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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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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是侵权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对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过错责任制度是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基础,责任能力制度也只适用于过错归责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法以行为能力判断责任能力,导致规定原理模糊、制度设计存在矛盾,因此我国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必须重构。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过错行为负责的法律资格,要以行为人具体的识别能力为责任能力判断标准,同时对责任能力实行一定的推定。  相似文献   

2.
论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就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是有缺陷的;作为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地位或资格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有无的判断应采“出生主义”标准,因此未成年人都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认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行为对其赖以生存的社会造成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其包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近代民法对自然人民事权利的限制、"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为研究自然人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包括计划生育责任能力、诚信责任能力和环境侵权责任能力。建议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将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作单独规定。  相似文献   

4.
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无行为能力是考虑自然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衡平事由承担结果责任说明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实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责任的条件,在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讨论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比民事责任能力低一个层次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冯婷艳 《华章》2007,(12):112-112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源于过失责任原则,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其更多地取决于个体在具体行为时识别方面的差异,但用识别能力来界定责任能力过于抽象.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资格.  相似文献   

6.
学校事故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学校事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共同过错中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范围有一定的影响;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过错负责,而不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负责。  相似文献   

7.
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与制度设计,还影响到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确定。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受刑法研究成果和国外民事立法例的影响,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应受制于民事责任的特质,不应只考虑识别控制的年龄标准。我国众多学者对国外立法例中有关过错的描述解读为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事实上,西方各国立法从未否认过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强调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它决定主体人格的完整性,与"用不用"承担责任、"能不能"承担责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承认一切自然人均有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民事权利能力理论的要求,也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契合,更有利于解决民事诉讼的困惑。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应当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过错的判断基础,只存在于过错责任之中;无责任能力人不负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适用的结果。《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有判断标准不合理、归责原则混乱的缺陷。重构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应借鉴台湾"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以及徐国栋教授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合理规定,妥善解决责任能力的性质、概念、判断标准以及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就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是有缺陷的;作为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地位或资格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有无的判断应采“出生主义”标准,因此未成年人都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认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以基于意思能力而确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为一般标准,以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欠缺行为能力人责任能力的例外标准。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有限制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平责任的适用与责任能力的确定无关;亲权人与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顺序应有差别。  相似文献   

11.
为建立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较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对法人的民事能力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过去我们在对法人民事能力的认识上,存在着体系混乱、认识简单和表面化等问题。事实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范围限制总理2,也不是指法人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一样,也存在完全民事特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  相似文献   

12.
精神损害就是民事主体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填补损害之功能,而具有调整与抚慰之功能,除这两种功能之外,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惩罚功能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辅助功能。  相似文献   

13.
自然人的性别并非个人隐私,性别是区分自然人的基本依据,在自然人的性征与染色体不一致时,应以染色体确定其性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选择自己的性别。但父母对胎儿的性别没有选择权。自然人的性别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功用:性别对自然人的行为有影响。性别平等(男女平等)是文明社会的表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4.
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的核心理论,民事责任的类型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就这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没有定论,各种学派各持己见。文章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依据,得出的结论是:对于侵权责任而言,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对于违约责任而言,其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  相似文献   

15.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立法模式中,有出生主义、意思主义和识别主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而以识别主义立法例最为科学;在同采识别主义立法例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尤以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6.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精髓,因而要建立一个逻辑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施行,将为我国的民事责任制度特别是侵权责任制度构建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位一体的科学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17.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在具体应用中应注意四个要件的逻辑顺序,因果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主观过错的判定是决定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能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必要补充,不可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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