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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救济是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提供保护和补救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保护、监控、平衡、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项功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来自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因此,执行救济的方式也就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不同。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位,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全面公正地保护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强制即将单独立法的今天,面对这一不足,我们应对这一制度作以下完善:一是建立程序救济之执行异议制度.二是建立实体救济的第三人异议之诉,以期通过这两种制度的建立,能够达到保护权益、提高效率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加强对我国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对推进立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而民事执行救济的研究对整个民事执行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对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可能来自程序上的,也可能来自实体上的。因此,执行救济的种类与方式也就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的不同。我国此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的修改仍未到住,还应在现有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舍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现。其主要缺陷表现在:审查主体规定不清,审查程序无法可循,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不尽合理,在处理执行异议问题上引入的审判监督程序缺乏周密的制度体系考量,在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方面缺乏规定,被执行人缺乏相应的异议救济权利等。为完善执行异议制度,需从实体与程序双重角度进行设计,即为当事人创设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5.
执行异议制度是为保护执行案件案外人不受强制执行行为不当或违法侵害而设立的一项救济制度。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存在着诸多欠缺。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从明确赋予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权、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之诉、允许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方面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执行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执行救济制度之一,它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过程中,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对其进行审查与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在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省,执行异议都属于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但在我国.执行异议却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而且提出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执行当事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有违执行功能、降低执行效率及没有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该对该制度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而在执行中也很不一致。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不利的。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得微乎其微,这也正是造成当前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途径进行研究,试图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解决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权问题,以切实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9.
“执行难”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其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树立。文章拟从执行权性质入手,就我国执行机构的改造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有效解决当前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10.
宁关群 《林区教学》2008,(12):43-44
诉讼判决难于执行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司法领域的一大头疼问题。诉讼判决执行难已不是个案,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种常态。执行工作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因而,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领导关注的焦点,群众议论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11.
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跨辖区执行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但全面考察这一制度的实施状况,我们发现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委托执行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论题从分析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这些问题的对策入手,对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实践可行性作出更新层面上的评估和构想,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出路。  相似文献   

12.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或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强制不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以下均简称为“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履行该项义务的诉讼行为。诚然,民事执行并不是每件民事案件都必须经历的诉讼阶段。然而,在诉讼程序中,它确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它又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民事执行作为审判工作的继续,对于全  相似文献   

13.
多年来,民事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并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执行难”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本文试图从剖析“执行难”的原因入手,兼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提出笔者对执行程序价值的理解,最后提出完善执行工作所应的树立的新理念和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   

14.
基于物权期待权理论,对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进行优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往往采用确权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两种途径来救济,由于对确权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理解不准确而产生诸多问题,致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研究认为,执行程序中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给付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就是确定是否停止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买受人不能通过确权诉讼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确权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裁决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标的物停止执行后,再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来完成物权的最终变动。  相似文献   

15.
民事保全异议作为保全程序的重要制度构成,其程序定位与品质取决于保全程序,因此“保障生效判决执行(或避免损失扩大)”应当作为制度的根本,而“平衡当事人权益”则作为制度修正的指针。据此,保全异议程序的主体应当包括着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案外人,审理方式则应采取有限的对审制,我国当下的审查内容也应当有所调整。  相似文献   

16.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目前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17.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民事执行,作为私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不仅决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更关乎国家裁判的权威性与威慑力以及人们对国家的司法乃至法制的信任程度。大量涌现的“执行难”案件不断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民事执行”进行了定义后,总结其特点,并对其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归纳了解决“执行难”的对策,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为更好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执行制度提供可行性的帮助。  相似文献   

19.
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该意见共包含14条内容,对工伤认定、劳动争议处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劳动关系存异议,工伤认定应中止。该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  相似文献   

20.
伦敦海事仲裁裁决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被法院修改或撤销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当事人有异议或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被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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