语言能力对评估和提高学生的英语技能起着重要作用,也对教学方法和教师如何培养这种语言能力提出了挑战。因此,研究“看”能力的培养现状,对提高英语专业学生的主题素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