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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顾相伟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6(1):77-80
行贿罪在立法上存在阻却性规定,主观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操作性差,客观方面的罪状有失明确,刑罚制度不甚合理。这些都制约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并间接造成了受贿犯罪的屡禁不止。为更有效地预防行贿犯罪,掐断受贿之源,从而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如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统一尺度,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扩大贿赂的范围,完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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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日益严重与刑法打击不力有很大关系。职务犯罪具有渎职性、隐蔽性、危害严重性、连带性等特点。惩治职务犯罪需采取以下对策:提高职务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提高职务犯罪的法定刑,降低职务犯罪的起刑点;完善资格刑的规定,重视罚金刑和财产刑的作用;协调平衡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法定刑以及职务犯罪之间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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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竟成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2):27-29
罚金刑缓刑兼具缓刑制度和罚金刑制度的优势。设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可以弥补罚金刑和缓刑制度的不足并增强它们的功能,符合国际趋势和刑罚发展规律。我国应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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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2):17-22
目前我国行贿罪案件数量远远低于受贿罪,行贿罪的处罚量刑认定上远远低于受贿罪,体现出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罚失衡的司法困境。这些问题既与行贿罪的立法的法理原因有关,也与行贿罪的立法的法律原因有关。因此,破除行贿罪的司法困境,从根本上应完善行贿罪的立法缺陷,以立法效果论为方法论,注重刑事一体化,并在受贿罪中增设特别自首条款,方能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大背景之下对行贿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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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订后大量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但罚金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有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文章就此略作阐述,并初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7.
刘潇潇 《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5(3):31-3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在我国的“犯罪家族”中,“单位行贿罪”的发展势头愈来愈烈,给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遏制单位行贿罪的发生、发展,应当高度重视用刑法惩处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必要性,并完善刑事立法制度,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健全地区间打击与预防单位行贿犯罪的科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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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4,(1):28-31
犯罪单位的刑种设置及其适用事关单位犯罪的预防和惩处犯罪单位的正义实现。本文在分析现行的罚金刑对犯罪单位的优劣之后,提出了犯罪单位的罚金刑的完善之策,并进一步论述了犯罪单位的名誉刑等新刑种。 相似文献
9.
罚金刑是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之一。罚金刑在立法内容、适用与执行等方面存在着法律涵量值过大、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不一致、审判人员自由裁定权过大、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赵靖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7(5):34-37
罚金刑是一种对利欲性犯罪的财产刑,由于其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各种弊害,因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然而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难以执行的问题,许多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先缴后判”的应对办法。这种偏激的做法受到了法学理论界的广泛批评和质疑。笔者认为.解决我国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认真分析我国罚金刑执行难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对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加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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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我国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它对于惩治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在刑事立法上不断发展完善,废除无限额罚金刑,增设罚金易科制度,扩大罚金刑的适用,科学地确定罚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12.
周洪波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1):146-150
在目前情况下,对单位犯罪的修改应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集中规定。立法应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主体应排除国家机关,但不限于法人,只要单位即可;应多设立单位过失犯罪,采取严格的双罚制,增设资格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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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兴瑞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1(3):71-72
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相当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罚金刑是一种相当重要的附加刑,它所适用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在我国刑法中,几乎所有的贪利犯罪都进行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可是,对于罚金刑的配置、罚金数额的确定以及罚金刑的裁量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介绍罚金刑出发,分析了我国刑法罚金刑现存的问题,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刑的措施。 相似文献
16.
唐艳 《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8,(2):63-66
我国现行资格刑立法有违罪刑相适应,刑罚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刑罚的功能目的,造成不同位阶甚至同一位阶的法律的某些内容相互冲突,导致资格刑在适用上不协调,执法上不统一。因此,增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弹性,将驱逐出境刑分为终身驱逐出境和限期驱逐出境,增设资格刑减刑与前科消灭制度将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王建新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4(1):57-59
外汇是重要的经济资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我国对外汇实行严格的管理。逃汇罪侵害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为更有效惩治、预防逃汇犯罪行为,应对逃汇罪立法加以完善,将个人也规定为本罪主体,并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8.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复杂多样,包括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挂靠型企业、风险经营型企业、承 包企业等,这几种特殊的企业形式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该类犯罪定性的关键;"情节严重" 是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共同构成要件;该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之间存在刑罚 配置不协调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9.
我国对于环境犯罪采取的处罚方法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罚金刑因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相契合而更加有利于实现环境刑法的初衷.但我国环境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还存在诸多明显缺陷,如适用范围狭窄、适用方式不当、数额不确定等,应当从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完善罚金刑适用方式、缩小环境犯罪的罚金刑幅度、增强罚金刑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环境形势的适应力等方面完善其适用. 相似文献
20.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
罚金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有助于环境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其特殊性在于可以将其用于环境修复,使因环境犯罪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修复。而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关于罚金刑在数额的规定方式上、刑罚的适用方式上以及数额确定上未区分犯罪故意与过失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司法机关对环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存在困难。为此,有必要通过确立环境犯罪罚金刑数额规定方式,确定相应的标准,增加易科罚金制作为环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并且对于环境犯罪罚金刑数额的适用以故意与过失为基础,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