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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制品制作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第四条国家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音像出版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无需再  相似文献   

2.
目前,在我国城市和很多农村乡镇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录像放映网。这个录像放映网大体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面向社会服务型。属这种类型的是经过政府音像主管部门批准对社会开放的,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目的的城乡录像放映点(站)。这些录像放映点(站),作为社会文化宣传阵地,放映国家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文艺节目录像带,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类是团体内部教育型。主要是机关、学校、文艺、科研、工厂、企业等单位,利用录像设备开展各种活动。有的较大企业还在职工家属区开办闭路电视(即有线电视台),自己摄制录像节目,进行播放。第三类是家庭个人使用型。由个人和家庭使用。多层  相似文献   

3.
《中国广播》2010,(8):68-68
本刊讯 国家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相似文献   

4.
信息·数字     
加强广播影视文化产品进口管理中宣部、广电总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办法》规定,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广电总局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申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严禁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网络等各种信息网络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擅自在境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介绍活动。  相似文献   

5.
业界关注     
我国出台重要出版管理法规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分别签署了第343号、341号和第339号令,公布修改后新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43号令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出版物不得含有的10条内容,比1997年公布的有关条例新增两条,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不得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视听界》2009,(3):17-17
事件回放: 3月30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相似文献   

7.
观察文萃     
文化部明确酒吧内歌舞厅凌晨两点后须停业3月8日,文化部下发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通知明确,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的,其兼营部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凌晨两点后须停止营业。文化部在通知中要求,各级文化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程序,加强娱乐场所管理,明确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通知再次明确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通…  相似文献   

8.
出版纪事──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第3号《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令。新闻出版署发布第4号《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令。新闻出版署发布第5号《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令。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第18号《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令。新闻出版署向各...  相似文献   

9.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在北京召开2011年进口音像制品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传达学习了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据介绍,进口电子出版物和用于信息网络出版的音像制品将统一纳入管理。  相似文献   

10.
出版要闻     
近日 ,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限定气功、练功类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的通知》。通知称 :近年来出版的一些气功、练功类音像制品中 ,夹杂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散布歪理邪说的内容 ,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有害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不利于社会稳定。为加强对气功、练功类音像制品的出版管理 ,经研究决定 ,凡气功、练功类音像制品限于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 ,其他音像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制作、出版气功、练功类音像制品。同时要求人民卫生、人民体育两社在出版气功、练功类音像制品时 ,要严格履行三审制度。 中 央宣传部、中…  相似文献   

11.
乡镇录像活动的意义江苏省录像放映活动是从1989年发展起来的,至今方兴未艾。到1988年底,已有录像放映点2450多个,其中80%在农村乡镇,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乡镇录像放映活动的兴起,是农村录像业普及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它是新型农村乡镇建设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乡镇  相似文献   

12.
传媒资讯     
《记者摇篮》2012,(2):75-76
收视率不再是唯一评价指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中"不得搞节目收视率排名,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排名衡量播  相似文献   

13.
新闻出版署2月1日发布署令,实施由新闻出版署颁布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三项管理办法,是新闻出版署依据国务院1994年8月25日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音像出版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发展规模纳入国家出版事业总体规划;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的音像出版、复制、进口管理工作。在《出版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音像出版单位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音像出  相似文献   

14.
信息链接     
《今传媒》2004,(6)
政策法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不搞融资和股份制目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的通知》已经转制的新闻出版企业和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报、刊、社所办企业在对外合作和融资活动中,必须确保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必须按现行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确保新闻出版单位在合作和融资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企业资本结构过程中,必须确保出版物的导向正确,不得改变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权,不得削弱国有方经营管理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进行合作和融资活动,或借合作和融资名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新闻出版单位,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广电总局:禁止电视台播放方言译制片目前,广电总局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禁止方言版译制片在电视台播出。通知中要求,各级播出机构应该认真履行好推广使用普通话的重要使命,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不得播出用地方方言译制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正在播出的必须立即停播。点评: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搞融资活动和股份制的通知,是深化新闻出版业改革的一项重要的行业规定。这个通知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是:特殊行业必须...  相似文献   

15.
媒体脸谱     
新政未领记者证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强调:报社记者站依法从事新闻业务活动,必须由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开展工作,未领记者证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报社记者站人员须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记者站  相似文献   

16.
管理     
《传媒》2008,(3):75
新闻出版总署:“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一律下架禁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广电总局:从今年五一起境外动画片禁播时段延长1小时;13部门联手整治网络秩序.  相似文献   

17.
媒体脸谱     
新政新闻出版总署增加广电机构记者证监管职责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务院最新通过的三定方案,总署获得扩权,增加了六方面职责。一是将文化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总署;二是将文化部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总  相似文献   

1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由文化部划入新闻出版总署。近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调整及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事项的通知》,就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及内容审查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相似文献   

19.
《中国广播》2006,(4):79-80
国家广电总局3月13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10点要求,内容包括“要控制总量,提高质量,防止泛娱乐化倾向”,“要对赛事活动的播出加强把关,不得随意炒作,避免炒星,追星等负面效应。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当地省级卫视播出。播出的节目要力戒庸俗、低俗的现象,不能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审丑心态”,“参赛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一律不设奖金奖品”,“评委点评要事实求是、积极健康、平等善意,不搞不切实际的吹捧”等。  相似文献   

20.
现行的GB13396-19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我国现行ISRC标准)于1992年制定,是参照ISO3901:1986《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制定的.该标准规定了在中国注册的音像制品出版者所录制出版的音像制品,使每一种音像制品以及它所包含的每一项独立的节目均可获得一个唯一的编码.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国家标准必须5年复审一次,以便确定确认、修订还是撤消.该标准已经严重超龄.再者,该标准在这15年的执行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业界要求修订此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该标准参照的国际标准已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即2001年版国际ISRC标准(以下简称国际现行标准).目前包括英、法、美、德等40多个国家都采用该国际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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