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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和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商标近似以及商品类似是争议最大的问题。而面对着大量的“搭便车”、“傍名牌”的现象,各级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时是非常的困难,在认定时往往会出现相同案件不同的审理结果的现象。正确地对商标近似进行判断是有关商标案件中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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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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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荷兰)海尼根公司与(香港)泰中烟草国际贸易公司(下称“泰中公司”)关於“喜力”商标纠纷,经过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二审法院最後判定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於第1369685号“喜力”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这意味着泰中公司最终获得了指定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的“喜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尼根公司在中国多年经营亚最终成为知名商品的“喜力”商标,在“烟草”类商品上被人分去了半壁江山,这是海尼根公司最不愿看到的结果。’透过本案在商标局和法院的审理过程,反映出商标审查以及对已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本案终审结果表面看似符合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但却明显有悖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精神。本文想从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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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或申请在先的商标,亦或同天申请但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被驳回。本文就商标驳回相对理由的审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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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锦力公司)是第1465894号“曼科”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电开关、插座”等。虽然“曼科”商标在广东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锦力公司生产的部分商品上,该公司实际使用的是“曼科CLIPMEI’商标。佛山市市民廖燕文女士是第1674385号“CUPMEI”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9类“电开关、插座”等。与“曼科”商标相比,“CUPMEI”商标在广东省的相关公众中没有多少知名度。2004年6月29日,廖燕文以锦力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锦力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廖燕文的诉讼请求。廖燕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05年11月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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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产品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大部份额。然而,对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第三人在我国境内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境外企业不提供第三人的商标许可证明或商标转让证书,或提供虚假的商标许可证明或转让证书等,导致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商标侵权纠纷不断。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应要求境外企业提供第三人的商标许可证明或商标转让证书,并予以审核,增强商标与合同等,防范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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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文字、拼音和图形组合而成,于2003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可乐等。除了生产少量的“蓝色风暴”啤酒外,蓝野公司从未生产过可乐,也没有在可乐商品上使用过“蓝色风暴”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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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於2001年9月3日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兽医用制剂”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英文文字商标“ENVACAR”的申请。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以“该商标译为硫酸胍生。是一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为理由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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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亚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莲业食品有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对一件未注册地理标志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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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美国萨澳公司(Sauer,Inc.)于2000年9月14日在国际分类第12类“陆地车辆用液压泵”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WHATREALLY MATTERS IS INSIDE”纯英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译为“确实有重大关系的东西在里面”,类似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性,不具有识别特征。依据2001年10月27曰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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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出售的行为。自1994年中国发生“枫叶”商标与“腭鱼”商标的反向假冒纠纷以後,理论界对於反向假冒行为性质的讨论就未曾间断过。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第4项明确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界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尺度,然而,对於这一规定,学者们之间仍然存在颇多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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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简称康可公司)系第345737号“康可”图文组合商标的权利人。康可公司指控德国默克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剂药品上使用“康可”文字标识,并通过经销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广泛销售,足以使消费者造成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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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商标本身是否权成近似以及其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权成类似,在个案审查中具有一定的弹性,本文擬通过"御木本"商标异议复审案对这两方面的判定加以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