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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受教育权既具有自由权属性,排除国家权力之介入,要求尊重受教育者之受教育自由.同时亦具有社会权属性,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建立教育制度,完善教育法规,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条件.公民受教育权之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取得学籍、学位权,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权,择优录取权,获得平等考试权等.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必须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加强受教育权被侵害之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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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大学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大学生的教育权具有选择性,还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法律特征。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成功权,非经合法正当的程序不容剥夺。当大学生的受教育的利益受损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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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 《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2):125-128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大学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大学生的教育权具有选择性,还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法律特征。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成功权,非经合法正当的程序不客剥夺。当大学生的受教育的利益受损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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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既具有自由权属性,排除国家权力之介入,要求尊重受教育者之受教育自由。同时亦具有社会权属性,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建立教育制度,完善教育法规,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条件。公民受教育权之实现,必须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加强受教育权被侵害之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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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理论内涵与现实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教育权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用法,与教育权及学习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作为我国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我国教育法确认并保障的受教育权包括免费义务教育、教育机会平等和教育选择自由,权利内容具有法律确定性且有待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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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既具有自由权属性,排除国家权力之介入,要求尊重受教育者之受教育自由.同时亦具有社会权属性,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建立教育制度,完善教育法规,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条件.成人受教育权之实现,必须完善成人教育法律体系,提高成人守法意识,加强成人受教育权被侵害之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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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72-74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但由于现实因素的存在,常常未能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必须认识到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明确国家义务对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角度加强和完善对受教育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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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内学者对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有不同的认识,但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双重属性却基本达成了共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加上宪法解释的欠缺,通过诉讼保障受教育权的做法又没有具体的法律做依据,使得宪法对受教育权的保障基本成为空中楼阁。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受教育权保障的经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宪法保障的应然选择是实行宪法司法化、增强违宪审查的力度、做好宪法解释及完善下位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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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内学者对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有不同的认识,但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双重属性却基本达成了共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加上宪法解释的欠缺,通过诉讼保障受教育权的做法又没有具体的法律做依据,使得宪法对受教育权的保障基本成为空中楼阁。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受教育权保障的经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宪法保障的应然选择是实行宪法司法化、增强违宪审查的力度、做好宪法解释及完善下位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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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基本人权,也是大学生的核心权利。法治社会要求有权利必须有救济。当前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应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申诉机制.构建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以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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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学生法律地位的体现。基于现行教育法律关于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可将学生的法律地位归纳概括为民法上的特殊民事主体和行政法上的特殊行政相对人。但当前学生受教育权的可诉性、程序性、公正性不足,有必要将受教育权的救济纳入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学生权利进行全面救济,并兼顾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生命权的新概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郑贤君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87-93
传统生命权属于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体系,目的在于抵制国家专断剥夺个人生命,新的生命权概念在保持传统属性的同时又注入了新的内涵,一些社会权被赋予自由权属性从而获得司法保护,诸如住所权、医疗健康权、劳动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因与生命质量相关联而被重新解释。这是各国法院努力的结果。该进程于客观上改写了生命权概念,使生命权保护责任由国家扩及私人组织,产生了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社会权借助自由权外壳获得了司法上的承认。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中国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6.
赵海萍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24(3):88-90
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状况,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既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提出义务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方式应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行政救济,并且当受教育权在普通诉讼得不到救济时,应该能得到宪法的救济,我国还应完善受教育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7.
农村弱者受义务教育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区域性的和零散性的两大类。农村弱者受义务教育权存在着机会、过程、结果的不平等。保护农村弱者受义务教育权是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农村弱者受义务教育权的法律原则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和消除社会排斥原则;具体法律制度构造为在立法方面对其进行倾斜保护.在行政执法方面对其主动积极保障,在司法方面对其广开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18.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这是国际法有关受教育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而我国现行宪法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规定则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其表述存在着语义与逻辑上的固有缺陷,其立法精神也与国际法不符,不利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进行重新审视,以便对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使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9.
义务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权兼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虽然义务教育权的社会权性质愈加浓厚,但是其自由权性质也应当受到重视.义务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教师与家长三方共同行使相应的义务,但家长的选择权应当受到尊重.宪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公民义务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肖可义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2,28(3):102-105
受教育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提高国家政治民主水平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关注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受教育权的保障上,国家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义务,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构建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