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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底,有一件事在法律界和新闻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此项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项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密切关注,进而被媒体演绎为“偷拍偷录合法化。”作为较特殊采访方式的隐性采访可以说在某种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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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素材的民事诉讼证据效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下调诉讼费用,诉讼成本大大降低,因隐性采访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以降低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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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是指记者隐去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记载这些新闻事实的载体便是隐性采访的成果。本文试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对隐性采访所取得的照片、音频资料、视频资料等成果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以及隐性采访成果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的几种不同情况下的合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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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猎取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面对隐性采访被频繁使用的现状,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理性的分析,充分认识它的负面效应,尽可能地规避它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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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证据性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去 年有一桩新闻官司颇为引人注目 :福建《海峡都市报》记者因报道某酒店有色情活动 ,被酒店告上法庭(详见本刊今年第2期)。在庭审中 ,记者出示其当时采访的录音带作为证据 ,但法院认为该录音带系记者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的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判决报社败诉 ,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这一案例 ,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 :新闻采访中记者偷拍偷录的采访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和辨析的。“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的手段之一记者的采访过程 ,无非就是通过观察新闻事件、与采访对象进行交谈等对新闻事实进行了解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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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性采访及其成立的条件隐性采访一般是指记者不公开身份、不暴露采访目的,通过偷拍、暗录等方式去观察和了解事物,以获取公开采访不易得到甚至不可能得到的新闻材料的采访方式;或以体验式或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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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就是记者为了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蔽起来的一种采访方式。隐性采访,是进行舆论监督、写批评性报道的一种重要的采访方式。它可以真实地、准确地、看到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材料写出来的作品,更加真实、准确、形象、生动地表现记者的所见、所闻、所感。那么搞隐性采访要做好哪些心理素质准备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