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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增加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但囿于现行《刑法》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的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一立法缺陷.医院、血站等医疗机构可以构成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同样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事故罪主体也应包括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一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二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前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违规披露、非法利用等;后罪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等.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3.
1997年刑法增设了医疗事故罪,该罪自设置以来争议一直颇大,尤其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问题.文章从医务人员的概念及范围入手,重点就何谓卫生技术人员及卫生技术人员的身份认定;医疗单位的党政、后勤人员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科实习生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医疗事故罪以医疗事故为前提条件,但是并非所有医疗事故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在理论与实践中,通常以《刑法》以及有关医疗卫生法规作为依据,对医疗事故罪的范围进行界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导致了医疗事故范围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依据《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医疗事故罪进行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5.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罪主体、客观要件,特别是司法认定三个问题的讨论,汇集了医疗事故罪相关问题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医疗事故罪的特点,并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关于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除了从构成要件的角度,看某医疗行为作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外,还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探讨容易混淆的几种情况,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叶亚杰 《天中学刊》2010,25(4):34-37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336条第1款中的“非法行医”,不包括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证但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人非法行医。该种情形的犯罪行为。既不构成《刑法》第336条规定之非法行医罪,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为宜。从长远看,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36条,将该罪纳入非法行医罪。并给予相当的刑罚。  相似文献   

9.
刑法分则中"毒品"、"淫秽物品"等概念的解释性规定,按照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要求应该纳入总则规定;刑法分则体系应改"大章制"为"小章制"的分类方式;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应当独立成章;增设侵害环境罪专章,将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立成章;贪污贿赂罪涵盖的内容应当加以扩展,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几个罪纳入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相似文献   

10.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学生违反纪律和学生隐瞒自身健康状况。学生面对事故应配合救助并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学生对事故的预防措施包括遵守法律纪律、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学习相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等。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要体现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属性,也应体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七个罪名,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无论从知识产权的范围考察,还是从其涉及到的权利考察,现有罪名均不能全面覆盖实践中发生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应在刑法典中增设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罪、侵犯植物新品种罪,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排除故意.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当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当引进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如何界定交通肇事中的罪与非罪,要从交通肇事的主体和交通肇事所侵害的客体这两个方面采进行分析,认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和主观特征.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与处罚,要依据危害结果的大小,犯罪的态度等情况进行确认,分清刑罚与经济处罚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犯罪控制[1]与人权保障并非必然对立的一对概念,实现二者的协调一致在法治社会不仅应当而且可能。因此,一方面强调犯罪控制,对可能遭受犯罪侵害人的人权进行保障,另一方面也不能以牺牲潜在犯罪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的权利为代价。《精神卫生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发。  相似文献   

18.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对责任事故犯罪的修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了修改,还增加了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似文献   

19.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点、行为人违反了哪些安全管理规定是认定该罪的前提,必须结合其他相关法规予以综合认定;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应通过修改刑法增设单位主体;该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而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在司法认定中,注意区分该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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