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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武生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6(1):57-60
抵押登记的效力从各国立法体制上看,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和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之分,两种体制各有利弊,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两种主义并存。现行双轨制的做法与抵押登记的设置目的相悖,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实践中不利于当事人遵守抵押合同,增加了担保成本,阻碍了抵押制度的推行,也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因此应统一到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2.
论浮动抵押及其运作实践中的问题与消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季秀平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319-324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抵押设定人范围过宽、抵押财产范围过窄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欠缺等立法缺陷,应予修正。在现有制度下,法院应正确界定"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含义和范围,正确理解有关浮动抵押登记机关和登记类型的规定,以及浮动抵押权在优先受偿权体系中的效力顺位等问题,正确适用浮动抵押制度。银行应深入分析和研究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所在及其产生原因,通过慎选授信对象、订好抵押合同、及时抵押办理登记、加强抵押财产监管等途径和方式,合理防避浮动抵押贷款风险,积极开展浮动抵押贷款业务。 相似文献
3.
现阶段,人们对"三农"问题关注的焦点之一,集中在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拓展农民的融资渠道,使农民能够开展规模经营,调整生产结构。为了更好地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行为,要强化集体的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其他权利人的优先受让权。 相似文献
4.
张祺炜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62-65
浮动抵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抵押制度,体现了抵押从保全性到融资性的转变。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引来了学界的诸多非议,主要在于主体过宽、客体过窄、制度不完善、缺乏接管人制度等。笔者则针对这些非难,通过着重分析《物权法》第181条,利用法解释学的方法,主要从我国动产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抵押财产的范围,浮动抵押的确定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及其实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5.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1)
房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担保法》中被规定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曲解了登记作为房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此种立法在实践中弊害无穷,不仅有可能助长房产物权交易中的背信行为,也违背了合同法鼓励交易,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精神。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房产抵押登记的目的,对比不同立法房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指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定的成立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房产抵押登记请求权,房产抵押登记的完成,抵押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6.
论抵押合同的性质及其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飞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1,17(3):16-18
我国现行担保法及相关理论把抵押合同视为物权行为,抵押登记视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这是长期以来的一个误区。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该模式下,抵押合同性质应为债权,抵押登记系独立于抵押合同之外的物权变动要件。对于未经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并未产生权意义上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7.
张可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7,24(3):93-96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西方很多国家已经相当成熟,但因为经济发展和立法上的原因,我国《担保法》对其规定却相当简陋,不适应社会的需要。文章对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最高额抵押的设定、适用范围、处分、登记制度,以及其所涉及的抵押权顺位、决算、实行等7个方面,讨论了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8.
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类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物权法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在完善我国担保物权体系,弥补传统抵押之不足,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皆有重大的意义,是一次重大的立法突破。 相似文献
9.
唐海燕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2,18(5):39-4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适应企业融 需要,突破传统物权理论“一物一权”原则,在大法系和英美法系上相继创立了各有利弊的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担保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经济 ,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已不乏实践,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应根据现实需要,建立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以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0.
徐琴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23(2):68-71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