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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NFT数字作品交易作为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技术衍生出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在丰富数字经济样态、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价值。然而,如何界定NFT的法律属性,怎样有效规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擅自将其作品非同质代币化并进行出售的行为,成为著作权法领域亟待回应的问题。对此,应当将NFT视作访问作品的网络链接和法律上的访问权利凭证,出售擅自铸造的NFT数字作品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与此同时,应在立法层面坚持发行权“作品载体所有权转移”之要件,在司法层面正确适用“向公众传播作品”要件和著作权侵权主观要件,以更好地治理NFT数字作品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2.
NFT技术在数字出版领域中的应用,对我国数字经济建设进程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在数字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在认可我国“NFT第一案”判决之标志性意义之余,其对于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属性之认定仍有待商榷。基于对NFT数字藏品交易之行为模式及技术原理的考察,认为其突破了传统作品发行中有形载体要件的存在基础,实现了特定数字作品复制件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为数字网络空间下发行权的扩张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性土壤与合法性空间。基于此,未来司法裁判应当明确以发行权作为NFT数字藏品交易的规范路径,并认可发行权用尽规则在数字藏品后续流转中的适用,为未来数字藏品市场的健康运行与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擅自铸造数字作品非同质权益凭证(NFT数字作品)进行出售侵犯著作权人何种专有权利,理论上存在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种不同的观点。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虽然更接近于发行行为,但以发行权控制存在“无作品载体”的法律障碍;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虽然可以消除这个法律障碍,但是,一方面这个权利难以契合著作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害,也难以进一步控制非法铸造的NFT数字作品的转售行为;另一方面因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难以适用,交易合同就可以任意阻碍合法铸造的NFT的转售和流通,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将发行权的控制范围予以扩张解释后适用于NFT数字作品交易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NFT数字作品交易方兴未艾,但侵权问题频现,亟需合理的规制路径。NFT技术促进数字作品交易客体特定化并产生准物权变动的效果,使NFT数字作品区别于一般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为发行权扩张提供了技术性支撑。但发行权的扩张尚面临诸多困境,包括“有形载体”要件的阻碍、“所有权转移要件”标准不明、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数字环境中存在重叠等。基于此,应当厘清数字环境中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细化NFT数字作品交易领域的发行权适用标准,完成从“有形载体”到“作品与载体相对应”的转变,明确“出售”及“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以“转让+删除”技术及征收版权转售费作为辅助手段,完成发行权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嬗变与适用。  相似文献   

5.
万俊 《新闻界》2024,(2):73-85
数字藏品依托非同质化通证技术开辟新型交易模式的同时,也造成了著作权法适用争议。适用发行权的理论主张没有解释论正当性和立法论必要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发行权化缺乏实证法支撑。数字藏品侵权损害赔偿既存在着一般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之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现实困境,也因新技术、新市场和产业态势而复杂化。应以市场交易机会损失为理论基础,在数字藏品市场环境下确定现实的或模拟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再充分考虑数字藏品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综合侵权范围、侵权期间、点击率、浏览量、发售价格和数量以及转售次数、价格等因素予以个案考量,公允地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繁荣数字藏品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6.
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兴起,对原本稳固的出版产业利益格局造成了冲击,引发了发行权用尽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的巨大争议.目前学界既有论述过于强调技术层面对发行权规范设计的影响,然而数字发行与实体发行在行为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应当采取行为主义的立法模式,将发行权用尽适用于网络环境;针对由此引发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冲突,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制度上的协调.未来司法解释应当致力于构建"作品利用行为"的裁判规则来避免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交叉重合,将两项权利的控制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具体而言,发行权用尽的适用范围应扩张至网络环境,控制数字作品有偿下载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修正为"信息传播权"继续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  相似文献   

7.
诞生于纸质图书出版时代的发行权在面对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作品形态时,是否能够将权利用尽原则进行移植性适用是各国都需要面对的难题.欧洲法院在最新案件中明确了欧盟的态度,即除计算机软件之外的数字作品不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就是说再次转售行为需要获得原有权利人的同意且需要向其支付报酬.本文从立法论、法解释论的角度考察欧盟最新案件的裁判思路,从而为我国未来数字作品的交易和立法的修改提供相应的法律参考.  相似文献   

8.
数字经济热潮下,传统纸媒受到冲击,NFT数字作品与数字出版平台相结合,使数字出版者兼具出版方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多重身份属性。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科技的快速发展之间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而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却为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带来便利。NFT的技术特征可以解决数字作品的登记确权问题,控制NFT数字作品在转售过程中数量的唯一性,为构建数字所有权以及发行权在数字环境中的延伸适用提供了可能。“去中心化”交易模式下,创作者和传播者的身份发生转变,数字出版者具有了新的角色定位。为应对NFT技术带来的交易风险,数字出版平台内应当构建更为高效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模式,同时对作品的铸造者及购买者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9.
巫慧 《图书馆》2023,(3):60-66
现有司法裁判显示,图书馆在数字资源服务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提出权利穷竭原则抗辩尚无被法院认可的案例。究其原因,图书馆服务被法院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非发行行为,数字资源载体的无形性和采购的“许可后使用”模式,以及网络传递涉及的非法复制和由此带来的复制件总量增加问题,是导致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难以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关键所在。文章建议在司法中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通过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阐明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的发行行为性质,并基于著作权法宗旨对发行行为作出顺应数字技术发展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同时待时机成熟时在立法上规定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的情形及相应限制条件,以突破数字时代图书馆服务适用此原则的困境,保障图书馆创新数字化服务、满足社会公众文化需求的职能履行。  相似文献   

10.
数字出版作为区别于传统出版的新模式,对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传统的版权法与侵权法均制定于纸质出版时代,在调整数字出版平台所涉侵权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当前的法律规定未考虑数字出版平台所涉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加之司法实务中未对数字出版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准确界定,由此造成了当前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和法律规则设置不完善的双重困境。本文通过对数字出版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划分,确定其具有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两种不同属性,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开放型数字出版平台作为ISP应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与“红旗规则”。封闭型数字出版平台作为ICP对作品负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应对其出版的作品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进行合理审查,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图书馆纸质图书的出借可依据著作权法发行权的首次销售原则和权力穷竭原则,但数字作品包括电子书因被视为服务或无形物品而不适用于此类原则,图书馆电子图书服务开展需要得到电子书资源提供商的授权.图书馆行业应探索与电子书资源提供商共赢的电子书文献传递与资源共享途径,国家与国际法律层面上应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的数字环境.  相似文献   

12.
秦珂 《图书情报工作》2018,62(16):15-21
[目的/意义]探究首次销售原则适用对图书馆传播和利用数字作品的积极影响,提出立法建议。[方法/过程]解读首次销售原则的法理特征及其延伸适用于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障碍,介绍理论研究与立法建议、司法实践取得的部分成果,分析我国司法解释对发行权适用于网络环境的规定,以及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判决图书馆版权纠纷案件中对该问题的认识。[结果/结论]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包括发行行为,图书馆从事的基于网络传播的业务和服务活动受到发行权的掣肘。所以,将数字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图书馆具有立法的正当性,应从图书馆的类型和图书馆传播与利用数字作品的目的性质、服务对象、行为方式、作品范围等方面细化适用条件,并赋予这项原则强行法属性。  相似文献   

13.
吴笛 《科技与出版》2023,(7):124-135
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兴起对国内出版产业利益格局造成冲击,发行权用尽原则是否可以突破纸媒时代的限制,继续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皆有争议。欧美裁判的演进性立场表明,发行权用尽原则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既受到数字版权产业化和市场化水平的影响,也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博弈的结果。基于此,欧美法院判决背后强烈的产业政策立场以及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可作为发行权用尽原则适度扩张的理论支撑。就具体适用路径而言,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推动相关裁判规则的统一,淡化数字作品有形复制件的要求,将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有限度地扩张至数字网络空间。同时,著作权人潜在收益的降低可以通过版权补偿金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14.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图书馆的穷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看,权利穷竭仅适用于发行权,而不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公益性图书馆的数字馆藏在提供面向互联网的读者服务时,如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将给图书馆传播信息和知识带来极大的障碍,因此,有必要考虑给予图书馆以例外的规定,图书馆工作者应努力推动这一例外纳入著作权法律规范中。正在征求意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对此作了相关的规范,为图书馆合理、合法地使用数字资源带来了契机。  相似文献   

15.
数字出版物二手市场方兴未艾.其合法与否,取决于法律是否承认“网络发行”与“发行权用尽”.对此,我国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判例.2012年,欧美法院先后审理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交易纠纷,均承认数字出版物经过网络合法地发行后,发行权可以用尽.但是,美国法院以复制权为基础,限制发行权用尽;而欧盟以合法转售为基础,从宽适用发行权用尽.我国著作权制度整体近似欧盟,法院很可能基于欧盟法院的法律推理,认可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合法.鉴于二手与一手数字出版物品质无异,二手数字出版物在线市场可强烈冲击数字出版业,应借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际,由人大综合衡量各方利益,明确网络发行之数字出版物是否准用发行权用尽.  相似文献   

16.
在NFT(非同质化代币)数字出版平台侵权行为难以通过“通知—删除”措施予以有效遏制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必要措施义务作为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但在实践过程中,NFT数字出版平台履行必要措施义务的负担较大,导致其运营成本增加,阻碍其健康发展。对此,相关部门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从是否采取“通知—删除”措施的量化、选择何种必要措施的量化、采取相关必要措施的程度和组合的量化、不同类型平台必要措施的差异性量化,以及不同外在环境下必要措施的调整性量化等逻辑维度,对NFT数字出版平台侵权行为中必要措施认定的量化规则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17.
权利穷竭是重要的版权权利限制制度。价值预设、理论基础和正外部性是理解权利穷竭的三大要点。其中价值预设表明,权利穷竭创设的初衷在于对知识产品的售后限制进行结构性控制。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权利穷竭遭遇了严峻挑战,但是售后限制问题依然存在并且愈演愈烈。从基础理论批判中推导出的"3-3-1"沙漏模型有助于对权利穷竭的适用条件进行调整,以便在个案中判断权利穷竭是否适用。  相似文献   

18.
在如今集中心化的数字出版模式下,由强势环节挤压弱势环节所导致的种种问题日益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尖锐痛点.本文旨在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去中心化数字出版模式的技术突破口,以区块链技术在时间戳、数字签名机制、智能合约等方面对数字出版平台建设的技术支撑为基础,从内容生产与存储、版权登记与维护、作品发布与交易等环节入手探讨去中心化数字出版平台的架构分层与功能分布,并对其所面临的局限性作出讨论,从而在新的技术视角下为数字出版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多向度的研发空间.  相似文献   

19.
版权穷竭原则在适用范围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急需加以厘清。如果作品是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其出租权不适用版权穷竭。版权的精神权能与数字传输也不应适用版权穷竭原则。  相似文献   

20.
常馨予 《出版广角》2015,(6):100-101
本文将数字版权作为研究对象,以版权交易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目前数字版权交易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完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方面,对数字版权交易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数字版权转让制度进行详细论述,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思路和解决方案,以期能够促进我国数字出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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