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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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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缔约可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种基本类型,该制度的产生对既有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鉴于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在适用中的特殊性,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2.
文章从一则案例出发,对与本案相关的合同预约问题作出了探讨.本文认为,预约应是旨在订立本约的合同形态.预约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强制缔约实现,即预约独有的法律功能就在于,通过强制缔约使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延伸至履行利益,从而形成缔约阶段信赖利益保护的多样化和体系化.  相似文献   

3.
强制缔约在现代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弥补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的鸿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是两种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强制缔约的方式。强制缔约的出现,正是用法律的方式来平衡市场上实力悬殊的交易主体,使一方主体负有与另一方主体缔约的义务。双方强制是法律科以当事人双方均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属于强制缔约的范畴。  相似文献   

4.
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主要包括订立合同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等。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不是当事人的任意妄为,否则会产生种种弊端。我国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系当然之理。这些限制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附随义务,在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强制缔约,还有保险、运输等领域的格式条款等。  相似文献   

5.
任何一种私法制度都内在地反映社会生活中的一般规律,即商品经济交换规律,所以本文研究的强制缔约制度也是一样的,它的目的也是反映社会生活的某个侧面,目的是有效的促进和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从上个世纪起契约自由制度的影子已经深入人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主体、标的、意思表示真实则商品经济就会有序地进行下去。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取代自由竞争经济模式登上历史舞台,理性哲学引导的正义观发生了改变,人们发觉契约自由原则并不必然保证双方当事人所为给付的合理与平衡。这一时期,垄断资本聚集在少数人手中,导致双方的经济地位实质上不平等。作为弱势群体,许多订约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因现实经济地位处于弱势而名存实亡。为了正义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历史的进程要求对契约自由原则做出合理的限制,因此强制缔约制度有其自身发展的空间,这也是本文研究它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等都已对强制缔约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或许是由于与“强制”联系在一起,因而强制缔约问题始终没能引起民法学界的多少兴趣,而公法领域又由于其“契约”性,将它排除在了公法的研究范畴。这样一来,强制缔约问题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笔者认为,强制缔约问题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民法理论问题,它不仅体现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且在实践中也发挥着保护弱者的重要作用。本文阐述了强制缔约产生的原因、概念及意义,分析了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其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7.
缔约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直接影响到其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文章对德国、英国及美国等典型国家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中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8.
作为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合同自动化的过程,电子合同可依据形式主义确立电子合同当事人;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中,法人的缔约能力可通过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进行确认,而对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则没有必要进行特殊限定;在电子错误的情况下,责任规制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义务。  相似文献   

9.
张静。王欣在《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3期《论我国立法中的强制缔约制度》一文中指出,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性质及承担方式。作者认为,责任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对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的认定,而义务性质的认定又取决于产生该项义务的法律关系属于何种性质。就强制缔约而言,存在两方当事人,即一方是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另一方为相对人,  相似文献   

10.
对于撂荒承包耕地以及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的情形可以通过强制缔约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实现土地的利用效率。强制缔约的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组织成员以及集体组织外的成员,其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限制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其内容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所需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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