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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据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龚齐振呈称:“窃奉令后,遵于六月一日到差任事。除关于接收暨依据改组实施各计画办理各节另行呈报外,理合呈请备案,并恳转呈鉴核。”等情。据此,除指令外,理合备文呈请鉴核备案。谨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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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奉钧局第三七九六号训令内开:案奉市政府训令内开,查前据该局呈改组附属救济机关为救济院,并派龚齐振为该院院长,业经指令照准在案。兹刊就钤记一颗,文曰: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钤记,合行发交该局仰即转发启用,并将启用日期转报备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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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为会报交接乞丐收容所业已清楚检同清册呈请鉴核备案事。案奉钧局第三五八三号训令内开,案奉市政府令本局所属各救济机关归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派龚齐振充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等因。自应遵照办理,限于五月底一律结束归并。兹派郭汝年前往监交,合行令仰遵照结束交代,会同具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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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呈报事。案奉钧局第三五八四号训令内开:案奉市政府令本局所属各救济机关归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并派该员充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等因。自应遵照办理。所有原来之第一救济院、第二救济院、妇女救济院、第一习艺工厂、第二习艺工厂、乞丐收容所等各救济机关,限于五月底一律结束归并。兹派郭汝年前往监交。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前往接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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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查前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以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及平民教养所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等因。奉此,经饬据救济院及平民教养所先后呈称,遵将救济院内儿童部改为育幼所、妇女部改为妇女教养所、残老部改为安老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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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为会报交接第一救济院业已清楚检同清册呈请鉴核备案事。案奉钧局第三五八三号训令内开,案奉市政府令本局所属各救济机关归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派龚○○充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等因。自应遵照办理,限于五月底一律结束归并。兹派郭汝年前往监交,合行令仰遵照结束交代,会同具报。 相似文献
12.
谨拟具改组本局附属救济机关实施计划草案开呈鉴核。
一、组织按照本局前所拟呈之改组计画改组之,名称改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主任改为院长;管理全院之工务、事务、营业者改称股长,分管收容暨第一、二习艺、儿童各部者改称主任,其助理书记等仍照原案。(以上系遵谕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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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5月,北平市社会局将所属第一救济院、第二救济院、妇女救济院、第一习艺工厂、第二习艺工厂、乞丐收容所合并,成立了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由龚齐振任院长,统一管理北平的慈善救济事务。下设收容部、第一习艺部(男性)、第二习艺部(女性)、儿童部。本组史料即反映了此次救济机关归并改组这一过程,对于研究当时北平市的慈善救济事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北京市档案馆藏,档号:J2-1-129,J2—6—8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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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救济院 平民教养所
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工残老部应改为安老所,依法留养年在六十岁以上应受救济之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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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呈报事。案奉钧局崇四字第五九九号训令内开,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工残老部应改为安老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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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据救济院呈称:“奉发救济院钤记,遵于本年六月十一日正式启用。兹将前第一救济院、第二救济院、第一习艺工厂、第二习艺工厂、妇女救济院、乞丐收容所等六机关钤记,共计六颗,均行随文呈缴核销,理合呈请转报。”等情。据此,理合将各该机关等钤记六颗截角呈缴报销,仰祈鉴核备案。谨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