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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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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客观归责理论运用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使其与保证人地位理论相结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客观归责理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具体运用及判断体现为:若要将一个具体结果归责于不作为人,必须满足“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不作为维持了既存风险且为法所不允许”“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维持的既存风险”。这些规则项下还存在若干用于排除结果归责的下位反向规则。据此分析“货拉拉”案件可得结论:本案被告周阳春由于并不处于保证人地位,其维持车某某既存坠车风险的不作为系法所允许,不满足“不作为维持了既存风险且为法所不允许”这一条件,可直接实现出罪。  相似文献   

2.
风险社会对过失犯的认定提出了新挑战.传统过失犯理论将过失犯成立与否简化为过失成立与否,其缺陷在于:故意犯所对应的意志归责论并不适用于过失犯;忽略了故意犯与过失犯在客观上存在的不同;缺乏预防上的有效性.在过失犯的认定中引入客观归责论,可以突出故意犯与过失犯二者在客观构成方面的不同,明确过失犯的因果关系、判断逻辑及内容,符...  相似文献   

3.
从不作为义务的实质出发,论证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要求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即先行行为必须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迫切危险,且行为人对此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  相似文献   

4.
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实施的,造成特定危险状态的行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都可以成立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也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能是故意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5.
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实施的,造成特定危险状态的行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都可以成立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也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能是故意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6.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是不作为与作为的等置性,即对存在结构上不同的两种行为样态适用同一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正是基于等置性,才承认特定的不作为可以成立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解决了将二者等置评价这一基础问题,才给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和对不作为者的定罪科刑提供正当性。等置性如何贯彻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即等置性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体系地位如何?梳理若干重要的关于等置性体系地位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分析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要求的等置性的内容。  相似文献   

7.
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对其的处罚是以作为犯罪的法条定罪处罚的,那么如何实现不作为与作为的等值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是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值性的理论考察,可以发现等值性的认定应该从作为义务以外进行论述。等值性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存在地位,从作为义务内部论述等值性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完整的。等值性应该从不作为的客观载体,即作为义务的存在、作为义务的强度、危害结果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状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8.
一、名词解释刑法 刑法学 刑法效力范围 刑法的溯及力 犯罪 犯罪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刑事责任 危害结果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外事件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 主犯 从犯 教唆犯 继续犯 想象竟合犯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惯犯 刑罚 刑罚裁量 数罪 数罪并罚 刑法执行 …  相似文献   

9.
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等价性是指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等置问题,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实施不作为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保证地位的人,也即必须是具有保证义务的人(即具有作为义务的人);二是发生了危害结果,并且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不作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实施不作为行为的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相似文献   

10.
先行行为的范围一直是刑法理论研讨的重点,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界定关系到刑法功利和公正价值的实现。原则上,先行行为应当以违反法律规范为必要,但是,在对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不与刑法允许的其他更高价值目标相矛盾的情况下,合法行为也能引起作为义务。在刑法并未对先行行为本身作出法律评价,如规定为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等前提下,应当肯定犯罪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也可以是无责行为。  相似文献   

11.
备受关注的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是检讨中国法上先行行为引发的不作为侵权的良好契机。不作为侵权在侵权法中属于例外,原则上不作为侵权与作为侵权具有等值性,但不必过分苛求,司法实务中法官认定不作为侵权责任较轻。不作为侵权中作为义务来源之间的混淆与重叠需厘清,先行行为异于部分民法基本原则、法定义务等来源形式,具有独立存在价值,但其成立需要严格限制,以避免过度限制行为自由。作为义务来源认定上的形式法义务说存在较多问题,并不可采,应该采取形式与实质法义务结合的综合说,探求认定作为义务的实质法律依据。先行行为创设或维持民事权益侵害的紧迫、巨大危险,原则上须具有违法性,例外情况则不要求。先行行为的特性是具有可归责性、损害发生的高概率性,严重依赖损害结果及法官价值判断,同时具有双向限制功能,其应从过错侵权一般条款中进行解释。过失不作为与第三人故意作为结合引发损害之际,应放弃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之适用,而采取风险降低理论,进行妥当的规范性分析。  相似文献   

12.
不作为犯理论中,由于不真正不作为因果归责的研究过于夺目,真正不作为理论并没有得到过多关注。甚至立法和司法上对真正不作为产生了结果犯的误读,从而引发学理解释和司法适用上的不畅。应当申明真正不作为并非结果犯,无需进行结果归责。对于真正不作为,可适用义务犯理论,表明其谴责重点在于违背一般的积极作为义务,并区别于不真正不作为的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真正不作为犯条文中的具体结果是客观处罚条件。  相似文献   

13.
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同作为犯相比, 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较为薄弱,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许多问题更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本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规范结构、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及其立法完善四个方面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作者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以不作为形式实行由作为也可构成的犯罪,它违反的是一种隐含性的、没有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的特殊的 “命令性规范”。正因为如此, 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 故宜在刑法总则中设专条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4.
客观归责理论是解决结果归属的重要理论,其在过失犯中应用居多。客观归责的两个步骤,首先是在结果和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是在这一因果流程未被阻断或改变的前提下,损害结果在规范目的的范围内,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行为人才具有责任。客观归责理论所确立的归责流程致力于限制责任范围,将那些没有刑法规范意义的因果流程从责任范围内剔除出去,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则体系限制人们因自己的行为招致的外部风险承担。  相似文献   

15.
作为承认过失犯实行行为的新过失论的基础的行为无价值论不可取,所以对过失犯违法性的判断要回到法益侵害或侵害的危险上来.以结果回避义务为核心来探讨过失犯,就把过失犯理解成了不作为犯.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看作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必然导致过失犯成为了违反行政取缔法规行为的结果加重犯.承认过失犯有实行行为违背了因果规律.过失犯没有独立的行为,过失行为是伴随结果发生后,从目的行为中抽象出来的一种依附行为,过失犯也就是伴随结果发生后对目的行为的一种评价.  相似文献   

16.
在刑法理论上,可以将犯罪形态分为作为犯和不作为犯,而不作为犯又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就纯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往往明确规定了作为义务的主体与内容;就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则对此未加以明确的规定。本文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形式作为义务的来源、实质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作为义务来源之重构几个方面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进行探究,以期有裨于理论与实践。  相似文献   

17.
一、名词解释: 刑法 刑法学 刑法体系 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自负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刑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不作为 意外事件 危害结果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 年龄 犯罪 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继续犯 想象意合犯 惯犯 结合犯 连续犯牵连犯 吸收犯 刑罚 刑罚体系 主刑 附加刑管制 拘役 罚金 剥夺政治权力 驱逐出境 量刑 法定情节 累犯 自首 立功制度 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时效赦免  相似文献   

18.
通过论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规范结构,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质予以一定的阐明。  相似文献   

19.
通过论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规范结构,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质予以一定的阐明。  相似文献   

20.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是刑法解释论上的难点之一。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解决存在构造存有差异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等置问题。因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是否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与等置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的。作为解决等置问题的基准,本文提出了构成要件等价值性理论,要求不作为者必须是由于故意或过失而设定了引发结果发生的原因。有了这样的原因设定,不作为犯就具有与作为犯同样的存在构造,二者之间存在的构造上的鸿沟可得以逾越,从而解决了等置问题。因此,在构成要件等价值性框架内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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