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会在《博客对传统媒体的影响》一文中指出,博客面临的问题,首先它亟须解决的是法律问题。由于开博的随意性和匿名性,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都极易造成对当事人的损害,有的博客还涉嫌版权纠纷。诸如此类,都使解决博客的法律监管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其次是管理问题。博客是构建在网站之上,因而网站作为空间的提供商和服务商,首选应负起监督审查之责,即它的身份应是“善良管理人”。但是对辖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博客的“善良管理人”来说,面面俱到的监管所付出的代价是任何人都无法承受的,这就形成了一个难以化解的矛盾。  相似文献   

2.
博客侵犯名誉权纠纷中的责任厘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博客规模的增长,侵犯名誉权纠纷也时有发生。此类纠纷中各当事方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厘定,本文对其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粗略梳理。  相似文献   

3.
博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管理博客必须明确认定博客侵权主体责任.网站在博客侵权中承担消极审查义务,一般应予免责,但对那些屡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博客视而不见,网站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博主因黑客入侵改写博客内容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不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侵权责任;名人请人代写博客而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扒客"作为特殊传播主体,转载或链接他人博客而导致侵权,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责任,但未经允许,侵犯他人著作权,擅自改动原博客内容或转载侮辱性言论博客,则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乔新生 《青年记者》2009,(20):86-86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做出终审判决,疯狂追逐刘德华的杨丽娟起诉南方某报侵犯名誉权的官司败诉。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上诉人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属于“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媒体报道的确涉及上诉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因此,对于报道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  相似文献   

5.
10月9日,最高法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案例二:蔡继明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相似文献   

6.
2008年12月18日,“网络暴力第一案”吸引了众多媒体。 一个死亡博客引出了网络的“人肉搜索”,并引发网民在现实中做出过激行为。2008年12月18日,被称作“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告大旗网、天涯网与个人网站“北飞的候鸟”索赔名誉权、隐私权一案,在朝阳法院落槌。  相似文献   

7.
公众人物,成为新的抗辩砝码最近几例媒体侵犯名人名誉权案件,纷纷以名人败诉而结案。上海戏剧学院教授余秋雨诉《北京文学》编辑部肖夏林名誉权案,2003年12月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终审判决:余秋雨败诉。虽然该案中余秋雨称肖夏林文中提到的深圳送别墅给他属无中生有,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但法院认为,肖夏林将“深圳送别墅”作为一个事实来采用,目的是论证“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这一观点。无论上述传言是真是假,社会公众对余秋雨“作为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与“深圳送他别墅”的看法和评价会出现褒贬两种结果,即“这是文…  相似文献   

8.
谢晋导演去世后,宋祖德在自己的博客上向谢导演“泼脏水”,继而又声称谢和某位女演员有过私生子。宋的口舌让谢晋夫人十分愤怒,老人斥宋为“无耻小人”和“烂龙”。我很理解老人的心情,只是我不理解,面对诽谤,为什么不把对象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9.
“人肉搜索”在道德审判的旗帜下,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等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0.
章洁 《新闻实践》2006,(2):53-54
近年来,公众人物的隐私日益成为一些媒体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有的传媒在竞争中吸引受众眼球、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的“法宝”。随着报道量的增多,国内出现了多起公众人物诉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如2002年原中国足球队队员范志毅状告上海某报业集团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目前国内司法实  相似文献   

11.
杨丽娟名誉权案与知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害名誉权案的判决用语,提出质疑。作者认为,2007年有关杨丽娟追星的新闻炒作违背新闻职业道德,法院即使判决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颂扬其不符合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不久前,发生了一件轰动的名誉权案件。某国贸中心侵犯两名女顾客的名誉权,此案由于原告撤诉,被告向两名女顾客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并致歉意后宣告结案。一位剧作家根据新闻报道发表了一篇评论。然而此刻,该国贸中心的法制观念却突然增强了,于是反告剧作家侵犯了它的名誉权。据说剧作家的评论是捏造事实,其理由是两位女顾客没有被推进  相似文献   

13.
王军 《青年记者》2009,(13):17-18
【现象】随着网络的普及,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值得媒体人注意。【案例】“死亡博客”案  相似文献   

14.
董乐铄 《传媒观察》2006,(11):44-45
互联网在飞速发展,作为网络媒体的新锐元素,博客在不知不觉中渗透在网络交往的每一个角落。博客时代的到来给网络交往方式带来了新的渠道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当前在我国,几千万人用博客作为自己的身份名片,博客已成为他们的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或交往习惯。随着博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阅读博客也成为了一种习惯。与勤劳的博客写手相比,看客们会忠卖地等待博客“地主”更新网络日志,他们发表评论或保持沉默,即所谓的“灌水”和“潜水”,并以第一个发表评论为荣,美其名曰“沙发”。  相似文献   

15.
大明 《新闻天地》2007,(5):40-41,36
邹当荣,号称“大陆第一娱记”,涉足娱乐圈多年,和刘德华、赵薇、李湘、杨钰莹、周润发、徐静蕾、宋祖德、范冰冰、张艺谋、李宇春、黄健翔等大牌明星都算得上是欢喜冤家。据称,近年来的重大娱乐热点新闻,近一半都是他独家采写或者策划报料的。尤其是2006年,他和他的“同谋”几乎将娱乐江湖搅得沸沸扬扬:李宇春“同性恋”女友曝光、李湘老公“偷腥”、范冰冰一脚踹掉400万、宋祖德变性、李湘婚变、周润发“私生女”风波、徐静蕾“情感走穴”被抓现行、张钰录象带风波等。他本人多次以“明星杀手”、“狗仔教父”的身份受邀到搜狐、新浪、雅虎等媒体的会客厅自曝“狗仔绝技”。他专门教授“炒作秘笈”的个人博客在短短9个月内点击率高达1403万,据统计,已是排名全球华文博客第五名。2006年,被称为娱乐界的“邹当荣年”。而在生活中,邹当荣自己也是一个搞怪不断、妙趣横生的大活宝。  相似文献   

16.
《青年记者》2013,(12):3-3
微博“明码标价”失实姚晨告《劳动报》胜诉 3月20日,《劳动报》刊登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新闻报道。姚晨以报道失实、名誉侵权为由,将《劳动报》诉至法院。此案6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劳动报》侵犯了姚晨的名誉权,判决该报10日内删除网络版中关于姚晨的全部内容,并在报纸上刊载致歉声明。  相似文献   

17.
新闻报道与侵害名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宪法、刑法等也有保护我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有关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名誉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作了具体解释。这不仅给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新闻界有效避免新闻侵害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8.
“谢晋名誉侵权案”引发的博客侵权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几年,博客侵权案呈上升趋势,因其传播方式和博客监管主体、监管方法完全不同于传统媒体,使得现行法律法规难以规范和适用博客侵权出现的所有问题。随着谢晋名誉侵权案的公开审理,博客侵权中的法律困境再次暴露无遗,也引起了新闻学界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本文拟讨论博客侵权的三个关键问题。黑客入侵博客后的法律责任谢晋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庭审中,宋的代理人拿不出一份证据,只声称博客上  相似文献   

19.
大众传媒(报刊、杂志、电视等)在叙述新闻时,都会涉及人物肖像。由于我国法律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昕以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新闻官司。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 在1998年,作家赵瑜发表了《马家军调查》,震动了文坛、新闻界和体育界。马俊仁方面认为,此文侵犯了马俊仁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名誉权,但此文不作讨论),理由是,《中国作家》发表此文时,引用大量马俊仁的照片,这些照片是“以营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20.
“杨丽娟事件”是前些时候在媒体上曝光率最高的事件之一。29岁的杨丽娟13年来苦追刘德华。今年3月25日,杨丽娟终于在香港见到刘德华,而杨父因为女儿没能单独与刘德华见面翌日在港跳海自杀。此事引起诸多媒体关注。在媒体中,不乏坚持正确做法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