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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各国立法规制风险移转制度不尽相同,分别有三个标准: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而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交付主义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然而在实践中又暴露出许多问题,一些特殊的买卖合同的风险移转无法完全受制于交付主义.相关条文无法真正解决现实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法条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2.
丘国中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6):29-30,45
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三大立法例,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的基本含义逐一进行解释和评价,指出所有权主义作为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相比于交付主义更合理。 相似文献
3.
冯国峰 《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3,17(1):12-15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一个问题我们必须重视,即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世界各国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我国《合同法》都有所规定,但又存在区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在国际间使用最广泛关于货物买卖的公约。本通过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有关规定与《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简单的比较,对我国对外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作了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4.
杨希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9)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内的风险负担,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焦点,但经过时间的沉淀和实践的积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即“交付主义”规则.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此都有着不同的规定,也间接地造成了同一个案件适用不同法规而处断结果矛盾的尴尬局面,给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所以讨论各种理论观点的合理性,来最终确定卖方在根本违约情况下会对货物风险转移产生影响是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5.
杜中超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破产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主要存在着普遍主义和属地主义两种学说,在立法和判例实践中也存在着上述两种倾问。我国在立法上对此问题尚缺乏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破产案件明显增多,这就使得我国的涉外破产立法亟待对此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王雪丹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3):44-46
单一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很难适应错综复杂的经济生活。我国《合同法》应区分交付与所有权转移不同步的原因,只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可采用交付主义原则,而在其他情况下应采用物主负担风险原则。尤其必须明确的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了开发商采用保留所有权的担保形式,其他交易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按揭等等都应采用物主负担风险原则。 相似文献
7.
8.
杨金柱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1998,(6)
中国是个多法域的国家,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在货物买卖法律方面各有特点。总的看来,在立法形式上,大陆和台湾主要在合同法中规定,香港则单独有成文立法。在法律内容方面,如关于买卖合同的涵义、标的物、买卖双方的义务、货物交付方式、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问题上,三地也存在理解和详略方面的差异。三地应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相似文献
9.
在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判断规则上,我国学界有不同的认识。这种认识上的分歧主要是由于我国学界和立法界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交付”一词的结果,我国《合同法》中采取的是“所有权主义”的孽息归属判断规则.而不是“交付主义”。 相似文献
10.
李金华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5):50-51
基于破产立法观念的不断革新,我国破产法的重新修订已被提上日程,其中破产立法模式的选择是重中之重。通过对国内关于破产立法模式的各种观点进行分析,主张我国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张勇胜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14(2):25-27
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充当承运人收受货物的证据,又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惟一凭证。因此,从理论上和立法规定上界定清楚提单的性质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并非所有的提单均为物权凭证,而有些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也并非所有权凭证。 相似文献
12.
综合练习三1填空题 (1)大陆法系国家以_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英美法系国家则以_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2)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各国的规定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以德国为主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以及《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了_。 (3)各国法律在对如何解释当事人的陈述或行为意思的规定上,历来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大陆法国家对合同的解释,原则上采用意思说;而英美法国家则采用_。 (4)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主要有两个:一是卖方应对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二是卖方应保证所交货物_行为。 (5)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当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就必须按_价格付款。 (6)受款人依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而取得的票据权利,称之为_取得。 相似文献
13.
杨尧栋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3,(3):87-91,11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日益丰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无论是所有权人负担风险原则还是传统的交付转移风险原则都存在漏洞。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对于风险的认识还存在分歧,这对风险负担规则的把握十分不利。文章将在明确风险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探讨两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并坚持应当在采取交付主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对风险负担规则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支付及货物保险等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提单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和掌握,是对提单正确运用的必要前提。然而,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未有统一的观点。本文拟对“提单是所有权的凭证”和“提单是物权凭证”两种观点进行评析,略谈浅见。 一、“提单是所有权凭证”观点评析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就拥有了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了提单也就转移了所有权。在海事审判中这种观点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法院往往根据提单的持有来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提单的转让判断所有权的转移。然而,这种观点这种作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地受到冲击,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观点。 众所周知,《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运输公约》(即《海牙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威斯比规则》)均未对提单下过明确的定义,各国的国内立法中也少有给提单下明确定义的。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公约》(即《汉堡规则》)才给提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已为一些国家所接受,我国 相似文献
15.
沈理平 《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2,(2):42-46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一部宪法性法律,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立法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两者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不相协调的一面。要全面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必须首先完善税收立法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的物权行为制度——结合我国新物权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泽峰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7(9):13-16
我国物权立法是否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不应仅受制于理论的逻辑,尚需应有实用的考虑。基于此,新物权法在借鉴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但并未完全采用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变动上,不仅需要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合同债权行为,还需要交付或登记的结合,即所谓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同时考虑到特殊性,例外采用意思主义,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对抗要件。从总体上着眼,这种立法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相似文献
17.
向长艳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23(1):29-3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风险是否能如期正常的转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各国法律依据不同学说从不同角度对风险转移进行规制,但风险随交货转移已成为日趋一致的标准。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其决定因素是货物的特定化,违约也对其有着重要影响。本试从不同角度考察影响风险转移的相关因素,并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相似文献
18.
社群主义与集体主义之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社群主义以批判新自由主义的面日出现,二者理论观点对峙。但这并不意味着社群主义可以归结为集体主义。在社群和集体概念、个人美德的形成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上,集体主义与社群主义有本质区别。集体主义无论科学性、生命力还是战斗力均优于社群主义。站在集体主义高度审视和批判社群主义,取其精华、剔其糟粕,而不是以社群主义代替或补充集体主义,这是我们对待社群主义的唯一正确态度。 相似文献
19.
林全玲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3(2):60-64
对于建筑物的特定共用部分,各国一般都允许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第三人事有专有使用的权利。本文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务中的问题,对专用使用权的客体、设定方式以及专用使用权人的成员权等同题进行了一番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赵海萍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2):45-49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