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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宗族,皆为戮没。(高六册《荆轲刺秦王》) 其中“戮没”,课本注为:“杀戮和没收。重要的杀,较轻的没收入官为奴婢。”将“没”作如是解,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对于没收罪犯家属《或财产》入官义,先秦典籍一般用“入”。如《周礼·秋官·司历》:“其奴,男子入端隶,女子入于舂橐。”汉以后用“没入”、“没官”。如上例郑玄注引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橐人之官也。……玄谓奴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史记·平准书》:“匿不自古,占不悉,戌边一岁。没入纸纸(纟昏)线。”《汉书·刑法志》:“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三国志·魏书·高柔传》:“是时,杀禁地鹿者身死,财产没官。”《北史康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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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谣 《中国小学语文教学论坛》2001,(1)
人皆以孔子为大圣,吾亦以为大圣;皆以老、佛为异端,吾亦以为异端。人人非真知大圣与异端也,以所闻于父师之教者熟也;父师非真知大圣与异端也,以所闻于儒先之教者熟也;儒先亦非真知大圣与异端也,以孔子有是言也。其曰“圣者吾不能”,是居谦也。其曰“攻乎异端”,是必为老与佛也。 儒先臆度而言之,父师沿袭而诵之,小人朦聋而听之。万口一词,不可破也;千年一律,不自知也。不曰“徒诵其言”,而曰“已知其人”;不曰“强不知以为知”,而曰“知之为知之”。至今日,虽有目,无所用矣 ! 余何人也,敢谓有目 ?亦从众耳。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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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 《中学语文园地(初中版)》2004,(Z2)
赵括自少时学兵法,言兵事,以天下莫能当。尝与其父奢言兵事,奢不能难,然不谓善。括母问奢其故,奢曰:“兵,死地也,而括易言之。使赵不将括即已,若必将之,破赵军者必括也。”及括将行,其母上书言于王曰:“括不可使将。”王曰:“何以?”对曰:“始妾事其父,时为将,身所奉饭饮而进食者以十数,所友者以百数,大王及宗室所赏赐者尽以予军吏士大夫,受命之日,不问家事。今括一旦为将,东向而朝,军吏无敢仰视之者,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王以为何如其父?父子异心,愿王勿遣。”王曰:“母置之,吾已决矣。”括母因曰:“王终遣之,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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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有士焉,曰爰旌目。将有适也,而饿于道。狐父之盗曰丘,见而下壶餐以铺之。爰旌目三(食甫)之然后能视,曰:“子何为者也?”曰:“我狐父之人丘也。”爰旌目曰:“喜!汝非盗邪?胡为而食我!吾义不食子之食也!”两手据地而吐之,不出,喀喀然遂伏地而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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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有荣 《中国小学语文教学论坛》2002,(8)
一、把画线句子译成现代汉语。甘茂亡秦,且之齐。出关,遇苏子。曰:“君闻夫江上之处女乎?”苏子曰:“不闻。”曰:“夫江上之处女有家贫而无烛者,处女相与语,欲去之。家贫无烛者将去矣,谓处女曰:‘妾以无烛故,常先至,扫室布席,何爱余明之照四壁者?幸以赐妾,何妨于处女?妾自以为有益于处女,何为去我?’处女相语,以为然,而留之。今臣不肖,弃逐于秦而出关。愿为足下扫室布席,幸无我逐也。”苏子曰:“善,请重公于齐。”翻译:。二、把画线句子译成现代汉语。使圣人预知微,能使良医得蚤从事,则疾可已,身可活也。人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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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燕红 《中学课程辅导(初一版)》2007,(12):22-24
原谷有祖,年老。谷父母厌憎,欲捐之。谷年十有五,谏父曰:“祖育儿生女,勤俭终身,岂有老而捐之者乎?是负叉也。”父不从,作舆。捐祖于野。谷随,收舆归。父曰:“汝何以收此凶具?”谷曰:“他日父母老,无需更作此具,是以收之。”父惭,悔之,乃栽祖归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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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敏 《中学生读写(初中)》2006,(7):105-106
(齐)景公使圉人养所爱马,暴病死,公怒,令人操刀,解养马者。是时晏子侍前,左右执刀而进,晏子止,而问于公曰:“尧舜支解人从何躯始?”公惧然曰:“从寡人始。”遂不支解。公曰:“以属狱。”晏子曰:“此不知其罪而死,臣为君数之,使知其罪,然后属之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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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东 《语文世界(高中版)》2002,(11)
余自幼喜鸽。初,父捕信鸽一对于孤岛大戢山。时吾方六岁尔。父造木屋一,高两尺许,上下两层,以木隔之,侧辟两牖,门以铁网为之。此鸽羽翼渐丰,略无飞翔之力。父畜之如鸡鸭。吾甚喜之,时蹲而熟视,其羽紫而黑,间以灰白,置之日下而见五彩,父曰:“此,人所谓‘雨点’也。”余方喜,将抚之,其惊而走,余欲奔而逐之,父笑曰:“释之。鸽之胆小类鼠也!汝毋害之!”吾从其言。后,予时而远视,久之,不以为怪矣。尝踱至去吾三步以内。余掷玉米食之,稍视片刻,则逐而啄之。盖缘其稍大乎玉米,须含而强咽,故时见其相与“口中夺物”,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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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的两个判断见于太史公《报任安书》。“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勉励也。”“古人所以重施刑于大夫者,殆为此也。”两个判断,一引据《礼记》称“刑不上大夫”——《教参》的解释是。“对大夫不能用刑”;一针对事实.称“施刑于大夫”——《教参》的解释是。“对大夫施刑”。一曰“不能用刑”,一曰“施用刑罚”,两种说法.似乎自相矛盾。[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