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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绑架罪是单一客体复合行为的犯罪。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可作为绑架罪的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则应按数罪处理。《刑法》应以刑法谦抑性为原则确立"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未致死"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条款,合理设计绑架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2.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当刑法分则罪刑条款明确规定"致人死亡"并配置相应法定刑时,需要根据法定刑的高低判断行为人出于过失或者故意;当刑法分则罪刑条款未作明确规定时,可通过想象竞合犯理论予以解决,同时可将被害人自杀评价为相关条款的"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废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修正案(九)》废除绑架罪、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绝对死刑之后,我国刑法典中仅劫持航空器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4种罪名规定有绝对死刑。绝对死刑的废止有利于协调罪刑关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推进死刑制度的改革。但是,修改后的法定刑依然具有绝对性且罪刑关系依然存在瑕疵,而以"可以判处死刑"的方式作为绝对死刑废止后的法定刑配置模式最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239条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应该能涵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内容;为体现对婴幼儿的特别保护,“以婴幼儿为人质的”应作为绑架罪的一加重处罚情节:起刑点十年有期徒刑和绝对死刑的规定没有注意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协调,也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故对这一条款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是一个国家的国情,而且其设置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发展、国家形势以及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法定刑也发生变化。从1949—1979年刑法典颁布前的这段时期,我国刑事法律在法定刑设置模式上,呈现出相对确定法定刑、不确定法定刑和绝对确...  相似文献   

6.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法律适用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类似民法上的"向一般条款逃避"。从民刑比较而言,刑法的形式理性更高,刑法适用更应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从法律解释看,格式合同尚且作出对提供文本一方不利的解释,刑法犹如国家与国民订立的格式合同,亦应作出对国民有利的解释;从罪刑法定原则看,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性要求刑法适用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亦是明确性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可见,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亦是刑法的适用铁则。为此,刑法立法上,普通法条应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司法上,应杜绝随意将普通法条扩大解释,严格普通法条的适用条件,即便例外适用"重法优于轻法",也应当以刑法的注意规定为限。  相似文献   

7.
绑架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绑架罪既遂的标志是绑架行为的完成;绑架罪是继续犯;绑架过程中劫走被绑架人财物,即使数额巨大,也不能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杀人未遂或者重伤的即使造成严重残疾,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对绑架罪不应配置死刑,应借鉴日本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二的规定,增设基于释放被绑架人而减轻其刑的规定;应废除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8.
刑法的正当化并不具有天然性,刑法的正当化是一个需要证成的命题。刑法的正当化来自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分别对应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两者密切配合,相互交织,两者共同构筑了刑法正当化的基石。外在的正当化要求适格的立法主体依据严格的立法程序订立刑法及其修正案,否则就不具有正当性。内在的正当化要求刑法自身表述的明确、法定刑的适正和罪刑相适应。罪状表述模糊和歧义,是对明确性的背反。死刑、无限额罚金刑、没收财产违反刑罚的适正性要求。刑法中还有很多条款不能满足罪刑相适应的最低要求。  相似文献   

9.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之一,由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其法定刑幅度问题也一直被学者重点讨论。该罪作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在法定刑援引上理应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同,即具有两档法定刑。文章通过对相关刑事判决数据的分析,建议对该罪的入罪标准重新进行数额构建,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适当提高该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加大了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加重了特定主体的法定刑,并增加了兜底性条款。然而,司法适用中仍然存在"个人信息"界定模糊、"违反国家规定"前置法缺失以及"情节严重"标准不一的情况。因此,厘清相关概念、明晰定罪的具体标准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将诉讼诈骗行为单独设罪符合国内外诈骗罪的立法模式,符合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和刑法谦抑性等原则的要求。在刑法分则体系的具体安排上,应该根据它所隹害的主要客体来确定。在个罪具体内容设想方面,罪名宜采用“诉讼诈骗罪”,罪状与法定刑的设计则可以参照现行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但是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在“处刑较轻”的理解上有两个方面:对于同一种犯罪,新旧刑法规定的主、附加刑互有轻重时应当以主刑轻重为判定依据;新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时,则应当以法定刑适用条件较宽的刑法作为“处刑较轻”的刑法。在对“已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的理解上,对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对于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刑法时域的应当适用新刑法,当旧法对该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时,可以采用旧法。如此,从立法原意和实践需要出发,才能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的内涵。  相似文献   

13.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和立法宗旨考虑,应当将"释放人质"解释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但应将"释放人质"限定为出于行为人自愿,且必须将人质释放至安全场所.  相似文献   

14.
中国刑法中存在将民事违约行为犯罪化的条款,但这类条款在价值取向上与民法之合同相对性原理、刑法之人权保障精神及刑法的辅助性特征皆不契合,值得反思。对这些条款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是目前刑法适用的基本选择。  相似文献   

15.
绑架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其典型是行为人无故非法绑架无辜人质,以杀伤人质相要挟向其家属或相关人勒索钱财或达到其他目的。对于某些事出有因、被害人确有过错的绑架行为不宜定绑架罪。《刑法》第238条第3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秉持了上述理念,司法实践中应积极适用。但该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范围太窄,行为人为索取单方面主张的合理债权而绑架他人的,也不应定绑架罪。  相似文献   

16.
1997年修改刑法时,专门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增设了“特殊防卫权”,但因其缺乏过程完备性、科学严谨性和实际操作性,给人留下诸多立法方面的缺憾。为此,应对刑法第20条第3款及早进行修改与完善,可将其修改为:“对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杀人、重伤、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样既简明扼要、清晰可辨,又易于理解、便于掌握,从而进一步体现立法者增设特殊防卫权的本意,促进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并发挥其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严格责任犯罪,也称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或刑法中的绝对责任。其理论和实践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它属于刑法中的一些特定的犯罪类型,对英美法系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在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犯罪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  相似文献   

18.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我国立法还存在着法定刑偏低、刑罚种类单一、从宽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围绕应否提高本罪的法定刑,不少学者从体系解释、刑罚目的以及法律社会学等多个角度展开讨论,并提出各自的意见。为有效实现保护被害妇女、儿童法益的目的,应当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用原则的前提下,基于预防和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现实需求,同时合理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以法定刑的提升为切入点,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进行立法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松绑     
人的身体被绑架,就会失去自由;人的思想被“绑架”,便无法创新。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在规制非法集资行为时,有明显违背谦抑性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刑事与民事、行政界限模糊,导致刑法打击过于前置;法定刑配置过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与非暴力犯罪的去死刑化潮流相背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广泛采用推定规则,是古代刑法结果责任的残留。重置刑法在非法集资治理上的谦抑性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贯彻,前者表现为加强民事、行政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法定刑配置以实现谦抑性;后者表现为广泛使用民事、行政手段,通过合理解释限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范围,较多采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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