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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尉是否为秦官一直存在争论,而邦尉一职也不见于文献记载,然而新公布的太尉与邦尉封泥却说明这两个职官在秦时的存在。太尉与邦尉的职掌应该都与军事密切相关,但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它们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长官。太尉与邦尉在秦灭六国前都已经存在,因此二者应该是两种不同的职务.而不是一种职务的不同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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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锡锋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19(6):54-58
秦汉时期的“诸生”是习儒而未仕者的泛称 ,包括经师的门徒、弟子和官学的郡国生徒、太学生、鸿都学士等。诸生是秦汉时期参预政治的基本群众。在秦和西汉初 ,诸生不仅是博士和经师学术上的继承人 ,而且是他们政治上的助手。东汉中期以后 ,由于政治黑暗 ,诸生对政治也逐渐由配合转为批判 ,进而在党锢之祸中与宦官进行面对面的斗争。诸生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在政治斗争中具有依违其间的特性 ,因而每当有重大政治变动时 ,往往就会发生分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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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贵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9(6):81-83
由于人口增加、政区的变化、旧城的发展、统治疆域的扩大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秦汉时期的市场呈现多层级发展趋势。京畿市场、区域性市场、郡县市场和农村集市各具特色 ,满足了各个阶层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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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的律与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南玉泉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6(3):24-31
律令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形式。自商鞅改法为律以来,国家颁布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秦汉律既规范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又设定刑事惩罚制度。秦令是王或皇帝的指示。在本质上属最高行政命令。汉代的诏即相当于秦代的令,而汉令这种法律形式的形成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汉初国家将令分为甲、乙、丙三类,《令甲》的内容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与刑制规范,《令乙》的内容主要是对官吏行为的规范,《令丙》的内容包括讯系程序和对平民这类主体违法行为的规范。魏晋以后律令两种法律形式所规范的范围和作用才彻底分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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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崧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3):493-494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时期,它奠定了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监察制度的基础。御史监察系统方面,御史大夫领导下的御史府行使中央最高监察权,西汉末期交由御史中丞掌管。地方上,秦朝的监郡御史、汉朝的刺史代表皇帝监察地方官员,成效显著。与此同时,以谏议大夫、中大夫等为代表的言官规谏系统确立并起到一定的监察作用。西汉时期,我国最早的系统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六条问事》出现,开始了监察制度法律化的进程。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虽不完善,但它强化了皇权,对后世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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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是我国传统财务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本文根据文献和考古材料 ,并结合现代审计学的有关理论 ,对秦汉财务审计制度发展的原因、表现以及它在这一时期的动态演进过程 ,作了初步的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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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然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4):96-100
秦汉时期司法领域的大屠杀事件层出不穷,共有67起。这些司法性大屠杀事件有着鲜明的特点:时间上,存在两个发生的高峰期。级别管辖上,司法性大屠杀多由中央司法机关所为。性质上,大肆株连,处刑苦毒。主客体方面,司法性大屠杀的危险主要来自君主,受害者主要为统治阶级内部的成员。引起司法性大屠杀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专制集权制度的不成熟、不完善,政府的执政能力低下以及法家重刑主义思想的遗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