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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考试管理模式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考试制度一直与人们的求学经历、职业生涯息息相关。然而承担着为国家选拔人才任务的教育考试制度,却一直停留在无“法”可循的窘境。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的大学生将母校推上法庭以求受教育权利;高考中集体作弊的教师严重干扰考试秩序,却找不到制裁的司法依据……近日,由有关部门组织起草的《国家教育考试法》已见雏形,正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国家教育考试法》如颁布,无疑将填补我国教育考试领域的立法空白,从而对全社会关注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作出明确定位及相应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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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法》应尽快出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信息技术在考试中的运用,对考试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如何确保高科技条件下考试管理、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3.
日前,教育部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第一部国家级考试法案《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目前已进入最后完善阶段,即将提交国务院法制部门通过。"教育部高度重视该考试法的起草,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经数易其稿,目前正在做最后的完善。我们期待着这样一部法律早日颁布实施。"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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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千呼万唤何时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关于考试作弊、录取不公等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但由于《考试法》的缺位,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所以应及早制定一部考试法,为规范考试秩序、保护考试环境和解决考试纠纷提供权威的法律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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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考试法》的缺位及其制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健 《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5,(2)
日益繁荣又不容乐观的考试现状亟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考试法》的缺位带来了解决处理因考试产生的纠纷问题时的无法可依,《考试法》的立法应明确立法层次、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法律责任,建立国家级统一的考试监督管理部门,并重点注意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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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法》:落实考试权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考试立法不完善,是考试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从宪法之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视角看,应强调对国家考试权力与公民考试权利的平等保护。就教育考试方面说,落实完法所隐含的考试权的途径是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对考试权的地位、法律责任、权利救济等给予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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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考"与教育考试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结合审议中的《国家教育考试法》这一立法背景,对两方面问题进行分析:一要全面理解"依法治考"的内涵,"依法治考"不仅是治考生,也要治考官。惟有如此,才能推进教育考试行政的法治化进程;二要说明立法只是"依法治考"的第一步,还应该重视执法,实现法律实效。考试作弊成因繁复,道德成本的约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此,除了法治化之外,还应将外在的法律规范内化为人们行为的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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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冯霞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5):94-98
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我国区际冲突的问题日益凸现,其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私法中的适用,一直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区际冲突中运用的理论进行探讨,在比较典型的多法域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各法域现行立法的现状,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运用提出指导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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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利益人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高考招生制度所具有的强制性与自主性来看,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应考虑到相关利益人的要求,通过比较政府、社会、高校与个人的不同价值取向,不断完善现有高考招生制度,使其更符合各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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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又可称为政务公开,其目的在于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从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和趋势来看,信息公开的立法趋势是加强政府运作的透明度、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导入司法审查机制等。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按照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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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政府管理职能定位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淑莉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2-16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政府管理的角色定位应随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需求而适时全面创新,转变权力的思维模式,正确进行自身的角色定位,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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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 Jifeng 《湖北招生考试》2007,(20)
依法治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考可以规范考试行为,保障人的发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提高考试效益,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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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彬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5):64-69
长期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在国际法理论上颇有争议。而且,由于它涉及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效力等重大方面,因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实质上,国际法的效力与实施是国内法问题。目前,国际习惯法入宪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宪法应根据符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应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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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是在社会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视角而言,法律有两种基本形式: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通过分析国家法和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冲突、强化、消解、渗透、弱化等互动现象,发现两者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同积极作用及其整合之处。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理想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应当是在国家法与该地区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及政府与民间之间找到某种妥协和合作,以此保护社会规范体系的完整和效力。双方应当克服各自的不足,相互利用支持,共同推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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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公法中的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学贤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2(2):92-100
广义上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国际公法与社会保障法等,狭义上的公法主要指宪法和行政法。人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公法一般是狭义的,即宪法和行政法。在缺乏程序的公法制度中,其各项制度最终只能沦为政治的工具。因为这种缺失程序的公法制度使得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之问的关系只能建立在非理性的基础上,从而使得无论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还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赋予与享有均没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可遵循。相对于私法来讲,公法的程序更加重要,这是由公法的终极目标和公法的实现方式所决定的。公法的程序理念及其程序规则的制度化,有助于私法自治的充分和有效实现。现代公法中的程序与传统程序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现代公法中的程序发挥着多方面的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