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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体器官移植为人类的一项伟大的医学技术,但是由于我国人体器官供需矛盾突出,诱发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但是新罪名的出台,却并没能完全堵住人体器官地下交易。认定该罪需要进一步明确组织者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医疗机构以及医生的责任承担等。 相似文献
2.
梳理被害人承诺的发展理路,可以发现自其被提出以来。后来者对被害人承诺的认识与剖析均各抒己见。由于被害人承诺强大的法治理性,现代各国立法、司法、执法中均有大量的运用和体现,对促进法治有重要作用。恰逢《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且被害人承诺与本罪的法理基础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例来探讨被害人承诺,确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立法原理,以对被害人承诺有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 相似文献
3.
谢鹏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84-85
我国每年有大量的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来挽救自己的生命,可是,在我国器官供与求的矛盾使得器官买卖时有发生、器官黑市横行。我国刑法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新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里仅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器官(犯罪对象)、被害人承诺以及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这三点来做探析。 相似文献
4.
王烁宏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6):70-75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仍处空白。法益是判断“着手”与既遂的核心,要区分本罪的各形态,就要先厘清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取得相应资格公正性。判断本罪基本犯的着手,要以目的行为“顶替”为基准;判断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的着手,关键在于对“组织、指使”的理解“。组织”就是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指使”就是教唆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关键在于认定本罪的性质,本罪的基本犯是行为犯,而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则是结果犯。 相似文献
5.
朱俊强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0(2):19-23
邪教犯罪不是一般的有组织犯罪,而是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有组织犯罪。邪教犯罪的危害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不同,它至少侵害了四种刑法法益:对其成员实行精神控制,非法限制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进行恐怖暴力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造故杀、自杀、自焚、自残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疯狂的敛聚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打击邪教犯罪,必须正确理解邪教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这样才能发挥刑法打击罪犯,保护社会利益的功效。 相似文献
6.
学校必须成为教师通过教育活动、学生通过学习活动不断追求"卓越性"的场所。这里所说的"卓越性"并不是指与他人相比较的优秀,而是指无论在多么困难的条件下都尽最大努力追求最高目标的"卓越性"品质。 相似文献
7.
同样作为挪用型犯罪类罪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挪用公款罪并没有将"借贷给他人"规定为客观方面,仅仅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是其行为方式。依据之前《贷款通则》的规定,公司、企业间相互借贷行为本身违反了金融法规,是一种非法的金融业务活动,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挪用公款罪中设置了与"挪用"并列的"借贷"行为。在前置的《贷款通则》和《放贷人条例》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挪用资金罪的设置应当删除"借贷给他人"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周羚敏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1,(11):67-71
1997年修正《刑法》时新增了组织淫秽表演罪,但条文规定简单,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出台。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罪名出现了内涵过窄、被调整对象僵化等问题。有些新的形式如"裸聊"、"群拍"等是否属于淫秽表演成为难题,与行政法规的衔接、共同犯罪中组织者地位如何确定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分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立法初衷和现存缺陷后,要解决现有的尴尬,应该一方面扩大"淫秽表演罪"的内涵,另一方面对本罪名进行扩张与重构。 相似文献
9.
杨颖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27(3):69-72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是效力未定合同的一种形态,其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出卖人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取得财产的处分权。具备上述任一条件,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就从效力未定状态归于有效。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与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缔结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中国考试》2020,(12)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如何正确区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各种形态,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和终了。判断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着手,必须对组织行为进行厘清。组织行为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被组织的人数不影响该罪的着手认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判断应采取折中说,从组织行为和被组织行为2个方面判断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即在组织行为已经完成的基础上,以被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已经渗透至相对封闭的考场为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1.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要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足以抑制反抗”是本罪暴力、胁迫需要达到的标准。被组织者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方可成立本罪。残疾人、儿童的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对此应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2.
13.
康均心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2):53-57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的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罪名、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罪的界限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方面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层面上也未能澄清一些疑惑,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无疑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张明之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5):41-45
要正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必须认真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有组织进行的犯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严格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者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5.
犯罪原因问题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从传统犯罪原因开始论述,介绍传统犯罪原因的一般理论、社会反应理论、犯罪情景预防理论,并对不同犯罪原因理论指导下的犯罪预防措施进行归纳,重点介绍了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犯罪情景预防理论和技术,实证分析了情景预防理论在我国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大意义及本土化运用。 相似文献
16.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揭发型"立功。共同犯罪案件中,无论是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还是帮助犯,犯罪分子只有揭发的是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在一般犯罪案件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该理解为揭发与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的他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7.
喻义东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33(6):114-116
价值论把社会事实区分为"科学事实"与"价值事实",价值事实是主体性的事实。由于犯罪是一种价值事实,恐怖主义犯罪也是一种价值事实,因而,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是具体主体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作为最高层次主体的整个人类社会,因为存在一个普世接受的伦理与价值体系,以这种价值体系为基础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就应当是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相似文献
18.
石魏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1):39-44
刑法修正案(八)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下面又制订了一个补充性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至此,欠薪行为经历了由民法、行政法到最严厉的刑法的调整过程。在对劳动报酬权与劳动报酬所有权辨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包括两个,主要客体是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对劳动报酬,既包括工资,又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对于"数额较大",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工资水平,应以一定的基数作为基础,辅助以拖欠时间的长短作为认定的标准。对于犯罪主观方面,我们认为,不需要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本罪的要素。当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抽逃资金、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 相似文献
19.
赖勇龙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15(1):96-99
作为语言哲学的重要研究方法,日常语言分析提供了解读我国传统犯罪观的全新视角。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在我国的日常语言中,“罪”经常与“定”、“罟”、“过”、“恶”等词语搭配使用,在词间家族相似中.“罪”的意义呈现出功能多元性、标准相对性、存在历史性、文化相关性,语境依赖性等特点,个体维度与社会维度兼具,主观视域与客观视域融合,主体性与主体间性交叉,反映出我国传统犯罪学思想的丰富性与包容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