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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的合理性,认为图书馆应该享有一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豁免权,并对图书馆应该具备的条件和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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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无法回避社会公益与作者权益冲突所带来的挑战,在寻求利益平衡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作者著作权,引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文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为分析框架,阐明公共图书馆只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本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作品以及权利人许可使用的作品提供给公众,才能有效规避侵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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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出版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也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出版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利益各方对“内容资源”的争夺,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深入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缺失的原因及影响,并从主体、客体、内容、权限四个角度提出出版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机制建立的具体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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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网络时代的迫切要求。这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和与其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优秀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经过初步学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现提出7点建议,供有关立法部门参考和广大著作权人思考。1.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款。将图书、期刊等作品,赋予公共图书馆可以在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读馆内收藏的已发表的作品。这扩大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客观会侵犯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期刊的汇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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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宇宽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2,(1):45-49
“三网”融合促进了图书馆信息服务变革,建设新媒体信息资源体系、开展新媒体信息服务,还必然引发著作权最重要的权能——传播权的整合,即重新界定广播权、调整表演权的内涵、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面对新一轮传播权整合,公益性图书馆主张“有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和广播权,将有利于其“适当”分享著作权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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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版权法赋予版权人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却没有明确规定对版权人的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予以限制。数字图书馆建设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约,面对“海量作品”的“海量授权许可”,使其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现阶段数字图书馆的主体性质仍为社会公益事业,应该得到较为宽泛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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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应将享有法定许可资格的"公共图书馆"拓展为"公益性图书馆"或"非营利性图书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