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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它并不是虚幻的存在。法要在各种意志、利益之中抉择达到平衡,实现法的目的与存在价值,因此法的最大个性就是衡平与妥协。 相似文献
2.
论宪政的平衡性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2
谢维雁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9(2):5-13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平衡机制及其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速写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神,契约精神,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疏远、对立与妥协——1895至1922年的美日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光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1):18-23
从甲午战争到华盛顿会议,美日因追求不同的东亚国际格局而形成对立关系。美国力图维持东亚国际格局的均衡,日本则谋求在东亚建立区域性霸权体系。美国为维护和扩张其权益而遏制日本。美日关系经历了美国支持日本,相互合作,美日疏远、对立,并相互妥协的过程。通过华盛顿会议,美国将日本暂时纳入美国主导的东亚均衡格局。 相似文献
4.
权利贫困是法学解释中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而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因此,作为“人权短板”的弱势群体其权利问题的研究解决属于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平等权是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实现的基础,宪法是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最坚固壁垒,从宪法实施角度寻求基本权利救济,也是弱势群体平等权保护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5.
如果以广角远景镜头观察中国历史,尽管传统中国并没有出现成文的宪法文件,但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当中并不缺乏宪政的因素,这些因素在中国古代的政治运行当中发挥着根本法性质的作用。根据文化遗传学的观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当中的宪政基因长期以潜在的形式传递而没能生长成宪政的制度,其根本症结在于恶劣的生态环境,而不是在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自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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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一个开放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它承认人的多样性和社会的多元化,主张兼容并蓄。而宽容作为一种高尚的人文精神,它凝结着人类祖先世代相继的生活知识和政治艺术,它经过历史的蒸馏而沉淀于宪政中的共同内在精神。宽容存在一个从宗教宽容到宪政宽容的发展历程,美国的制宪运动使得宗教宽容精神上升到宪政层面,宪政蕴涵着宽容精神,当今社会应构建体现宽容精神的中国宪政。 相似文献
9.
拥有一部完备的宪法,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实现宪政。宪法效力的阙如,是没有宪政的表征,同时也是宪政发展的障碍。中国宪政之所以难以实现的原因,主要包括文化背景和制度因素两个方面。促成文化观念上的转变和进行制度层面的构建,实现宪法司法化,使宪法走下神坛,是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0.
刘建湘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26(2):35-38
立法者的精神应当是中庸的精神。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充满着一种中庸精神,可以说,美国宪法就是一部中庸宪法,它是在各种不同的利益和意见之间严肃认真地进行折中调和、妥协平衡的产物;是在承认差异又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自由讨论、相互尊重的结果。这体现为制宪会议的各种妥协和对经验的重视,体现为联邦政府的建立及有效政府与有限政府的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