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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闻出版》20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制品制作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第四条国家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音像出版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无需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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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城市和很多农村乡镇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录像放映网。这个录像放映网大体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面向社会服务型。属这种类型的是经过政府音像主管部门批准对社会开放的,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目的的城乡录像放映点(站)。这些录像放映点(站),作为社会文化宣传阵地,放映国家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文艺节目录像带,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类是团体内部教育型。主要是机关、学校、文艺、科研、工厂、企业等单位,利用录像设备开展各种活动。有的较大企业还在职工家属区开办闭路电视(即有线电视台),自己摄制录像节目,进行播放。第三类是家庭个人使用型。由个人和家庭使用。多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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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思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9)
加强广播影视文化产品进口管理中宣部、广电总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办法》规定,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广电总局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申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严禁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网络等各种信息网络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擅自在境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介绍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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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上半月)》2006,(4)
文化部明确酒吧内歌舞厅凌晨两点后须停业3月8日,文化部下发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通知明确,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的,其兼营部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凌晨两点后须停止营业。文化部在通知中要求,各级文化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程序,加强娱乐场所管理,明确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通知再次明确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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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纪事──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第3号《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令。新闻出版署发布第4号《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令。新闻出版署发布第5号《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令。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第18号《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令。新闻出版署向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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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录像活动的意义江苏省录像放映活动是从1989年发展起来的,至今方兴未艾。到1988年底,已有录像放映点2450多个,其中80%在农村乡镇,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乡镇录像放映活动的兴起,是农村录像业普及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它是新型农村乡镇建设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乡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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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传媒》2004,(6)
政策法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不搞融资和股份制目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的通知》已经转制的新闻出版企业和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报、刊、社所办企业在对外合作和融资活动中,必须确保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必须按现行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确保新闻出版单位在合作和融资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企业资本结构过程中,必须确保出版物的导向正确,不得改变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权,不得削弱国有方经营管理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进行合作和融资活动,或借合作和融资名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新闻出版单位,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台播放方言译制片目前,广电总局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禁止方言版译制片在电视台播出。通知中要求,各级播出机构应该认真履行好推广使用普通话的重要使命,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不得播出用地方方言译制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正在播出的必须立即停播。点评: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搞融资活动和股份制的通知,是深化新闻出版业改革的一项重要的行业规定。这个通知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是:特殊行业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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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GB13396-19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我国现行ISRC标准)于1992年制定,是参照ISO3901:1986《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在中国注册的音像制品出版者所录制出版的音像制品,使每一种音像制品以及它所包含的每一项独立的节目均可获得一个唯一的编码.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国家标准必须5年复审一次,以便确定确认、修订还是撤消.该标准已经严重超龄.再者,该标准在这15年的执行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业界要求修订此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该标准参照的国际标准已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即2001年版国际ISRC标准(以下简称国际现行标准).目前包括英、法、美、德等40多个国家都采用该国际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