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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近年来,校外第三人或者饲养的动物致害学生的事故不断发生,如因学校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被犯罪分子、精神病人杀害、强奸;因教师失职,学生被不明身份之人领走而失踪;饲养的动物窜入学校咬伤学生等。法院对这些大体相同的案件中第三人和学校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别。有的认为学校和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学校和第三人应按各自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属于按份责任。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好这方面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相似文献   

2.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存在争论,本文特对如何正确认定学校在此类案件中的过错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争论。应正确认识与运用补充赔偿责任,将补充赔偿责任的研究定位于侵权法领域中。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指出补充赔偿责任适用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4.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相似文献   

5.
张卫英  王梅霞 《文教资料》2006,(11):106-107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校期间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以下统一简称为“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目前,认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9月1日起生效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2004年5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据此,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未成…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学生是我国社会结构中最庞大的群体,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之一。学生受到的伤害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教职员工的行为及教育、教育设施的瑕疵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二是由于校外的第三人或他人饲养的动物给学生造成的伤害。对这两种损害有关责任主体无疑都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相似文献   

7.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屡见不鲜,在事故之后如何赔偿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学生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理论依据何在,为什么只局限于人身损害,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未成定论,众说纷纭.因此,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明确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故意和过失区分学校的责任承担,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到受保护范围,将学校责任扩大到财产损害,对于解决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的案件具有现实性意义.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其伤害形成原因越来越多,要求校方赔偿的诉讼也成倍上升,请求赔偿款越来越大,新闻媒介炒得也越来越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学生在校的安全到底谁负责?学校应对学生哪些伤害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学生的监护人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为此,笔者对校园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成因及对策作了调查和探讨。一、校园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成因1.因学校设施不合格造成的人损案。有的学校校舍长年失修,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不安全隐患;有的学校场地、道路不平整,下水道无安全盖,楼梯通道照明灯损坏;有的…  相似文献   

10.
邹敏 《教育科学研究》2012,(8):32-35,45
《侵权责任法》与教育主管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框架。《侵权责任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分列,将被侵权人的年龄因素纳入学校责任的归结要件,并明确了学校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学生在受到校外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学校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以之为依据,预防和应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校外第三人或者饲养的动物致害学生的事故不断发生,如因学校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被犯罪分子、精神病人杀害、强奸;因教师失职,学生被不明身份之人领走而失踪;饲养的动物窜入学校咬伤学生等:法院对这些大体相同的案件中第三人和学校责任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中小学校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多,受害者家长提出的索赔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高达近百万元。中小学学生在学校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不应该赔偿?应承担多少赔偿?本文对此作了探讨,深值一读。  相似文献   

13.
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但是面对学校这个特殊的地域、学生接受教育这个特殊阶段、侵权主体和受害主体是学生这个特殊的人群,在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赔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法律还是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只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的制定的行政法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解决具体的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就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承担赔偿青任等几个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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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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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的特点决定了其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多发环节,但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多方讨论的焦点.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把学校的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具体责任划分上尚存在许多值得讨论的地方,笔者身为体育教师,并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对此作简要分析,仅供读者讨论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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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受关注的校园学生安全事故中,校外第三人对学生的伤害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毫无疑问,造成学生伤害的犯罪分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但学校在此类案件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为使读者朋友对该规定有更明确的认识,本栏目特刊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马军法官对一起学生被绑架案件的评析,下期将刊出解立军律师结合具体案例的文章《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分析》,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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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频发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来看,当学校无任何明显过错时,仅仅出于对弱者的保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要从学校的性质、法律地位、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贲原则等方面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将学校的责任转化为社会责任,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不失为上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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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侵权责任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因服务质量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服务质量侵权造成损害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增加服务质量侵权责任的内容,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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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表明,法院判定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的比率为2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总体上并未加重学校负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或者严重的精神痛苦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致害行为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空范围内;造成受害人严重损害后果;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存在过错。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通常有所限定,且各类学生伤害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都有一定的幅度。  相似文献   

20.
农村水塘儿童溺亡事件属于一类频发事故。在该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部分法院认定水塘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亦有法院认定管理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于具体案例的分析和法条的解释与适用,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可以明确,农村水塘并非《侵权责任法》中所谓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实际上并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在判定类似案件中,基于人道与情理角度考虑,可通过公平责任原则判定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通过安全保障义务判定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免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案件判决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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