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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从事了多年的刑事案件报道,在采访实践中,笔者感到,有关刑事案件的报道应尽力避免名誉侵权,以防止新闻侵权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李遵红 《青年记者》2007,(18):102-102
近年来,名誉侵权问题对于新闻一线的采编人员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困扰,笔者试从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入手,对媒体如何避免名誉侵权作一探讨。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1.内容失实造成名誉侵权从已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于报道内容失实引发的。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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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闻报道名誉侵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侵权指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通过对名誉侵权构成的法律要件的分析,避免名誉侵权的发生,更好体现新闻工作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马强 《记者摇篮》2004,(6):56-57
这是一开放吸纳的时代.这也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日渐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了解世界、掌握信息资讯、从事生活娱乐消费。甚至已经成了人们跳不出的一种既定模式。各种类型的新闻报道刷新着世界.同时也打印着时代进步的标志。而—个开放的市场经济社会同时需要另外一种必须遵循的准则.那就是法律。  相似文献   

6.
新闻媒介是党.国家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它一方面要传播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又要反映人民的呼声,体现人民的监督权利。它是党.国家和人民之间准确、及时地传递信息的舆论工具。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这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新闻自由正体现了这种权利的范围.广度和深度。如何避免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圆满完成新闻报道工  相似文献   

7.
臧东娥 《新闻传播》2004,(12):56-57
近年来,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侵权的高发,生率让新闻界和法律界人士格外注目。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名誉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因而侵害名誉权就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据统计,在我国的新闻官司中,70%以上是侵害名誉权案件。  相似文献   

8.
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名誉在实质上反映了特定人同社会之问的现实关系。名誉权则是保护这种正常关系不受非法侵害的一种权利,即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名誉作为客体.具有专属性和非财产性。专属性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和法人,二是名誉权是不能继承或转让的。非财产性是指名誉权保护的是主体的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利益,名誉的好坏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好坏。  相似文献   

9.
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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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11.
舆论监督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权利的行使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界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而内容的属实,就在于新闻工作者要能够严谨认真地倾听各方意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兼顾各方利益,同时能从促进问题解决的角度报道、评论,而不是情绪化地炒作。那么舆论监督如何避免名誉侵权呢?  相似文献   

12.
新闻侵权常常指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颁布正式的新闻法,对此类侵权的适用法律散布在宪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其对具体案件的复函和有关行政法规中。本文试通过分析一些法律规范,阐述新闻报道中当事人的名誉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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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无论是广播、电视,还是报刊,都加大了法制新闻报道的力度,而由法制新闻报道引发的诉讼也开始增多。那么,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如何才能避免诉讼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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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 《新闻记者》2006,(6):49-51
一 2006年3月24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对浙江省第一例博客侵权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因被告不承认自己是侵权博客的作者,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值得关注的是,原告在开庭之前又将登载侵权博客的中国博客网追加为第二被告,但未得到法庭准许。无独有偶,在这一案件之前,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称其网上有辱骂、侮辱他的博客文章,诉状已被南京鼓楼区法院受理,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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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的侵权方式和法律应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案件报道虽是属于社会新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新闻。它往往是曝光社会的假、丑、恶的一方面,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和震动。由于案件报道在新闻中的特殊性、重要性,在新闻实践中涉讼新闻侵权的案例比较多,有必要引起新闻记者和新闻传媒的注意。一、案件报道中不当公布未成年人资料涉嫌侵权案例:在案件报道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报道,由于记者编辑未按法律或者不熟悉法律规定,在报道中点了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学校、家庭等,或从叙述中让人推断出来是该未成年人;有的违反规定将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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